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员工作职责_监管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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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员工作职责及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二章监管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诚实守信,负责如实向总部上报车辆质押情况和经销商资金回笼情况等信息,保证反馈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负责操作汽车金融管理系统,打印、制作、保管和传递车辆质押的相关法律文本。
1、系统操作包括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解除确认书、移放申请书的信息录入、监管工作的相关信息交流和密码修改等。
2、负责打印移放申请书和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总),具体要求如下:
(1)移放申请书需加盖经销商公章和法人章;
(2)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总),每日应与经销商专管人员核对一致后,加盖经销商公章,并由监管员签章确认,确认书如为多页,还要加盖经销商骑缝章(公章);该表是车辆质押的正式法律文本,平时应放在保险箱中妥善保管;
(3)每月底,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制作好的移放申请书和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总)寄回上海总部;
3、系统上的信息交流平台只能用于上报与监管工作相关的信息,如:每日必须上报的经销商当日解除质押车辆数量和当日汇款金额等;
4、该系统是我行车辆质押物管理的专用系统,为确保安全,监管员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严禁外泄,密码至少每月更改一次。
第四条负责合格证、质押车辆的保管与核对。
1、每天核对帐、证和实物,要求做到质押车辆、合格证、手工台帐及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数据四相符;
2、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必须锁在专用保险柜内,不得私自带出办-1-
公区域,保险柜密码不得外泄,钥匙上锁保管;如因工作需要,经销商要求代保管非质押车辆合格证的,监管员必须分清哪些是质押的,哪些是非质押的,不能混放在一起;
3、质押车辆应放臵在深圳发展银行租赁仓库内,该仓库要求悬挂“深圳发展银行仓库”铜牌,铜牌由总部统一制作和发放;经销商如需将质押车辆放臵在二级展场,则必须提供质押车辆移放申请书;
4、盘点质押车辆实物时,应根据每日合格证进出登记帐,按照车架号逐辆勾对,并在经销商台帐中记载盘查结果;为监管方便,应和经销商协商,将我行质押车辆相对集中,尽量放臵在我行专用仓库内。
5、经销商如在二级展场存有质押车辆,存放数量最多不得超过敞口余额对应最低货值(含在途车辆)的30%,质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监管员必须对二级展场车辆定期检查,并填制二级展场盘查记录,该记录随质押车辆交接确认书定期寄回上海总部;二级展场的盘查频率一般为每周至少一次,经销商应协助监管员进行二级展场的盘查,如果无法做到每周盘查一次,监管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总部,由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批示,否则不能作为质押物处理;车辆停放展场的地址须向总部申请,经总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移放车辆,如有增加需及时向总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放车辆。
第五条负责登记每日合格证、钥匙进出登记帐
1、要求做到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年装订成册,保存两年;
2、为明确责任,登记时一律不得涂改,如果记载错误,整行用红笔划一直线,注明“此行空格”字样,并在红线右端由原记载人签章,然后重新记载。
第六条负责登记《经销商台帐》(见附件),跟踪经销商的资金回笼情况,控制合格证、车辆在押金额和数量等。
监管员根据经销商出票和汇款情况、合格证、车辆在押数量和金额、当日放证金额和放证数量等信息登记经销商台帐,该台帐中的开还票情况应每日和总部网上发布的开还票统计表核对,如有不符,要及时和总部进行电话核查,以便掌握和控制经销商最低质押总金额。
第七条负责办理车辆质押的收押和解除手续;要求做到质押足额、职责清晰、手续完备、保管有序。
第三章 监管员操作流程——“先票后货”押车流程
3.通用车辆的合格证随同相应车辆由厂家发至经销商,在车辆到达后,车厂物流公司将通知经销商、我行监管人员现场同时进行车辆、车钥匙、合格证的交接工作,并签字确认。收押日最晚不得超过我行该笔票据开出后的5个工作日。出票后如不能立即收押车辆,监管员必须立即要求经销商法人代表出具保证书(样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确认在途车辆,保证期限一般不超文件,如通用公司的储备金查询,一起传真至上海总部。
第十三条记录每日合格证、车钥匙进出登记帐(样表见附件);登记内容包括:车辆质押日期、出厂日期、合格证编号、发
对一致。
第十四条将登记完毕、核对无误的合格证入保险箱保管。第十五条架号核对一致;车辆钥匙接收后,须登记到合格证、车钥匙进出登记台帐中,车钥匙可由经销商保留一把。经销商如需借用在押车辆钥匙,需要在《车辆钥匙借用登记表》(见附件)中填写对应车辆明细并签字后领取钥匙,借用的车辆钥匙必须当日归还(如遇假期,借用钥匙的最后归还日顺延至节后第一工作日)。
第十六条登录汽车金融管理系统,录入质押车辆交接确认辆确认书(总),办妥质押手续。
第五章监管员操作流程——赎车环节
第二十二条我行对质押物的价值和所对应质押授信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赎车时的车辆质押金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质押车辆总金额+部分追加额/(1-保证金比例)+合理在途车辆金额≥未还清银票;
当满足质押物价值和所对应质押授信余额的平衡控制时,经销商提出赎车,其赎车汇款金额为:赎车金额×(1-保证金比例)
第二十三条经销商将款项划入我行指定帐户后,经销商专属人员凭汇款的回单原件办理赎证,监管员必须核对回单的各项要素,包括收款人名称、帐号、金额和用途等,确认无误后,及时填写《质押车辆、收押合格证释放审批表》(见附件)及《赎车还款确认书》(见附件),《赎车还款确认书》填写后需由经销商确认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监管员将制作好的审批表、赎车还款确认书以
及汇款凭证传真至上海总部,总部经过双人审批同意后,传真回监管员(汇款确认到帐后方可将汇款单原件归还经销商)。
第二十四条监管员收到总部审批同意的传真件后,办理车辆记帐的经手人签收处签收,然后发放车辆的合格证、车钥匙,放证后及时登录汽车金融管理系统,录入质押车辆解除确认书的相关信息,质押解除;审批表作为放证的依据应妥善保存,按年装订。时限内汇款,监管员应暂停放证,同时向总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当天经销商赎证数量和汇款金额,其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天下午16:00,之后赎证的,统计在次日报表中。
第二十七条监管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更改号码及时告知上海总部。
第二十八条监管员工作直接向上海总部负责,接受巡管员的工作检查但不向其负责,接受检查前,必须核对检查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件,确认检查人员的身份,如发现检查人员身份不明或不符,应立即向总部汇报,核实情况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严禁监管员向其他监管员透露巡管员的检查时间及路线,影响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监管员的工作由上海总部负责考核,工资薪酬由上海总部核定;
第三十条在同一城市有两个以上监管单位,具备轮岗条件的,原则上监管员一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避免出现监管风险;对于同一城市只有一个监管单位,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原则上监管员在同一经销商处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