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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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2008)第一期

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2008年1月15日 嵊州市司法局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和实施好这两部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保障就业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特编了这期宣传资料,供大家学习。

1、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

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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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5、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2008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6、2008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答:老李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2008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7、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

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答:《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0、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11、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携带者能否在招工录用?

答:(1)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1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允许吗?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4、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吗?

答: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政府机构是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2篇: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1、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2、“法治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治六进”指的是法治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治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开展“法治进企业”、“法治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4、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谁?

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5、“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答:《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每年几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

答:每年4月是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确定的“宪法法律宣传月”。从2004年4月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宪法法律宣传月”以来,全疆各地已连续开展了不同主题的“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8次,2011年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

7、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残疾人、老年人、外务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等“五类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9、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答: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第3篇: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资料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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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法制宣传资料

·儿童保护

近年来,儿童被拐事件多次发生,被拐儿童有的被卖到其他地区,有的被迫乞讨、有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给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为提高对儿童的保护,我们整理总结了儿童被拐高发地及应对方法如下:

1.小区、公园、绿地、医院

应对方法:在遇到问路之类的搭讪时,一定要牵好自己的小孩。

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人贩子有时装扮成医护人员,从产妇或其家人手中接过孩子很快消失。

2.大商场、超市、菜市场

应对方法:购物时,家长应用带子将孩子的衣服系牢在手推车上。在商场不要让孩子走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发现陌生人抱孩子,不要犹豫,马上呼救,冲上去抢过孩子并请周围的人扭住人贩子,打110报警。

孩子能说话时,就训练孩子背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父母名字,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背出电话号码。不要哭,以免引起潜伏在周围的人贩子的注意,不要跟任何没穿制服“好心帮助”的人走。

3.自己家中

近年来,儿童被保姆拐走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贩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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