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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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周津梅,55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吉庆里404-3-302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周景霞,54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18号小区联系电话:3680717。

被申请人:周丽媛,50岁,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17号小区10-

1-4 联系电话:***,7751185。

被申请人:周吉颖,47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东站铁路楼24楼联系电话:***,7223607。

被申请人:周吉忠,42岁,汉族,男,现住古冶区北范铁路工房11-4-301联系电话:***,7751360。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在周凤智、孙素芝诉周津梅赡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同为周凤智、孙素芝法定婚生子女, 所以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09年4月3日

第2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川O01790号汽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该保险合同生效。

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所投保的该车辆在绵阳市机场东路与文昌义驾驶的川BA1579号汽车相撞,造成文昌义受伤。现文昌义已对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申请日期:

第3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川O01790号汽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该保险合同生效。

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所投保的该车辆在绵阳市机场东路与文昌义驾驶的川BA1579号汽车相撞,造成文昌义受伤。现文昌义已对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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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

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

申 请 人:张XX、王XX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地址:X县X路34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

贵院受理的原告张XX、王XX诉被告谢XX、XX一案,因XX公司系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XX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王XX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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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报告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报告

民事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诉不理,也就是民间所说的“民不告,官不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进行审理。可以说,当事人的起诉及诉求直接影响被告方的答辩和应诉,并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及内容。《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从理论上讲,原被告当事人均有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只要案件审理需要,对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有必要,就应当允许申请者按照相应程序追加。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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