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岗位职责(精选5篇)_超限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2022-02-23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公路超限检测站岗位职责(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超限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第1篇:超限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章行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的安全。

二、熟练掌握微机及检测设备操作、步骤和程序,做到方法得当,操作规范。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检测数据和信息,并如实汇总、逐级上报。

四、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的指挥引导、检测、超限货物的卸载、保管、超限违章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告知。

五、做好超限运输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2篇: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

● 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

图1

图2 说明: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雨棚顶部等显著位置标注站名简称。站名简称分两部分,前部分是“公路超限检测”(字体相对大),后部分是“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站”,如“大同站”(字体相对小),字符统一使用白色黑体字型。站名简称前端设置超限检测专用标识。●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

图1

图2 说明: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是一种专业性形象标识,可以附设于各种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设施、设备、标志上。当背景底色为浅色时,使用深色标识(见图1);当背景底色为深色时,使用浅色标识(见图2)。●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

图1

图2 说明:

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绿底白字,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进口指示标志(见图1);其他等级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蓝底白字,设置1km、500m预告标志和进口指示标志(见图2)。专用标志的字符、图形、尺寸、反光性能以及设置要求,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超限站执法工作流程示意图

第3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7 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

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 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文档附件: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doc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doc

第4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7 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文档附件: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doc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doc

第5篇: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总结

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总结

西**公路超限检测站2012年1—10月份工作总结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又是分局“规范路政管理年”。今年,我站在分局的正确领导与支持下,一步一个脚印,以勇于创新的实践勇气,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方针政策,以分局职代会精神为导向,以作风过硬、规范管理、执法文明为目标,以实现队伍建设正规化、日常管理规范化、超限治理责任化、站点建设标准化为重点,大力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成效显著,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管理工作全面加强,顺利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1—10月份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1、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超限检测情况:2012年截止10月10日,共检测车辆569218辆,查处超限车辆35辆,卸载139.47吨,收缴罚款47000元,超限率0.006%,做到检测率100%,查处率100%,卸载率100%。

2、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建立和完善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了班组**全学习培训、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了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节日领导值班带班制等防范措施,以卓有成效的管理手段,保障了全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治超检测安全。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安全和治安事故。

3、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自上而下签订了治理公路“三乱”目标责任书,狠抓了治超“五不准”、执法人员“十条禁令”的学习,并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4、内业资料规范完善情况: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通过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内业资料,使其更精细,更规范,更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达到合法、严谨、规范、完善。

5、超限检测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分局要求,自安装不停车检测设备以来,达到了检测手段科技化,管理过程信息化,治超检测透明化,检测程序规范化目标。6、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了依法行政及普法教育,学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

7、信息采编与报道工作:站综合办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单位重要活动情况,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和有借鉴意义的新经验等,编制信息简报共35期,在分局信息中心《**公路》报刊发18篇。

8、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开展情况。在分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下,认真按照阶段性工作任务,边总结边提高。在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了“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和“共产党员先锋岗(示范岗)”创建活动。以建党91周年为契机,组织全体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了“我为党旗添风采”等活动。

9、行风评议开展情况。按照**市2012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求,从组织动员、行评调查、问题整改等方面入手,各阶段工作做到了有序开展。9月27日,组织参加了分局召开的行评听证对话会。目前,此项工作仍在有序进行中。

10、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站以创建先进党支部、市级文明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公路文化总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专项学习等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及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党组织建设更加完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力发挥,单位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提高,民主和法制不断加强,和谐单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8月份接受了县文明办对我站创建和谐文明单位的验收检查。

二、主要做法

(一)注重规范,严格执法,下大力气抓好超限检测工作。

一年来,我站治超工作始终坚持“三个不变”即:依法治超、科技治超、长效治超的工作方法不变。“五个到位”即:严格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监督到位、处罚到位;严格治超责任追究制,严格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七项工作:

1、为提高车辆检测效率,杜绝车辆排队和拥堵现象,我站安装了动、静两台磅,真正实现了快速动态超限检测,并且有效杜绝了争议的发生。

2、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站治超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了“规范路政管理年”活动,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提高了公路保畅通和保服务能力,于7月中旬顺利迎接了省交通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到了上级的一致好评。

3、在内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台账、资料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统一;实行了财产购置计划审批制和领用审批制,基本做到了制度化、程序化;在办公文书管理上,对公文收发、传阅存档等,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运作;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方面,通过分局专业培训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指导,文书趋于完善。通过抓上述工作,基础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了程序化运作、规范化运行。

4、为准确掌握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并利用检测现场,向过往车辆司机行人散发宣传资料2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条,开展法律咨询15次,为优化治超环境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5、组织开展了“利剑4号”治超专项行动。行动期间,重点对短途超限超载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以及护送、放行超载车辆的行为和公路“三乱”问题进行了整治。6、为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百日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在建工程施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查处护送、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和发生公路“三乱”问题、严肃追究对群众举报、督办案件不认真落实、不作为等失职渎职的行为为整治重点,使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根治。

7、今年,我站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整治站容站貌,进一步美化治超工作环境,对站区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使该站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了温馨、美观、舒适、安全的行车环境。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下大力气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搞好超限运输检测,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展示公路超限检测执法队伍形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坚持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规范执法、提升水平”作为工作重点,在实际工作中,着重抓了五项工作:

1、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我站紧紧围绕提升执法质量这条主线,狠抓各项执法制度的落实。

2、认真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按照市行评办和分局行评工作的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特色站点为手段,积极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并于9月底参加了分局组织的政风行风听证会。3、组织开展了军事化训练。为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治超执法队伍,于今年6月上旬组织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步伐、队列、礼仪、行礼等为基本内容的军事化训练,并在分局2012年路政管理规范化建设观摩现场会暨军训汇报演练中荣获“优秀组织奖”。

4、开展了“五个规范”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的新要求、新特点,结合具体案例,对新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认真学习、模拟演练。5月底接受了省厅治超处的督导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治超检测两项工作均得到了检查组的一致好评。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了治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于9月下旬参加了支队组织的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5、认真开展了“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按照分局重点整治的九种行为,我站把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研究贯穿始终,与我站各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积极开展治超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无事故目标。

安全是发展的永恒主题。2012年我站继续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及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从班、股、室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提高了一线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向分局做出了安全承诺;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制度,做到了安全管理不缺岗、不空岗;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活动主题,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活动,举办了班组**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圆满实现了全年安全工作无事故目标。

(四)党建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单位。党建工作是开展好一切工作的前提。首先,我站党支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在治超一线发展党员,为党组织输入新鲜血液;组织党员开展党的光荣历史和奋斗历程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分局组织的“身边人、身边事”演讲比赛。其次,深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我站按照分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以“自我查找、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保护”为重点,深入查找各个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制定了科学的防控措施,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执法意识;同时,聘请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为我站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并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处,在全站积极倡导服务之风、创新之风、务实之风、廉洁之风,形成务实、干事、廉洁、为民的工作氛围,实现了党员干部违纪率为零的目标。再次,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和谐单位、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文明股室、文明岗亭、文明检测员等活动;在院内安装了篮球架、健身器材,建起了活动室、阅览室,组织开展了拔河、跳绳、篮球、乒乓球比赛等健身娱乐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以站为家的责任感,进一步构建了文明和谐的良好站风。

3、存在问题

结合治超工作实际,我站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短途超限超载车辆、车辆闯卡、绕行、上磅时踩磅、绕磅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治超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岗位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三是治超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仍需健全。

4、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管理机制,抓好队伍建设,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全面落实治超责任,巩固治超成果;

3、重点开展治超稽查和短途运输治理,确保治超成效不反弹。

治超工作困难多,责任大,不容懈怠和放松管理。今后,我们将牢记职责,以饱满的信心和坚定的决心,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治超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挖掘亮点,努力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形象、优秀的业绩、规范的管理”,变压力为动力,积极为**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12年10月14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岗位职责(精选5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岗位职责(精选5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超限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计 超限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计
[岗位职责]相关推荐
    [岗位职责]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