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_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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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医疗安全工作。
二、对全院医疗安全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分析及整改意见。
三、负责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责任认定包括: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过失)行为;对尸检结果回报的医疗纠纷;医患矛盾激烈、意见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
四、每三个月至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照吉林省卫生厅颁布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判决的医疗缺陷给予定性。对于已赔偿的医疗纠纷(事故)确定医院、科室、个人承担比例及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五、每半年将每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总结,提交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向全院医师通报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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