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岗位职责(精选3篇)_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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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
2006年3月22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xuwenquan出处:本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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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
(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
(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可以办理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2篇:养老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监督、统计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和养老、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二、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情况的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核,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填制稽核情况表和内部监督。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养老金、失业金项目及标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水平。
三、统计
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工作。
二、缴费申报及征缴
一、缴费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程序。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二、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制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根据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情况,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掌握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由计算机系统计算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财务岗位应每月根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及时对账,征缴岗位及时核查登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
三、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即每一个参保职工只能按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本人不论流动到那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身不变,到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建账、记账、转移、中断和恢复、计息、支付、继承、对账等。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养[2001]26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待遇审核及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待遇审核及发放
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登记服务。
2、咨询查询服务。
3、资格认证服务。
4、待遇落实服务。
5、党员管理服务。
6、生活娱乐服务。
7、档案保管服务。
8、法律援助服务。
五、办公室
1.承办中心领导日常政务活动事宜。
2.负责起草总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决议和其它综合性文字材料,做好以中心名义发放的文稿的修改审核工作,并呈中心领导签发。
3.负责文书、档案和行政事务工作。
4.承办主任办公会议和以中心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编写中心记录。
5.做好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科室及县(市)区对中心决议、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管理和各种文字材料、表册的印刷等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8.负责协调科室之间关系,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9.负责中心后勤、福利和组织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10.负责办理不属于其他科室的一切工作。
六、基金财务管理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对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围绕社保险基金运动而展开的,对社保险基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工作职责是:正确处理与社保机构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 编制、执行和考核基金预算;依法筹集和支付基金;连续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3篇:深圳市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流程
深圳市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流程
本市户籍员工办理正常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复印在同一张A4张上;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具有职称资格证书并被单位聘任为相应职务的,提供聘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非本市户籍员工办理正常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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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复印在同一张A4张上;
3、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员工申请提前退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提供正常退休所需的所有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须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企业员工的,须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国资办的企业关闭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须提供从原关闭、破产、改制国企或国资委出具的获得经济补偿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5、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须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或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员工应何时到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答:员工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20日之前,到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非因工死亡后,多长时间内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待遇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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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并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的存折遗失后应如何办理?
答:首先向银行办理存折的挂失;如需更换存折需提供新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到所属养老处(科)办理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旅游、遗忘等)未及时到社保机构验证指纹的,有补救措施吗? 答:员工可以补采或补验指纹,市社保机构自补采或补验指纹的次月起继续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补付停付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异地长期居住的深圳退休人员,如何验证指纹?
答:回内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可本人电话申请或委托他人提出异地验证申请。社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并签名将表格和指纹油墨片寄发给异地的企业退休人员,并作好登记备案。退休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近照一张及《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指纹油墨片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以上社保机构按捺指纹并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后,于30日内(从《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寄出之日计起)将表格寄回市社保机构(首次活体指纹采集必须在深圳进行)。退休人员可以提前到社保机构按捺指纹?
答:可以。退休人员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1—3个月到就近社保机构验证指纹,但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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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退休人员须每年都要到社保机构按指纹吗?
答:退休人员须每年向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于批准退休的月份、城市化退休人员必须于本人出生的月份向社保机构提供指纹,拒不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应如何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 答:
(一)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住房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到养老保险窗口结算。款项直接通过银行转帐到死者或继承人、供养亲属个人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内。
(二)申请人须确认:本表格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所填写的居住地址和通信方式可靠无误。如不如实填报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人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三)死者为在职人员的需单位盖章确认;死者为退休和失业人员的不用单位盖章。
(四)办理手续时,须提供: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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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异地退休在深圳居住的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异地退休深圳居住的退休人员需本人携带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资格认证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或退休证,按照《资格认证表》的要求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指纹室或就近的社保分局养老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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