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岗位职责(精选8篇)_书记员岗位职责

2021-05-21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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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地方检察院书记员岗位职责

地方检察院书记员岗位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民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它事物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 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受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以改革求突破、以创新谋发展,谱写新时代海南检察事

业新篇章

来源 | 检察日报 2018年5月18日3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全体检察人员。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党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对海南新一轮改革开放作出具体部署。站在新的起点上,海南省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以更大的勇气、更开放的心态、更革命的举措,在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方面改革创新,以改革求突破、以创新谋发展,谱写新时代海南检察事业新篇章。

更新理念谋发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有新作为、实现新发展,必须要有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前期调研,立足海南实际,海南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宽严相济、公正高效,忠诚担当、廉洁奉公”理念,对各项工作都要用改革的思路来谋划、一流的标准来检验,对标先进、瞄准第一,努力走在全国检察工作前列。实践证明,这完全符合党中央对海南的新要求新定位,符合海南检察工作实际,是促进检察工作与海南改革开放步调一致、同频共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同时,将这些理念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中,成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指引。如,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不捕不诉条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又如,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信访案件,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办理信访案件,接待上访群众、审阅信访案卷、化解信访矛盾,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服务大局谋发展。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大局”,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海南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全岛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服务保障自贸区(港)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南检察机关重中之重,是最迫切的工作。

▲一是精心谋划服务举措。研究制定海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港)建设实施意见,设立自贸区(港)检察室,提供专门化、专业化检察服务。

▲二是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部署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突出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金融犯罪活动,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是努力保护海南绿水青山。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守护好海南生态环境这个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探索设立生态检察处、检察官办案组和生态巡回检察室,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向专业化、精准化方向发展。围绕海南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好今年3月启动的“增绿护蓝·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海领域刑事犯罪,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聚焦主责主业谋发展。如何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做实做强检察监督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头等大事,也是“谋发展”的核心要义。从调研情况看,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线索来源有限、监督刚性不强、队伍能力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增强监督信心,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能。▲一是增强监督信心。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覆盖多个领域和环节。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例,业务统计报表中就列有18大类、120余项具体监督职能,但这些职能有的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有的履行还不够充分,检察监督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只要逐一落实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脚踏实地、锲而不舍地工作,检察监督工作是大有可为的。

▲二是完善监督方式。探索推进全省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跨区域办理及提级办理改革,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各类监督工作试点,研究制定各类检察监督业务办案指引,促进监督工作案件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是强化监督刚性。积极探索运用法律监督调查权,规范调查权行使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为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手段。建立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监察委制度,依靠监察委的监督执纪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

▲四是提升监督效能。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解决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选优配强检察监督队伍力量,改变目前检察监督队伍老化、力量不足等状况。建立检察监督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监督职能都得到充分履行。

深化改革谋发展。海南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改革开放是海南与生俱来的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海南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强化检察监督专业化水平。按照突出司法责任和办案业绩的原则,修改完善检察人员办案绩效考核办法,对60%的绩效奖金,首先从总额中拿出5%,专门用于奖励在最高检25项核心业务数据通报中排名靠前的检察人员;其余55%分配至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检察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分配,让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的检察人员得到的绩效奖金最多。

▲二是积极探索专业检察机构建设。为适应海南省高院拟开展的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探索设立海事检察机构,加强海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立足海南是海洋大省的省情,在沿海乡镇设置海洋检察室,在三沙岛礁设置岛礁检察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三是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着力改变当前智慧检务建设中的零散化、无序化等状况,全面加强对智慧检务建设的整体谋划,有序推进智慧管理、智慧办案、智慧服务、智慧保障等体系建设,助推海南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提升内力谋发展。当前,检察工作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交汇期。张军检察长提出“重自强”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唯有自强,才能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才能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要求,勤练内功,提升能力,以过硬的本领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保持政治定力。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提升业务能力。注重高层次专业化检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金融、知识产权、涉外法律等领域的学习培训,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

▲三是全面从严治检。按照“六爱、四守、三管好、两发挥、一从严”的要求,全面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坚决惩治自身腐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四是夯实基层基础。探索建立全省检察人员统一轮换调配等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推进检察人员的等级晋升、争取贫困地区检察津贴等政策,着力解决海南中部山区检察院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的问题。

第3篇:地方检察院书记员岗位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4篇: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审判工作至关重要。下面以XX市XX区人民法院为视角,阐述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

本情况(略)

二、面临问题

1、条件受限。现在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书记员的条件一般为年龄18—25周岁、文字录入100字/分钟以上、法律本科。法律专业毕业后,毕业生们普遍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而极少有人愿意把书记员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追求。法院书记员开庭记录以听打为主,要达到100字/分钟以上的录入速度需要经过长时间系统的训练,而非一朝一夕的事。25周岁以下,就是说22、23岁法律本科毕业后,系统训练文字录入并要在2—3年内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筛查下来,符合条件的少之又少。

2、年龄受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工作难以胜任。一般来说,人的反应速度和手指灵活性在30—40岁前都较高,一旦书记员年龄超过40岁以后,这些能力都在逐渐下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无法完成庭审记录,对审判工作有较大的影响。那么,当一个书记员超过40岁不再从事书记员工作后,怎样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3、职级受限。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编委又未给予相应编制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

4、流动受限。过去有很多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是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现在虽然允许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转任法官,但须经省法院组织考试有一定比例转任,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5、身份受限。聘任制书记员,是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冠有“聘任制”有点不适合,容易产生后顾之忧,招录困难。现在有很多法院招录书记员都以法官助理等的名义同时附加打字数量等条件招录。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书记员不应确定为终身制。从实际看,书记员适合年龄应在40岁以下。超过这个年龄应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由此说,书记员应在本岗位工作至少10年,满10年的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转入法官序列,这样既可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2、“聘任制书记员”应更名为“书记员”。这样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体现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一个建制序列不应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给人的感觉是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可以解聘,会给书记员造成心理压力。应叫“书记员”,公务员的一部分。

3、实行单独序列。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4、畅通选任渠道。对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训练和积累,掌握一定的审判技能,可以任命为法官。另外可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法官断层等问题。因此,应当畅通选拔渠道,合理选用人才,推行聘任制书记员可以任法官的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经省高院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5、加强书记员培养与管理。书记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主要是法院的培养以及书记员任职后庭审经验的不断积累过程,一名合格的、业务能力强的书记员需要几年时间才能锻炼出来,这就要求法院首先要培养书记员的长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意识,留住书记员,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书记员队伍不稳定,将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其次就是通过各种奖励机制,加强对书记员的管理与激励,消除书记员的消极情绪与后顾之忧,使书记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否则法院极容易出现“招录——培养——不满现状辞职——再招录”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5篇: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情况反映

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2005年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我省第一批、也是最后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一。从进入法院到工作至今,碰到了很多身份上的难题和困惑,本人工作兢兢业业,每年考核均被评为优秀,除了认真履行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外,同时兼党、团内职务,多次受到过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表彰,也于2007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可是却因为书记员管理办法的限制而不能任命法官,也不能晋升行政职务,遭遇了“干得再好也没有前途”的尴尬境地,让人心寒不已。2011年初,新疆、重庆等省市已经开始为聘任制书记员办理转任法官手续,在此,我将书记员聘任制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个汇总,恳请上级领导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前进无门的问题,让我们得以卸下思想包袱,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为法院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允许书记员晋升法官和行政职务的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加剧了西部地区一线法官的短缺和基层法院人才的流失,总体上弊大于利。同样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的问题概括起来:一是没有晋升空间,再优秀也只能做书记员,完全丧失

1激励机制。

二是不稳定,聘任期满后,青春耗尽,是否一切又得从头再来,那时年老体衰,生活状况可想而知,就像注定要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很多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早已经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业务熟练、通过司法考试但却没有正常走向法官的途径。

四是目前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承担了案件的大量工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在法律业务中协助人员短缺的老法官在案件的调解及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却不能得到其他书记员一样的晋升,心理落差大,导致队伍不稳。五是在我国西部法官紧缺,很多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很多法庭都是一个审判员,还快退休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具备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法律知识,却不能进入审判队伍,造成人才浪费,即外界所称的“抱着金砖哭穷”。目前我院法官平均年龄已接近50岁,且一线法官稀缺,只能采取组建“审判组”的方式来解决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的问题,法官的“续接”问题形势不容乐观。

六是大部分法院事实上早就在规避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因为最高法院要求2003年以后,各级人民法院招录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于是大部分地区变相通过招录 “法院工

作人员”、“科员”、“法律优秀人才”等名目在招录书记员,这些人通过司法考试则可以任命为法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法院系统内的办公室人员、会计、出纳、计算机管理员、甚至法警等从未接触过案件处理的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都可以任命为法官,唯独与案件接触最多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为法官,造成了现实中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不公,也造成了新任法官审判实践的脱节。

七是法院系统知识老化的老法官将退居二线,新招录的非聘任制书记员要么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要么通过考试,但因为办案时间短,经验欠缺,不能快速适应办案需要。八是很多有能力、有抱负,法律专业知识精湛、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因为国家一直没有向社会招录法官,现在已经超过了再次报考法官或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只能继续做书记员,导致思想落差大,情绪不稳,工作效率不高。而且改革的后果让被改革者来买单,实属不公。

九是身份不确定,很多地方连组织人事部门都不知道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还是合同工,书记员管理办法中关于聘任制书记员职级晋升的规定几乎只是一句空话,前途存在太多不稳定因素,很多人对今后的生活忧心忡忡。

十是对于能否任命为法官的问题没有区别对待,不分高级与基层法院、不分东部发达与西部贫困地区,采取“一刀切”,导致西部贫困地区法官几乎“断了香火”。

自试行书记员聘任制度以来,贫困地区法院尤其是一线法院的抱怨声多过叫好声,大部分地区已在规避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因此书记员管理办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外,书记员晋升受限,使书记员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没有了激情和动力,工作就不可能做到出色,而且法院内部同时存在着录用制书记员与聘任制书记员,同样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身份待遇却截然不同,这样“同工不同价”的反差导致了法院内部人心涣散,影响团结。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解决聘任制书记员晋升无门的尴尬现状,给聘任制书记员一条路走。

此致

敬礼

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XXX

2011年1月14日

第6篇: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职责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对新收案件要审查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赃款赃物是否随卷,然后编号、登记。

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协助审判员搞好案件调查,发出传票、通知工作。

四、做好开庭审理的笔录工作,准确、迅速记录庭审的全部活动。

五、做好案件的整理、装订和随卷物品的保管工作,按有关规定将结案卷归档。

六、按规定和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及内勤工作。

七、严守审判秘密。

第7篇:岗位聘任制方案

铁山乡中心校

2009—2010学年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的方

全乡各学校(园):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促进校内师资优化组合,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师资应用水平。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教人„2005‟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09—2010学年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的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聘任的原则及对象

(一)聘任的原则

1、按需设岗,依岗聘任。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

3、坚持聘任双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严格考核,合同

— 1 —

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全员聘任与计划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5、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岗位聘任对象

2009年7月31日前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乡镇成人学校人员)。

三、应聘条件、岗位设置及期限

(一)定岗应聘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育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取得拟聘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6、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因年龄原因不在校长岗位人员,不参加定岗竞聘。2009年12月31日前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参加定岗竞聘,下派支教人员直接列入派出学校(园)编制。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拒聘。①因公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内的。

(二)岗位设置

各学校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设岗原则,根据

— 2 —

不同学科和不同岗位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学、行政、教辅、工勤岗位,确定岗位职数、岗位责任、任职条件。《签订聘任合同书》

(三)岗位聘任期限为一学年,到期重新聘任。

四、岗位聘任的办法和程序

(一)建立岗位聘任组织机构。各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或职代会成员等组成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并对本单位岗位聘任的实施工作负责。

(二)制定聘任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聘任方案,并经班子及职代会 讨论通过后,上报中心校备案。

(三)岗位设置。以学校(园)为单位,核定编制,设置岗位。

(四)申报岗位。教职工依据学校公布的岗位情况,结合自己专业特长,向学校提出应聘岗位申请。

(五)公示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六)竞争择优上岗。教职工按照自己审报岗位的工作任务、责任、条件等,进行竞争上岗演讲,陈述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方法、措施、达到的效果等。各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教师演讲、业绩考核(对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质课教师、优秀班主任,各单位要给予适当照顾)、民主测评等综合得分结果予以公示,经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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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报中心校审核备案。

(七)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岗位任职合同书。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学校在制定聘任方案时,要认真总结吸取往年聘任教职工的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特别要注意学习成功经验,使聘任方案切实可行。制定聘任方案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因素,力求聘任方案行之有效。聘任教职工实施方案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校备案。教职工的聘任工作要和学年度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对照岗位目标每个条款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总结,肯定成绩,找准问题,交流经验、查摆不足,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进行聘任。聘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公平、竞争上岗。

(三)各学校在制定岗位聘任方案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按照岗酬相应,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把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性津贴,做为教职工考勤、考绩的主要部分,用于对教职工的考核。

(四)对借调到教育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学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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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参加岗位竞聘,若本人放弃,列为待聘人员。

(五)未聘人员的待遇: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应参加培训学习或完成单位分配的临时性工作。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年度的竞聘上岗。同时,待聘人员当年不能参加职务晋升,在以后晋升职务时,待聘期不计算任职年限。连续两年待聘又不服从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待聘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六)超编学校(园)要向缺编学校(园)调整。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舞教字„2005‟3号)《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考勤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

(八)全乡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工作于2009年8月20号结束。乡中心校将对各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学校写出岗位聘任制工作总结,并将“已聘任人员花名册”、“待聘人员花名册”于2009年8月25号前报乡中心校。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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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岗位聘任制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和《××研究所岗位聘任制实施细则》,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岗位性质与职级: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

乙方的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实验记录本、工作报告及数据交所在部门归档;

3.乙方离开用人单位________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六、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工作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其他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乙方退休、死亡;

(3)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5)乙方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标准津贴。

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甲方受聘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4.因甲方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聘任合同的,甲方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院(或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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