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岗位职责(精选5篇)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021-05-08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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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

3、负责拟订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增加和处置审批手续;

5、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6、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工作;

7、负责建立健全全系统国有资产信息资料库;

8、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政府采购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2篇:岗位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

岗位职责

一、综合管理工作

1.组织协调本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起到连接、枢纽作用,保证处内工作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国资处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2.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向处领导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起草综合性报告、计划、总结、决议,上下行文及各科室报表、汇总、审核的确认工作,认真执行学校的行文规定;

4.负责处内信息化及门户网站建设,提升各科室现代化办公的管理手段,及时地发布信息更新网站内容;

5.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办工作,对会议决议及时的形成会议纪要,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负责处内各类综合性文书档案管理及各科室专项档案归档督促检查工作 ;

7.拟定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及公用品购置计划,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严肃办公用品的发放工作,严格发放手续;

8.负责行政、党务、群工等各类文件收发、文书处理、印章管理工作;

9.负责校内外来访人员的接待及来访信件的处理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二、人事、劳资工作

1.认真做好处内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人员调资、职级晋升、职工调动等工作。

三、工会工作

1.组织做好全处职工的福利及各种慰问工作。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落实本处职工的各项福利工作,处处体现人文关怀;

2.认真完善职工小家建设,使职工小家真正成为处内职工的交流平台,增加团队凝聚力、向心力;

3.积极组织落实工会“活动日”工作,丰富活动内容,使处内职工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4.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处内的计生工作;

5.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收缴会费。

四、保密安全

1.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处内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培训; 2.积极配合校保密部门督促涉密人员按月进行保密自查,以及处内保密安全检查;

3.负责全处安全防火工作,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节约水电资源,保证处内各科室的技术安全。

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职责1.在校长及主管校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和物资材料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4.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全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负责学校的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等工作。6.负责校产开发的宏观管理工作。

7.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

8.做好全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处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加强物资队伍的建设。

9.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协助处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

3.协助处长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和物资材料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4.协助处长做好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全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协助处长做好负责学校的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等工作。6.协助处长做好校产开发的宏观管理工作。

7.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处长制定本处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

8.协助处长做好全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处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加强物资队伍的建设。

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学校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土地、公用房屋等资产评估、清查、核对及管理工作,保证帐卡物相符。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数据库管理工作,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调剂、使用人变更及报废手续。

5.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条形码的打印工作。6.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等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调配、赔偿工作。

7.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具体招投标实施办法和细则。

2.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或发送招标邀请书。3.负责发送招标文件,受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4.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5.负责汇总招标相关材料,报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中标人。

6.负责发布中标通知书。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县国资委于2010年8月挂牌成立,与县工信委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县政府“三定”方案规定,县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国有企业及资产现状

截止2011年9月,全县国有企业72户(包括已改制但资产正在收储企业32户,正在实施改制企业2户,未改制企业38户)。未改制的企业中正常生产经营的有8户,分别为南昌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南昌县地产公司、南昌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昌普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国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县国有企业账面总资产423161.07万元。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国资委成立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但企业国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一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及资产分属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管理,导致对国资监管工作认识不足;二是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停产停业,大部分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建筑物未按规定折旧或已毁损、拆除未进行销账,造成账实不符。

2、企业资产经营和处置随意。大多数企业店面等经营性资产不公开招租,不按程序报批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资产处置随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企业经营者还未全部纳入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南昌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融资额、实际上缴税收、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年收入、重大安全事故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目前全县国有企业只有县城投公司经营者纳入了考核评价。

三、加强国资监管措施

针对以上不足,国资监管工作将严格按照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创新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提升国资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加大国资监管职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提高国有企业接受国资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是严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国资委审批决定,并由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等相关业务;二是严格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企业店面等经营性资产租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审批备案。三是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3、强化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采取量化形式对企业资产运营、发展能力状况进行效绩评价;二是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把企业经营效益与企业经营者收入挂钩,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5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02-05 【生效日期】2009-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资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第五条 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三)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五)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二)国资委网站;

(三)新闻媒体;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五)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资委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提供方便。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拟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收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国资监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国资委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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