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岗位职责(精选3篇)_融资租赁岗位职责

2021-05-03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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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一、业务开拓流程

1.业务部寻找有融资租赁意向的客户进行洽谈、接触、介绍我司的业务,了解潜在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接受客户向我司提出的融资租赁申请;

2.业务部通知客户按照我司的要求准备融资租赁申请材料,在收到材料后,确认材料是否完备,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立项要求; 3.业务部与符合立项要求的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要求客户对初步审核中遇到的疑问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向客户确认初步的融资租赁方案;

4.业务部负责人对业务人员提交的融资租赁立项项目进行再次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风控部。

二、立项审核流程

1.风控部收到业务部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检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风控部门审核的标准;

2.风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通知业务部与客户约定合适的时间,对客户企业进行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的二次审核,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报告;

3.风控部门将符合风控审批条件的项目上报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再次审查风控部门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流程

1.投资风险委员会收到项目审批委员会提交的租赁项目审核报告、融资租赁方案等材料后,决定是否通过该租赁项目,是否需要另外附加条件; 2.业务部在收到投资风险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后,查看结果是否通过;若结果为无附加条件通过,则尽快通知客户,签订《融资租赁方案确认书》以及《保密协议》,之后进入合同签署流程;若结果为附加条件通过,则业务部需要和客户确认附加条件,若客户同意我司提出的附加条件,则执行无附加条件情形下的流程。

四、合同制作及签署流程

1.业务部收到客户签署的《融资租赁方案确认书》及《保密协议》之后,按照项目资料和租赁方案制作融资租赁所需要的合同;

2.业务部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复核合同的各项要素是否完整、有效;

3.业务部收到法律顾问的合同复核结果后,若合同无瑕疵,则通知客户租赁项目在我司获得通过,并通知签约时间、地点、人员以及所需印鉴材料; 4.业务部按照约定时间,至客户处签订整套合同,确认整套合同所有印鉴均真实、有效、完整,并将整套合同带回我司加盖印鉴;

5.整套合同签署完毕后,若需办理抵押、质押等合同规定的手续时,由业务部员工陪同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定的手续,并获得相关的文书;

6.与合同相关的整套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业务部应将一份合同原件邮寄给承租人、担保人等合同签署方。

五、设备验收、投保及放款流程

1.资产管理部按照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标的物清单,在客户的陪同下,确定租赁标的物均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运至承租人指定的安置地点,确认租赁物运转或使用情况正常,并现场记录租赁物的运转或使用状况,要求客户在《租赁物件接收证明书》上签章确认;

2.业务部在收到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件接收证明书》之后,立即通知承租人起租,并通知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手续费、保证金、首期租金等款项;资产管理部在确定租赁标的物运转或使用正常之后,联系保险公司,为租赁物办理以承租人为最终受益人的保险;

3.若租赁合同性质为直租形式,则业务部在确认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保证金、首期租金等款项后,准备放款申请材料,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将购买租赁标的物的价款支付至供应商账户;若租赁合同性质为回租形式,则业务部在确认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保证金、首期租金等款项后,准备放款申请材料,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将购买租赁标的物的价款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

4.业务部和承租人或供应商确认我司支付的货款已经到账,并通知收款人开具收款收据。

六、项目资料归档流程

1.在备项流程、业务开拓流程、立项流程及项目审批流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流程终止的项目材料,移交至业务部进入归档流程;

2.租赁项目起租后,业务部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签署的合同正本进行整理,并留下备份以备核查;

3.业务部将整理、备份好的项目资料、签署的合同正本移交至行政部门保管,并留取签收记录。

七、资产管理流程

1.资产管理部通知承租人定期更新其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并根据情况会同业务部,安排到承租人企业进行实地回访(一般的回访间隔时间为3个月),了解其更为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租赁物的使用或运转情况,并整理、分析最新信息,形成《资产管理专项报告》;

2.资产管理部对存在经营风险加大趋势的承租人企业,应将相应的《资产管理专项报告》提交至风控部进行风险再评估,已确定是否要制定和采取新的风控措施;

3.在租赁期间内,若租赁物的运转或使用出现异常,资产管理部应至现场确认异常的状况和原因,若符合保险的承保范围,则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不符合保险的承保范围,则督促承租人将租赁物恢复至正常使用或运转状态,有关费用一律由承租人负担。

八、租金管理流程

1.业务部每月检视需要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清单(一般在租金支付日之前,提前10天进行),电话告知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支付每期租金,并通知资产管理部邮寄《付款通知书》和开具给承租人的租金发票(上个月收取的租金); 2.业务部在租金支付日前两天,向承租人确认《付款通知书》和发票已收到,本期租金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3.在租金支付日,业务部会同财务部确认承租人的实际租金支付情况,对未按时支付的承租人进行电话沟通,确认其逾期支付的原因和预计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并告知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4.对支付日期给予一定宽限的承租人,在宽限时段结束后,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的,资产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进行二次催收;

5.对二次催收后,仍未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业务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对其进行持续的电话催收或实地催收,同时还应通知担保方或抵押、质押方按照《担保合同》或其他抵押、质押合同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6.若持续催收或交涉仍然未果,则法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业务部对租赁合同涉及的承租方、担保方、抵押或质押方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租赁标的物;

7.业务部对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租赁标的物,会同资产管理部进行处置(二手市场销售、二次租赁等)。

第2篇: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说明

第一条 ××中心了解企业需求,达成初步意向后,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b.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c.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d.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报告

e.企业验资报告

f.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g.承租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批准项目实施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h.政府扶持项目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i.国际租赁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相关文件

j.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函

k.××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

××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条

××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条

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以下合同:

a.出租方、承租企业、××中心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b.出租方、设备供应商、承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出租方、承租企业签订回租合同;

c.出租方、承租企业签订保证金协议;

d.承租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

e.出租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

第七条

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条

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条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直接融资租赁

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

经营性租赁

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属于依靠政策的租赁(制度租赁),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抵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也是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投资活动中的办法之一。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转租赁

租赁公司从其他租赁公司租入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二承租方,一般在国际间进行。业务做法同简单金融租赁类似。

回租

简单金融租赁的分支,其特点是承租方与供应方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方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返租回来。企业在不影响运营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

合成租赁

扩展了金融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

联合租赁

类似银团贷款,既由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联合融资,提供租赁服务。

第3篇:融资租赁业务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2.出租人(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将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假设不考虑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务处理: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一致。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存在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则会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2)租赁期内,收到租金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税务处理:

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根据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因此,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②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应当作为成本扣除。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相应地,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也应采取平均扣除的办法。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所得额=[租赁费总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

③确认为“租赁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部分作纳税调减。

(3)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具有贷款性质,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

本年末实际计提的呆账准备B=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年初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若B>A,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A,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A>B,应首先在前期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调减所得,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时,说明企业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只能按照计提数扣除,不再调减所得。

按2014版申报表,呆账准备与呆账损失应分别调整,方法如下:

(1)呆账准备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截至上年末累计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B=本年度贷款损失准备年末提取数或转回数+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冲销的呆账损失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B大于A,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

(2)呆账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税法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M,即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与本年度金融企业自行核销的呆账损失N进行比较。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N大于M,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4)租赁期满,假设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税务处理: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不再扣除租赁资产的成本和初始直接费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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