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规风控岗位职责(精选7篇)_基金风控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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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风控合规中心岗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风控合规中心下辖风控部、合规部、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配备相应的人员:风控合规中心总监、风控经理一名、风控助理2名、合规经理一名、风控助理2名。二、各岗位职责
(一)风控合规中心总监职责:
1、全面负责风控合规工作,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构建和管理风控、合规部,实现对部门的有效管理,降低公司业务运行中的各种风险,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2、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操作流程的建设及实施跟踪、完善,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审查。
3、负责关注、跟踪有关基金投资等法规的最新发展情况,及时研究与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合规问题,为基金投资业务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合规建议和风险提示。
4、对公司的决策和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核;组织协调和督导各业务部门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的要求;及时把控运营风险。组织部门学习风险合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业务操作指南。
5、带领团队配合业务部门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参与拟投资项目操作过程,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并及时提出交易后评估意见,领导、组织、安排风险管理部全体员工分工协作,完成本职工作,并提高整体风控合规水平。
6、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7、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预算、监督和审核工作。(二)风控经理职责
1、完善、健全公司风控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风控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权益不受损害。
2、参与公司在并购、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业务开展过程中财务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部分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投资方案。
3、识别公司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点,提出建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及外部报送资料的审核。
4、对风险项目提出风险预警,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参与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
5、组织公司人员开展风险防范宣传、培训工作。6、负责落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事项。(三)风控助理职责
1、协助风控经理开展工作。
2、参与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草拟风险评估报告。3、对业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提示。
4、配合同事完成的工作,尽职尽责,对团队形成有效支撑。5、负责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行业主管单位要求及时提交公司及公司所管理基金等合规运营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资料(包括半年报、年报等),保证公司的合规运营;
6、完成风控经理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合规经理职责
1、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操作流程的建设及实施跟踪、完善,对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2、识别公司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就项目前期的交易结构及法律风险等事务为公司管理层及投资部门提供合规意见及法律支持。涉及重大事务,与外聘律所进行沟通,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可行性。
3、排查拟投企业的法律隐患,规避因法律缺陷给公司投资带来的风险。
4、负责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文件,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公司制度审核修改,配合风控部对合同文件存在的风险纰漏提出法律意见,监督审批流程;
5、审核公司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6、组织公司人员开展合规信息宣传、培训工作;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合规助理职责
1、协助合规经理完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2、协助合规经理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操作流程的建设及实施跟踪、完善,对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3、负责对公司每项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及法律文件进行合规分析与评估,并全程监督执行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化解和处置措施,并对合规情况向合规经理汇报;
4、负责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文件,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公司制度审核修改,配合风控部对合同文件存在的风险纰漏提出法律意见,监督审批流程;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六)会计职责
1、协助制订公司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监督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2、在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编制资金、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经批准执行。检查和监督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财务资金、成本、费用信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3、审核会计凭证,完成日常记账、核算以及报表工作; 4、协调工商、银行、税务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种税款;
5、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地登录各类明细账,要求账目清楚、数字正确、登记及时、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6、及时了解、审核公司往来账款的具体情况,并建立明细账和进行明细核算,了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催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加强与各部门间的沟通,正确进行收入、费用、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
7、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核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8、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9、做好客户收款台账,正确计算应收账款的各种明细内容; 10、编报收入明细报表,及时反映应收账款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向客户收款和办理银行转账手续。
(七)出纳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按公司财务收支程序办理各项出纳业务;
2、认真办好银行结算和支票收付业务,正确填写票据,不得开出空头支票;
3、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和库存现金及银行对账单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4、管理好现金、空白支票、有价证券等,确保公司各项资金的安全; 5、收入的款项当天及时进账,不得延误。对各种收入凭证,应于次日清理完毕,落实到位不得遗漏;
6、严格审核报销审批单并如数支付款项,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7、做好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编制资金收付存报表; 8、及时与各家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调节表,报财务经理审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对于长期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2篇: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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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三)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六)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七)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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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三)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四)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五)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六)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七)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八)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四、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一)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二)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
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三)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四)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
(五)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六)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七)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八)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五、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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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
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5)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6)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2)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5)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3)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4)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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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八、风控有效性
(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第3篇: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及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各类模式解析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三)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七)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三、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三)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四)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五)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六)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七)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八)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四、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一)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二)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
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三)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四)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五)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六)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七)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八)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五、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2)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5)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6)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2)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5)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3)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4)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八、风控有效性(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注:
1.新《基金法》于2013 年6 月1 日施行,新《基金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基金应符合新《基金法》规定。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 年8 月21 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引》于2016 年2 月1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6 年2 月4 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于2016 年2 月5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于2016 年7 月15 日实施,《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实施后相关业务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各类模式解析
因私募基金的本质系投资而非借贷,在产品备案时,底层资产清晰且不涉及借贷类性质,不违反《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及4号规范等监管要求,产品仍可以正常备案。一、股权类产品(含并购)
一般而言,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获得标的资产具体有两种模式,即基金直接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增资扩股或股权受让)或通过SPV、其他通道(如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间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通过其他通道(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间接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的方式,在产品备案时通常备案为股权类FOF基金。
对比基金直接投资以及通过基金投资SPV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在基金退出时所产生的税费,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二、收益权类产品
目前备案通过的收益权类产品主要有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物业收益权、租金收益权、经营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票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收益权类产品未来可能成为其他类管理人发展的重点。1、收益权类产品基本结构
需注意的是,该类产品备案的核心原则是底层资产要清晰,不得为借贷性质的资产。
2、几种常见的收益权的基本结构及风控要点(1)票据收益权
票据收益权的产品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即在持票企业将收益权转让给基金的同时约定回购票据收益权,如此锁定还款来源;另一种即将持票企业对票据收益权的回购作为担保措施。①风控措施
A.票据质押:在人民银行电子汇票系统办妥质押手续; B.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回购票据收益权;
C.出票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票据的承兑承担担保责任。②退出方式
A.商业汇票到期由出票人直接兑付票款,资金直接支付至基金监管账户用于基金本金的支付;
B.商业汇票持有人承担到期回购义务,收益来源于其日常经营收入。(2)融资租赁收益权
从分类而言,融资租赁分为直租与售后回租两种。
①直租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直租产品的基本模式如下:
A.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采购协议》;
B.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C.基金产品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或将回购收益权作为一种担保措施。
②在售后回租中,设备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后,再以承租人身份和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租赁物并重新获得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支付残值重新获得设备所有权;销售和租赁一体化。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基本关系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基本模式如下: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相对封闭的法律关系中,有些机构有可能利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操作,即将融资租赁公司异化基金从事债权投资的通道。①租金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的租金收益权。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受让有限合伙持有的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以获取经营性收益。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财产用途不得违反《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四号》的相关规定。②应收账款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债权对应项目为融资方因承建XX工程而产生的剩余价值XXX万元应收账款。特别注意,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需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并在征信中心转让的登记。③物业项目收益权
本基金按照投资人委托直接投资用于受让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资人)持有XX物业项目收益权,并与该物业公司签署了编号为XXX的《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本基金财产直接投资于融资方因旧改补偿而持有的某商业地产的物业收益权。
④经营收益权
受让XX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XX酒店的经营收益权;在有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 ⑤股权收益权
本基金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三)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
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3户以上)仅限于由四大AMC和地方AMC承接,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可以是社会第三方受让,在非批量转让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可以发起基金收购银行已被界定为不良的债权,但基金备案时需提交不良资产取得途径、协议及资产清单等资料,并提交资料证明该债权系不良。基金的基本结构如下: 直接投资不良资产;
(1)本私募基金用于收购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XX公司单户金融资产的债权。
(2)本私募基金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特定方式获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AMC、优质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不良资产包债权或该等债权收益权。(3)本基金用于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包,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抵押物,从而得到资产的升值。间接投资不良资产;
(1)本基金主要通过认购XX有限合伙份额,间接的投资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所持有的不良资产债权包,对投资标的进行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整合、出售、第三方收购等形式实现退出。(2)本基金通过认购XX有限合伙的LP份额,合伙企业投资于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持有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包或法院直接拍卖的不良资产包。
(3)本基金将通过直接参与或者以受让形式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份额,间接投资于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债权资产包和该合伙企业处置已投资的银行债权资产包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潜力的特殊机会项目,包括债务重组项目、非经营性困境的企业项目。
(4)本产品主要投资方向为有限合伙基金LP份额,该有限合伙通过四大AMC公司购买银行间不良资产。投资行业为银行间不良资产,再通过专业的法律团队处置清收资产中的抵押物和增信措施,从而得到资产的升值。(5)基金产品投资方式: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投资标的:不良资产的收益权,直接或间接收购第三方持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不良资产包的收益权,投资行业:金融行业,投资阶段:不良资产的后续处置管理。回款及担保措施;
(1)不良资产处置回款,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资产的拍卖变现、整改、提升价值;债权催收、重组、重整等回款、剩余资产再打包出售;(2)关联方到期无条件溢价回购;
(3)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回购基金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4)资产抵押至基金名下;
(5)董事、财务等委派、证照、公章监管等;(6)其他保证及担保。
第4篇:合规风控制度
合规风控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网下打新业务,防止利益输送,现制定以下制度对网下申购业务进行合规风控。
二、管理细则
(一)公司申购新股须确保与项目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以下情况:
1、公司发行人股东或者发行人为本公司股东
2、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者其董监高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3、其他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认定的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方利益的关系。新股申购运作小组将在每次询价过程结束后,申购开始前进行核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终止申购,并对新股申购小组追究相关责任。
(二)申购报价审查
公司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根据估值模型计算,合理报价,确保不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报价,提供有效报价单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确保本机构报价与申购行为严格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及公司内部制度。
新股申购小组所有询价申购行为均需要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具的《申购报价策略单》严格执行,划款依据《申购报价策略单》和已签字的《新股申购划款单》操作,所有单据须保留归档。合规风控专员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申购流程以及报价的规范性,并底违规操作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5篇:私募基金如何构建合规风控体系
【原创】私募基金如何构建合规风控体系?(附攻略)
2017-06-08 15:13 来源: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基金 /私募 /风控
如何建立合规风控,是协作网与喜牛共同开办的《21天私募精英计划》大系列课程中重要环节一堂。本次培训邀请到郑莹老师,喜年集团总裁,原上海从容投资总裁。管理私募规模过百亿。
郑莹老师从事私募基金近十年,在开始时,她也并不清楚和了解合规风控体系的重要性,随着经营还有和合作伙伴的合作过程中逐步深入理解什么是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体系,如何构建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体系。
最初,甚至两年之前,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体系不是热门的话题,大家普遍认为私募基金业绩好就行,风控更多是应付和机构合作是,比如机构的白名单。再这个过程中,合规是一个浮夸的东西,与经营无关。
但是在基金业协会成立之后,合规就不再是面上的,或是给私募基金做点缀装饰的项目,而是一个大家都意识到的问题。如果合规出现问题,进入私募基金的行业都会出现困难和阻碍。
对于私募基金的创始人来说,合规风控从来都不是一个装饰的话题,实际上的一旦开启私募基金的声音,如果没有合规风控体系,就必将死无葬身之地。而私募基金的高淘汰率,大家普遍归结于业绩和市场,然而呢,背后的原因还是整个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体系,没有把风控和合规体系搭建好,在私募基金失败的案例中来说,基金失败了,生意也失败了,并不是单一的技术原因,更多的是体系的原因。
每个阶段的状态不同,必须要适合公司的发展状态,每个阶段的状态不同合规风控的要求和自身的出发的匹配度也不一样。
一、风控目标
1、公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之、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资产管理的安全完整。
4、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银帆,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形象
二、风控的原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的事实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写作统一的原则
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明细、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三、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风控涵盖的职责范围比较广,文化的建立、员工的职业道德、投资销售、运营等都包含在内,其中最重要的是投资、运营、销售环节。
四、整体风控架构
1、前台业务部门
对于客户和公司负责,为风险控制负主要责任 基于客户偏好、监管合规、内部风险偏好等主动要求设定和调整业务
2、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包括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部,与业务部门相互独立
全面评估、监控与报告风险,审核关键业务,检视公司内控体系并推动内控流程与机制的优化,参与风险的处理,推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
3、内部审计团队
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监督与制衡前台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五、风险管理工作内容与流程
六、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与评价
公司应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够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有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风险合规和审计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6篇:风控合规工作总结
2011年风控合规个人工作总结
2011年,可以说是YZ证券经营管理转变年。在新经营管理层及部门领导的指引下,风控合规部严格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风险、堵塞漏洞、优化流程,稳步开展了各项风险管理工作。我很欣慰作为风控合规部的一员,参与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回顾这一年来的点滴历程,真可谓“新颖、困惑、充实、欣慰”。
一、清理历史自营账户
2011年3月公司申请取消业务资格限制有所进展,为自营业务重新开展做铺垫,领导安排我对公司历史自营账户进行清理。由于YZ证券以前证投部人员全部离职,只留下2铁皮柜的自营资料。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自营账户进行初步清理方案》,按照清理方案排查历史自营资金账户64个,自营股东账户126个,经过清理核实,划回资金5.7万余元。
账户清理完成后,所有自营股东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同时,重新开立了规范的自营股东账户20个,并按照规定进行了报备。
二、自营相关制度建设
为推进自营业务顺利开展,账户清理过后,马上开始着手制定自营业务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投资自营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风险监控实施办法。在领导的关心下,上述3个制度先后推出,自营业务的开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虽然时间仓促,相关条款有所欠缺,但现在看来制度的操作层面强,很好的指导了自营业务的开展。
三、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及维护
在账户清理及制度建设后,为确保自营业务的开展及风险监控落实到位,技术平台马上提上日程。在确定软件功能后,恒生公司的资产管理系统立即上线,整个系统的搭建(非技术部分)、参数设置、系统试运行评估都是由我主导负责,最终保证了新股申购4月底在新的资产管理系统的顺利展开。
资产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发现了部门功能问题,如,新股申购不能足额申购。由我协调,提出了解决方案。新会计准则出来后,我一直督促资产管理系统的会计准则升级工作,为财务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对接做好基础工作。
四、自营日常监控及对账机制的建立
自营业务全流程属于我的监控范围,股票池的建立、投资方案的形成、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资金的调拨、股票的买卖我都全程参与监督。2011年进行了7次股票买入监控,33次新股申购监控,58次股票卖出监控,3次债券买入监控,2次债券卖出监控,42次债券回购监控。
公司投资业务操作均在控制范围内,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运行,未出现违规情况。本年度公司的自营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均控制在风险指标范围内,单个债券投资成本未超过净资本的30%,自营业务规模未超过净资本的200%,也未超过公司年度20个亿的投资规模。
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逐一提出改进要求,并将相关制度规定作明确描述,使相关部门人员能够更直接的掌握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心悦诚服的接受意见并及时改进。这样,保证了监控的效果。如新股申购时发现申购超限额情况,我及时提出交易员应加强新股申购规则及股票交易规则的学习。
自营业务开展以来,自营柜台、财务账、结算备付金对帐机制没有建立,柜台资金、财务账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自营账务处理延迟,财务部难以对自营进行监控。为了扭转局面,我积极沟通,梳理了对帐流程,初步获得效果。本年后2个月对账相符,对帐机制初步建立。
五、内控平台及净资本监控
我在2011年7月正式接手内控平台的实时监控,负责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独立存管核对监控及净资本的实时监控。10年10月份后经纪业务监控、独立了存管监控移交刘刚进行。在此期间,我部对经纪业务、清算业务各出示了1份风险提示报告,提示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控制。通过3个月的监控,我对经纪业务、存管业务的风险点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
内控平台净资本监控虽然没有发生任何风险,但通过监控让我了解净资本、风控指标的作用及计算方法,特别是系统进行新会计准则升级时,我参与分析讨论,让我熟悉了净资本监控流程,为我胜任对监管报表审核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六、监管报表的审核
因为我有财务工作背景,监管报表审核工作主要由我承载。审核工作没有既定的规范,必须自己摸索,经过4个月的审核,我逐步了解监管报表的勾稽关系。另外由于填报部门对于报表栏目的填报流程及审核流程不熟悉,审核工作发生过
一些失误,为此我重新认真学习了编报指引,加强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对监管报表项目填报内容及要求的认识和理解形成一致意见,保证填报工作的准确与高效。
制度的建立、系统的架设、对帐机制的建立都是我以前没有经历过的工作,新颖的同时让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审核监管报表遇到的问题、部门领导经常更替,风险管理工作范围的界定或多或少让我困惑;除了自营监控工作外,还有内控平台净资本监控、审核监管报表、梳理流程、签报分析总结等方面的工作充实我自己。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我部与各部门日益协调、相得益彰,这让我感到欣慰和鼓舞。
2011年的工作我收益颇丰,在下一年,我认为我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推进我的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1、自营业务中的债券回购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如何进行实时监控,行业内也没有相关的先例,2012年,我将积极开展研究,争取有个成文东西出来。
2、自营风险如何量化,数量经济学虽有固定的模型,但如何实际运用,如何指导自营投资我没有看到成功应用的实例。我想2012年结合我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顾全整体,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皆尽全力的开展工作。
第7篇:合规岗位职责
合规岗位职责
【篇1:合规部各岗位职责(定稿)】
合规部总经理岗位职责
1、对监管机构收发文进行扫描、归档;证照管理:协助相关部门证照的申请、年检、变更材料的准备工作。
2、法律事务:完成公司各类合同原件审查,分类、归档等工作(具体标准及流程见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3、负责传达、宣导、培训各项监管文件及法规政策,并对相关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监控。
4、进行日常的公司财务往来账目细节审核,出具法务意见,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外谈判(具体标准及流程见财务审查制度)。
5、制定公司内部的法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并督察执行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6、负责全公司各部门的法务咨询工作,对日常法律事务进行处理。7、负责公司各项目的法务尽职调查,法律风险控制,项目运营合规审查及项目工作流程合规审查等。
8、管理全公司外聘律师,并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书。
9、熟悉公司内外事务,建立流程监管方案,落实到每个步骤,事事理清,门门理顺,保证公司的运营顺利规范。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合规部合规专员岗位职责
1、起草公司各类合同,协助完成公司各类合同原件审查,分类、归档等工作(具体标准及流程见合同管理制度)。
2、协助部门总经理完成各项监管文件及法规政策的传达、宣导、培训等工作,并协助监督相关实施方案的落实。
3、协助完成公司日常财务往来账目细节的审核,协助业务部门对外谈判(具体标准及流程见财务审查制度)。
4、草拟公司内部的法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并协助本部门总经理督察执行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5、协助公司各部门的法务咨询工作,对日常法律事务进行处理。6、负责联络公司外聘律师,咨询公司日常及专项法律问题。
7、协助管理公司外聘律师,并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书。8、协助部门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运营流程进行监管,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合规部职责和工作内容及其构架】
一、合规部经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工作职责
1、协助领导构建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修订公司的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规章
制度;
2、起草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3、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
4、负责各项具体合规工作方案的拟定,使合规工作顺利开展; 5、起草合规报告;
6、参与新产品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7、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起草违规处理决定; 8、梳理公司内部流程,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9、审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规程,提供合规改进意见; 10、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11、组织合规培训并向公司员工提供合规咨询;
12、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发展,并根据其有关要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 13、领导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内容
1.起草、修改、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公函及其他法律文件:
a.负责公司合同预审核工作;b.起草、审核、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公函等文本)c.参与公司重要商务合同的讨论和谈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2.法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维护
a.建立并完善公司法务工作的管理制度、配套表格及工作流程;b.起草、审核、修改、完善合同模板、制度配套表格;c.促进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依据法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预防和控制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3.负责集团对外投资、尽职调查、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法务方面的工作 4.对疑难应收账款的催收 a.配合、协助各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b.直接办理疑难应收账款的催收。
5.办理集团法律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事务
a.独立代理或协助外聘律师开庭应诉;b.协助外部律师进行案件证据收集、诉讼材料准备和案情分析;c.制定诉讼或仲裁方案并提交公司领导和外聘律师研究讨论;d.负责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件的递送工作;e.负责整理公司诉讼费用支出情况;f.跟踪诉讼或仲裁案件案情进展并及时反馈领导;g.判决或裁定出具后,接洽法院和仲裁庭并执行庭审事宜。6.法务培训:
a.拟定法律培训方案,编制法律培训的内容及课件;b.安排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7.法律咨询与研究:
a.为管理阶层、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b.法律法规的分析与研究,包括公司业务涉及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同时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研究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和控制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8.参与集团境外贸易、投资、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公司设立等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9、管理工作外聘律师,并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书;
10.参与集团公司其他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事务
二、合规部专员职责和工作内容
1、审查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建议
2、结合公司合规要求及各业务单位特点引导公司各业务单位进行合规工作规划
3、帮助各业务领域梳理合规问题,确定合规项目并推进
4、负责公司各业务领域合规工作的推进、整改、审计、考核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合规工作
6、遇到合规重大事项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并督促整改 7、开展合规培训宣贯工作 8、合规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合规部合规助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1、协助完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合规审查(如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等)。
3、负责处理各部门提交的申请(如礼物与招待申请等)。4、负责制作合规培训资料。
5、协助完成信息安全管理企划书。6、协助完成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反欺诈相关调查、资料收集等业务,协助完成反欺诈企划业务。
8、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部门构架
合规部经理 合规部合规专员合规部合规助理
【篇3:风险合规岗位工作职责】
风险合规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报告,产品风险评估与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评估,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与风险分析、行业风险研究与管理,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风险信息归集管理,对本行系统及各职能部门风险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负责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行合同文本、对外函件、内部文件等法律合规审查,业务交易的合法合规审查,业务系统身份变更的合规审查;
五、负责银行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二级支行的合规性监督检查;
六、负责定期组织对本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和清理;
七、参与邮储银行法人授权管理,负责制作转授权书、再授权书;
八、负责本行法律事务、反洗钱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