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职责管理办法(精选5篇)_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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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情况,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经查实,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椐。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3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
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做好〈河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保财社〔2009〕22号文件进行修订的通知》(保人社字〔201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
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防协管、工商协管、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保监察协管、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收发、门卫、文印、保安、驾驶、保洁、保绿等。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根据《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0〕38号)要求,具有本县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人员。
(四)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即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且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五)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六)完全失地的农民,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向县人社局进行申报(空岗报告),填报《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认定表》及人社局需要的其他材料,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并到人社局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人社局审核备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六、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一)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认定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花名册》等。
(二)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认定表》、《企业(单位)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花名册》。
(三)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聘用人员毕业证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请附原件)。
(六)《劳动合同书》、《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请所属月份工资发放表凭证复印件。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单原件、缴费发票复印件。
(九)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空岗调整。用人单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由人社局统筹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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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第九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置。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原则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解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待遇。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襄再就办〔2006〕4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再就业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含襄阳区)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附:《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公益性 岗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范围及开发主体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广场管理;
6、交通协管;
7、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8、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9、机关、失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10、其他公益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和社区开发两种方式。政府投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上述两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办法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上述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到市再就业办报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襄樊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登记表》,并提供一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及管理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须先填写《襄樊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再就业办审批。
(七)市再就业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从登记人员中向用人单位推荐复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援助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九)在合同期内就业援助对象和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愿留用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因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出现公益性岗位空岗时,按用人单位要求,由市再就业办继续推荐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十一)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在相应的期限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十二)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十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向市再就业办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
2、用人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被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安置人员是属于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复印件;
5、安置人员签字的工资表。
(十四)市再就业办按季从再就业资金中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单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凡需使用的岗位性质属公益性岗位范围内的,应首先报市再就业办核准,由再就业办优先安排已登记申请的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十六)市再就业办要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挪用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