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质比价员岗位职责(精选3篇)_质监员岗位职责

2021-05-13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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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物资比质比价工作总结

物资比质比价工作总结 我机物科在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工区领导的支持帮助下,结合本工区的具体情况,对**周边地区的地材、钢材等大宗材料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对生产能力强、质量有保证的生产厂家进行了筛选,进行了比质、比价采购。我们的原则是:一是比价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二是价低质优、信用至上的原则;三是实力为先、保障供给的原则,运用这三个原则,我们为单位节约资金约 189.3 万元。

一、砂子采购 砂子是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之一,总计方量约为 16.5 万方,其中运到红边岭搅拌站约 12 万方,到**制梁场约 4.5 万方,在众多的砂场中,我们选出了三家质量好和生产能力强,保证全天候供应的砂场,针对价款进行了比较和洽谈,其中,**区白土镇明华专业沙石场的中砂到红边岭搅拌站(运距 23 公里)单价为 53 元 /m3,到**制梁场(运距 36 公里)单价为 63 元 /m3,昌盛沙场报价为:到红边岭搅拌站 56 元 /m3,到**制梁场 66 元 /m3,新村沙石场报价为:到红边岭搅拌站 55 元 /m3,到**制梁场 65 元 /m3,我们最终选择了质优价廉实力强的**区白土镇明华专业沙石场。仅此一项节约资金 49.5 万元。

第2篇: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1.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有序地推进比质比价采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比质比价采购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实行优质优量,优价优量的采购方式。1.3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比质比价采购范围、评选方法及工作流程等。

1.4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5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用原材料,配套外协件比质比价采购。

2.比质比价采购的范围

2.1 本公司产品配套原材料和外协件原则上都属于比质比价采购管理的范围;

2.2 顾客指定的定点产品暂不参加比质比价采购。

3.职责分工

3.1 本公司供应处负责比质比价采购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质管处、调度处、仓储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派员参加。

3.2 本公司比质比价小组负责对比质比价采购的工作过程及最终执行情况的监督。

4.比质比价采购工作流程

4.1 比质比价采购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进行。由供应处针对要进行比质比价的产品,向符合参 选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比质比价采购参选通知,各参选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派人 参选。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比质比价小组参加。

4.2 比质比价采购活动参选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合格供方名册》目录中的供应商;

(2)公司合格供方以外的,经公司有关部门评审、鉴定确认能够生产优质优价的配套原材料 的供应商。

4.3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必须履行比质比价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本公司供应处应全面掌握有能力参选供应商的情况,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选供应商方进行调查评审。

5.比质比价采购评定规则

5.1 比质比价采购实施形式

5.1.1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对其供应产商从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交付保证能力、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方面进 行综合评价,通过组合式的比质比价,确定供货量所占比例的采购方式。本公司 A 类物资及其他关键件、技术含量高的配套件主要采取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

5.1.2 比价定量采购方式:对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通过比价确定供货份额,实行价优按量的采购方式。对满足质量要求其它类物资、标准件或一般性配套件,可由供应处确定按比价 定量采购方式执行。

5.2 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 根据各供应商所报价格的高低,确定其供货量所占比例。价格的高低设有 P1、P2、P3、…、PN 共 N 个报价,P1<P2<P3…<PN:

a.、P1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 P1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所占比例平均;

b、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 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P1 供应商占 60%,P2 供应商平均分享所余 40%份额;

c.、P1 报价有一家,P2 报价有一家,则供货比例仅在 P1、P2 报价供应商中分配,P1 供应 商占 70%,P2 供应商占 30%。

d、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报价时,若 P1=P2,则两个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各为 50%;若 P1〈P2,则以 P1 价格为合同价,在征得报价为 P2 的供应商同意以 P1 价格为合同价的基础上,供货份额分配为 P1 供应商 60%,P2 供应商 40%,若报价为 P2 的供应商不同意以 P1 价为合同价,则 P1 供应商获 100%的供货份额,P2 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5.3 综合能力的评分规则:

5.3.1 综合能力是指供应商的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实物质量、交付质量四项综合能力评分的总和。综合能力得分为50分制,其中技术开发能力 5 分、质量保证能力 20 分、实物质量10分、交付质量 15 分。(评分细则请参见附件一、二、三、四)

5.3.2 供应处会同技术中心负责完成各参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的打分、会同质管处负责完成各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物质量打分;会同仓储处、生产调度处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交 付能力打分。

5.3.3 在进行评定时,供应商综合能力得分的高低是对其产品进行比质确定供货比例的依 据。

6.比质比价采购的评选原则

6.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每种产品仅选取前两名供应商,保留第三名的备选资 格,当中选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按供货比例逐级递补原则由备选供应商参与供货。淘汰第三名以后的供应商。

6.2按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对其供应商可不进行综合能力评定。确定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最高限价 以现行合同价为准。参选供应商所报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或不报价的,则按弃权处理。对供应商质量体系认证的评价截止时间为每一合同周期前两个月。新增加合格供应商的产品,如原产品系独家供货,可在论证合格后按本办法直接参与比质比价;非独家供货的产品如未赶上本期比质比价评审的,只能在下一合同周期中考虑,但当原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经认证可按逐级递补的原则参与供货。

6.3 比质比价采购评审会确定的供货比例,是合同的依据,即如果合同签在前,比质比价在 后,仍以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供货比例为准。比质比价采购评选会议确定的合同供货所占比例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7.中选供应商供货比例与产品价格的确定原则

7.1 比价定量方式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1.1 以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按前述 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确定中选供应商 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 并分配供货比例。

7.2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2.1 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对所有参选供应商按第一条件:综合能力得分由高到低,及第二条件:产品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确定前两名供应商中选(当排序并列有三 家或三家以上时,参考资金承受能力因素选取前两名),第三名备选。

7.2.2 中选供应商的供货比例由价格因素部分和综合能力因素部分组成。其中价格因素与综合能力因素各占 50%,分配标准如下表所示: 价格排序 厂家数 2 2 得分排序 厂家数 2 2 70%*50% 50%*50% 30%*50% 50%*50% A1〉A2 A1=A2 70%*50% 50%*50% A1 30%*50% 50%*50% A2 P1< P2 P1=P2 备 注 按综合能力因素确 定的供货比例(A%)P1 P2 备 注 按价格因素确定的 供货比例(P%)将上述两部分所占比例相加,即得出供应商总的供货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供应商产品的供货比例=A%+P% 7.3 比质比价采购的供货价格确定原则: 经比质比价采购评审会确定的价格作为其产品的合同价格。比质比价采购的监督 8.比质比价采购的执行

8.1 供应处向中选供应商发出中选通知,并会同财务处与中选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承诺。中选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中选供应商、供应产品类型及名称 ;中选供应商所占每批采购份额的比例;中选产品的执行价格。

8.2 供应处处长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各供应商供货合同量所占比例下达采购计划。

8.3 采购员应严格按合同所占比例执行采购,考虑到包装问题和要货期量,采购员有上下各 3% 的浮动权限,调整量>3%的要报主管领导审批、材料会计备案。供应处长以季度总量执行情况为标准对采购员是否按规定价格和份额执行采购,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及比质比价小组。

8.4 对逾期供货的产品份额调整原则上由备供应商补充。对实行亮牌暂停供货、退货产品,应体现本公司质量政策的严肃性,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应相应冲减停供周期计划量和退货批次。如有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的,书面信息必须至少提前一周反馈给采购员和计划员,供应处长应在三天内及时调整合同份额,并通知采购员执行。

8.5 当某供应商因生产能力不足,不能按本公司要货计划进行供货时,应提前20 天向供应处提出书面报告,供应处有权对生产能力不足的供应商调整供货份额,该交货期合同自动取消,不予补充;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三批)未按本公司要求供货的,按逾期供货对待,供货量不予调整补充,并取消供货资格。所有延误交货期或因质量问题被终止供货的情况,供应处必须将有关资料汇总备案。

9.比质比价采购的监督

9.1 比质比价采购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有关秘密的,由公司按职工奖惩 条例给予处分,直至下岗。

9.2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选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 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9.3 本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比质比价采购活动的,本公司将给以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

本管理办法如有修改,以每次比质比价评审会之前的通知或补充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本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一:比质比价产品实物质量评分细则(总计10分)

产品质量评价采用扣分法,每项得分为总分减去扣分数,每项最低得分为 0 分。各项得分之和为产品质量得分,所有数据为评价期内该产品的统计数据。

1、产品验收(5分):入库验收扣分=(收不合格批次/验收总批次)*5 分

2、装配现场质量(3分): 出现一次严重质量事故扣3分;出现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1分;

3、整机可靠性试验(2分): 在公司整机出厂试验测试过程中:每起故障扣分:1 分;

附件二:质量保证能力评分细则(总计 20 分)

1、质量体系(15分)通过本公司第二方质量体系评价,综合评分 90 分以上的供应商得分为 15 分;综合评分 85 分以上得分为 13 分;综合评分 80 分以上得分为 12 分;综合评分 70 分以上得分为 11 分;综合 评分 60 分以上得分为 10 分;综合评分 60 分以下得分为 4 分。经本公司认可,因该供应商组织机构限制无法健全质量体系而对其进行工艺评审的,其综合评分得分标准为在工艺评审得分基础上减 3 分。已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的供应商得分为12分(包括 ISO/TS16949、ISO9000、QS9000 等标准认证)经本公司第二方质量评价后以本公司评价得分为准;第二方质量评价或工艺评审、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均未开展的供应商,已经过本公司质量体系调查合格的得分为 8 分。

2、质量索赔(3 分)未发生质量索赔的供应商得分为 3 分;质量索赔相对数(以供货量为准)与上年比较下降 50%以上的得分为 2 分,下降 20%以上的得分为 1 分;对索赔工作配合不及时的供应商,每次扣 0.2 分。

3、质量改进(2 分)未发生过质量问题,能主动开展质量改进,提高产品质量的供应商得分为 2 分;对质量信息反馈、处理及时,纠正措施适当,质量改进效果好的供应商得分为 1 分;对质量信息反馈、处理不及时,整改不积极的供应商,每次扣 0.2 分。

附件三:对供应商产品开发能力的评分细则(总计 5 分)本评分细则仅用于比质比价过程中对供应商产品开发能力的评价。供应商通过第三方 ISO9001、QS9000 或TS16949含产品开发要素认证通过得分为 1 分; 参与该产品的开发试制得分为 1 分;首家批量供货的得分为 2 分;在新产品开发试制或质量攻关改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得分为 1 分。以上得分可累计。

附件四:对供应商交付质量的评分细则(总计 15 分)

本评分细则仅用于比质比价过程中对供应商产品交付能力的评价。供应商在资源信息传递上不准确、不及时造成本公司生产均衡破坏的,每起扣 5 分;造成本公司总成发交期破坏的,每起扣 5 分;供应商未按要求超计划送货,情节严重的每起扣 3 分; 供应商未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出现其他违规现象,扣 2 分;以上扣分可累计,扣完为止。湖北车桥有限公司比价表

第3篇: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

器材供应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优化物资采购渠道,增加物资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局生产建设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从生产厂家订货,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积极发展新的生产能力强、商业信誉好、产品质量优良的生产厂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倡开放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招投标及比质比价采购设置障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张福兴

副组长:曹 辉 耿黎明 刘长远 王建利

成 员:由物资管理科、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监督科、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及各业务科室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政策,协调处理比质比价、招标采购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监督全处物资采购工作,包括确定招标物资范围,负责研究决定投标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标底,决定招标的方式,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招标全过程,定期组织召开采购价格分析会议。

(3)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决定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个人的奖惩;

(4)领导、监督供应站比质比价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是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及规定。

2、组织招标工作。

3、负责将招投标情况及相关招标资料向有关部门备案。

4、做好文件建档和资料保存工作。

第六条 器材供应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设置物资计划与价格管理岗、物资市场管理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该办公室是物资采购比质比价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职责:(1)审查物资采购计划。(2)审查供货方资质。(3)参与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4)审查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5)审查物资采购价格。(6)收集物资的市场、价格信息。

(7)对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8)对违反比质比价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第七条

有采购权限的供应站、外部市场供应部成立由站(部)领导、管理、业务等人员组成的比质比价领导小组。

职责:落实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部门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及招标工作,定期向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本站比质比价招标采购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 招标采购物资范围

第八条

招标采购适用于大宗、大额、长线、常用物资的采购。

第九条

处业务科室单项订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上(设备为30万元以上),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设备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部门订货金额在5万元以上能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以上为不含税金额)。

第二节 招标采购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厂商,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

二、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扩大生产厂家参与比例,除国家或行业内必须流通企业参与物资外,严格控制经销商参与招议标及电子采购。

第十一条

对大宗、通用、生产厂家较多的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对某些技术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非标设备、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工具等,根据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告和局有关处室的意见,经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审查后,由处主管领导审批可采用议标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议标采购的,业务科室要写明情况,报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供应站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根据物资计划、需求预测、库存储备等认真选择招标方式,拟定被邀请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少于三家),提出申请,报处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批,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其他采购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后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组织。

第十五条

电子市场交易前,金额符合招标规定的必须先招标,签订合同时,应备齐招标及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电子采购可根据委托单或上级文件规定直接点击。

第三节 招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准备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物资品种、自然属性、消耗规律等因素,研究确定招标小组成员,招标小组成员一般由局市场运行处、监察处、设备管理处、工程技术处、技术监督与安全环保处、价格定额中心、多元开发办公室、器材供应处等处室和使用单位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二、招标人制订招标的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即确定准备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付款条件、投标人应提供的资信条件、交货条件、投标保证金金额等。

三、确定投标人。在华北石油物资供货网络成员中优先选择具备完成投标任务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代理商,并征求、听取局有关处室及使用单位的意见。投标人为华北石油物资供货网络内企业的主要审查市场准入证及准入范围,网络外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允许其参加投标,一级代理商需携带代理授权书(原件)。

四、准备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招标要求、适用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招标物资商品说明、技术要求、投标人须知、招标纪律、评标原则(原则上采取标底评标方式,其它方式由业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准备会议讨论)等。

五、业务部门向投标人发布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通知。

六、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个别变更和补充的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如有重大变更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七、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八、标底的确定。标底在招标会现场经评标小组讨论后确定,标底一经确定,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泄漏。

第十七条

投标

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招标活动收取各投标人100元标书费,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收取200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收取400元,500万元以上收取600元,议标按标的额的0.5‰收取标书费(标书费金额按百位取整,最高不超过1000元),仅有两家投标人的标书费收取按照招标标准执行。局内企业及战略供应商不收取标书费用。

二、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详细地填写投标书及各种附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递给招标人。

三、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二、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局有关处室、生产单位和辖区供应站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前宣布由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原则,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开启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前评标小组应制订出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规则和评标纪律。

五、评标小组认真研究有关投标资料,必要时听取投标人答辩,按照质量第一、平等竞争的原则合理评标,并实行质量信誉一票否决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原则上只取一家,但考虑生产建设实际和及时供应需要,由业务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各投标人履约能力或其它原因提出书面建议,中标人数量可采取多家中标的办法。

六、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中标价格不高于指导价格;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中标价格不高于指导价格。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小组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做废标处理,并作书面记录,阐明原因。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投标或中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纠正的;

4、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5、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7、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做书面记录。

八、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于招标会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当场宣布,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不退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中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无书面意见及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小组对此应作出书面说明及记录。

九、会议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及其他资料应当归还招标组织单位并存档备查。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购销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补充资料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都不得要求对方承担额外的义务。

十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签订合同的,除扣除投标保证金外,一律清除出物资供货网络,三年内不得与该单位发生订货关系。

十二、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时,按评标办法依序从候选投标人补选并执行中标价格或重新组织。

第十九条 标底的测定和评标办法

以下办法为评标原则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可由招标小组在会议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完善。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物资的市场行情、供求状况、质量和技术指标、服务要求、交货条件等因素确定标底,标底原则上不得高于管理局审批的指导价格。由使用单位、价格管理、业务部门根据上年实际采购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测算标底价格。

二、标底评标办法:

在满足招标产品质量技术和商务条件下,只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标底以下报价最低者中标。

三、商务综合评标办法:

1、评标考虑因素: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价格(含运杂费)为主要因素,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产品质量信誉、提供的服务条件、履约信誉、付款方式等因素,确定投标人。

2、评标基准分:

评标基准分为100分。其各因素包括:标底价格分、资质等级分、产品质量信誉分、提供的服务条件分、履约信誉分等。

3、评分标准与方法

(1)标底价格项:高出标底价格或低于标底价格,其基准分的增减由评标小组确定标准。(2)资质等级项:局内企业严格执行局有关文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获ISO9000认证的企业在基准分上加1分。

(3)产品质量信誉项:获地市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0.5分;获省部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1分;获国家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1.5分。(只加一个最高分)

(4)提供的服务条件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的在基准分上加0.5分;负责免费培训人员的在基准分上加1.5分。

(5)履约信誉项:在经济往来中,履约信誉良好、无违约现象,使用中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用户反映好的在基准分上加1分;反映较好的在基准分上加0.5分;反映一般及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加分;产品曾发生过质量问题的从基准分中扣2分。

(6)评标小组成员分别给各投标人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平均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若需多个中标人,按排列顺序前若干个投标人中标。投标结果未达到标的要求时,需进行再次投标。

(7)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前后顺序,由多到少分配中标数量

四、商务技术(专家)综合评标办法

由局主管技术部门及评标专家或生产单位及评标专家先评技术标(量化打分),再由供应处组织评商务标(量化打分),然后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结合(技术标、商务标得分所占权重由评标小组确定),算出总得分,总得分最高者中标,若需多个中标人,按排列顺序前若干个投标人中标。

五、其他评标办法。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第二十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原则上不允许续标,但在本年度内价格无重大波动且用料时间紧时,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可对同品种同型号已招物资与原中标人进行续标,续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招标中标金额。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联合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事项,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比质比价管理

第一节 比质比价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或不能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应实行“比质、比价”采购,按照“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首先对采购的物资进行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选择。同等质量时,选择价格(指含运杂费等费用的综合价格)最低的产品;同样价格时,选择质量最优产品;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商业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局内企业能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管理局发布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有行业价格的产品,在参考行业价格的基础上,根据供求状况等因素适当浮动,不得高于当时的行业价格。

第二节

比质比价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必须以使用单位(部门)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和合理库存储备定额为依据,并根据物资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各部门应在管理局物资供货网络成员中优选三个或三个以上提供此产品且质量优良、商业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做询价、比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基础上,业务科填报《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表中每项物资的“供货厂商及产品报价”栏第一行填写拟订货厂商的内容),按品种、规格注明三个或三个以上供货厂商的供货价格、质量标准和供货厂商名称,并附采购计划和供货厂商产品报价单,报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审批。其他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物资计划与价格管理岗位人员根据生产用料单位的需求和库存情况审查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历史资料、市场价格、指导价格信息等对《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中拟订货价格进行对比、核实,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在《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上签字并转送市场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物资市场管理岗位人员根据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物资招标采购要求,审查《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提供的供货厂商的资质,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在《物资采购询价比价采购审批表》上签字并转送质量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对《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提供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签字并返回业务科室。

第三十三条

业务科室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格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物资合同标示(三位字符)按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

1、首先按市场范围进行区分,对华北油区市场采购和供应的物资合同,以H进行标示。对华北油区市场经局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采购物资,如基地服务专项维修或配套工程物资、管理局专项工程或专门用途物资,以Z加以标示。对华北油区关联方委托采购物资(必须是由关联方出具正式委托书,并据此签订采购合同的物资)合同,以G进行标示。对华北油田以外市场的物资采购和供应,以W进行标示。

2、然后按照供应商入网范围,对同一供应商按物资属性分别签订合同。生产物资加A进行标示,一级代理物资加B进行标示,经销物资加C进行标示。

3、最后,按局文件规定取费物资合同加Y标示,不取费物资合同加N标示。第三十五条

业务科室签订的采购合同,1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报主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处长审批后,物资市场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合同法》对送审的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审查,返回业务科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进口物资、独家生产、零星急用或其它原因,无法采取多家比价采购时,由业务科室写明情况并填写审批表,联合办公室各岗位审查后报处主管领导审批。其他采购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要配备专人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所有审批手续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计划人员要认真做好比质比价前期工作,详细填写《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及时报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审批。凡第一次报批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不真实的,退回经办人员重新进行比质比价。第二次报批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仍不真实的,除退还该表重新填写外,建议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价格管理岗位及业务岗位人员须广泛收集、定期发布量化后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四十条

二级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不够招标规定的,交易前也必须严格执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器材供应处下设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第四十二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定期向使用单位征询对供应业务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定期对招标采购、比质比价、合同执行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派员参与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和比质比价工作,以行使其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比质比价规定的采购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比质比价采购工作中各环节运行情况,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发生严重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处属其它部门物资采购行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处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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