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024-04-15 07:13:52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一、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进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工作服、工作标识、胸卡、考勤卡。有条件要用手机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或与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当然需要员工之间的紧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

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2篇: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用到过证明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欢迎阅读与收藏。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

一、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进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工作服、工作标识、胸卡、考勤卡。有条件要用手机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或与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当然需要员工之间的紧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

一、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三、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都由公司保存,个人是否需要留存一份?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企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工资条等。

第3篇: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篇一: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解读:

1、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公司公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去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并要求银行盖章后,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去社保局打印社保缴纳记录并盖章,以此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必须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所认可。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各地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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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四种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事前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可通过四种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首先是工资支付证明,工资卡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次是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第三是为单位出差的证明,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最后是工作证、工作卡和工作记录单(表)等。

因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尽量搜集保留好如下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工作时间考勤表,工资支付证明,工程承包协议书及结算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为用人单位出差的相应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等证据。

怎么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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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小罚款单帮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小小罚款单帮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无故将孙某辞退后,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凭着一张有总裁助理签名的罚款单和其他证据,证明了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2007年9月,孙某经人介绍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

单位无故将孙某辞退后,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凭着一张有总裁助理签名的罚款单和其他证据,证明了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2007年9月,孙某经人介绍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2日,该公司将孙某辞退。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向孙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分四次收取其物品代管费共计800元。另外,孙某曾因工作失职被罚款20元,罚款单上有该公司总裁助理李某的签名。孙某月工资1600元。孙某被辞退后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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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张建征

--------------------【案情】

政府投放一批新能源试运营项目试验车(随时可能收回),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取得该批次的出租车经营权。实际运营中,该司将A出租车承包给案外人时某;时某将该车承包给蒋某,双方约定由蒋某负责该车的经营管理、驾驶员招聘、车辆维修、事故处理等。蒋某又招用具有出租车从业资格的薛某驾驶该车。

薛某主张从2014年4月8日起,驾驶该车实际运营,且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载明填报单位为前述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姓名为薛某,工作单位盖有该司办证专用章。薛某虽认可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且运营收入不直接交纳给公司,但认为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车辆收回,致使其失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解析】

对于薛某能否凭借《登记表》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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