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制造厂岗位职责(精选6篇)_产品岗位职责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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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中国·海南 www.daodoc.com 时间:2000-02-10 16:16:16
发文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0000-00-00 实施日期:198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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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 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 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第二章 监督检验范围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 验。
第九条 下列船用产品的制造厂或专业生产车间,均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
l.生产船舶及其主要机械、设备所用的钢材、钢管、有色金属管、铸件、锻件、焊接材料、耐火材料、电缆、底漆、钢丝缆绳、纤维缆等的工厂或车间。
2.制造锅炉、受压容器、锚、锚连及其附件、发动机的主要零部件、螺旋桨、仓盖板、玻璃钢救生艇或救助艇、货物集装箱或其构件、以及本局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条 下列船用产品均应申请办理型式认可:
1.热交换器:
淡水和滑油的冷却器及加热器、燃油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蒸汽加热器、空气抽逐器、除氧器、造水装置等。
2.主机和辅助机械:
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涡轮增压器、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油泵、集控台、调速器和保护装置等。
3.轴系和管系设备:
齿轮箱、离合器、弹性联轴节、艉管密封装置、可变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重要的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
4.电气设备: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电动机、发电机组、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成套自动控制设备、控制电器(起动器、控制器及调节器等)、开关及溶断器、配电电器、自动报警设备、防爆灯、蓄电池等。
5.甲板机械:
舵机、锚机、绞缆机、紧缆器、绞盘机、起货机、起艇机、其他重要的起重机械等。
6.航行设备:
操舵仪、雷达、测向仪、测深仪、电罗经、磁罗经、定位仪、计程仪等。
7.无线电设备:
中短波发信机、应急中波发信机、中短波收信机、应急中波收信机、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救生艇手提电台、机动救生艇无线电台、超短波无线电话台、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船内通讯设备等。
8.信号设备:
各种号灯、烟火信号、音响信号、救生浮灯、苏伊士运河灯等。
9:救生设备: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浮具、抛绳器、吊艇架等。
10.消防设备:
各种灭火机具、探火装置、报警装置、防火衣、油轮甲板泡沫装置(包括泡沫炮、泡沫枪、比例混合器)、惰性气体发生装置、A级和B级耐火分隔等。
11.防污染设备:
油水分离器、油价浓度计、油水界面探测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焚烧炉、洗舱机等。
12,制冷压缩机组及货物冷藏系统中的重要部件。
13.起货、起重用零部件:
吊货钩,环、卸扣、转环、三角眼板、令圈、链条和滑车等。
14.其他产品:
舷窗、水密门、舷梯、引水员软梯及其机械升降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中的重要部件和用于海上平台的其他重要设备及构件。
第十一条 本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到的船用产品,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还应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本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船用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若制造厂或订货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者,可作为公证验检受理出证。第三章 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 “工厂认可”是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的认可。通过审查有关资料和现场查核,并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来评价和认可。
第十四条 工厂认可的程序和要求:
一、制造厂应就近向本局办事处提出工厂认可的书面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厂概况:工厂布置图、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生产历史和经验。
2.技术管理情况: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生产流程、基本工艺、技术资料和图纸的管理、技术管理机构图以及生产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质量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和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程序、测试设备及其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质量反馈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办法和管理制度。
4.产品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重要生产、质量保证措施、试验大纲和技术标准等。
二、经本局办事处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考察认为满意后,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试验结果满足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者,由办事处报本局批准后发给“工厂认可证书”。
第十五条 对己获得本居“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船用产品,一般只需申请对该新产品进行型式认可。但如果该新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
同,则应重新进行工厂认可。第四章 型式认可
第十六条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型式试验和样品质量的认可。
第十七条 型式认可的程序和要求
一、制造厂应就近向本局办事处提出型式认可的书面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本规则附录一“船用产品应送审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目录”中所列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二套。
2.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试验大纲。
3.产品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测试设备及其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制度)。
二、经本局办事处对上述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考察和参加样品型式试验和检验后,其结果满足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者,由办事处报本局批准后发给“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本局“型式认可证书”的船用产品砖厂生产时,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但业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送审,如有修改则应将修改部分送本局办事处审批。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九条 船用产品经本局批准获得“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还应申请船舶检验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合格后,发给相
应的证书,并按照本规则附录三“船用产品检验标志办法”的规定打上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检验采用何种方式,由本局办事处在进行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产方式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水平与工厂商定,并在认可证书上明。但对下列船用产品必须进行制造检验:
1.锅炉
2.受压容器
3.缸径≥25Omm或功率≥736KW(l0OOBHP)的柴油
4.功率≥736KW(l0OOBHP)的蒸汽轮机及其减速装
5.功率≥736(1000BHP)的燃气轮机及其减速装置
6.传递能力≥0.736KW/pm(1BHP/RPM)的齿轮箱
7.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8.功率≥40O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9.扭矩≥6.3T—M的舵机
10.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制造检验的其他重要产品。
第二十条 “制造检验”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对产品的制造进行监督检验。制造检验的项目和内容,应参照本规则附录二“船用产品检验项目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制造检验的产品,未进行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则制造厂应首先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船用产品应送审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目录”的要求,送审图纸和技术文 件一式二套。
第二十二条 “出厂检验”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或经过一个时期的制造检验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情况,对可以不进行制造检验的产品,只在每批产品出厂
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装配记录,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和必要的拆验。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抽查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保证系统的效果,对不必进行制造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产品采用的一种监督办法,抽查的内容
和办法,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用户的反映来确定。第六章 认可的保持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在此期间,制造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每年至少复查一次,并由本居验船师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制造工艺和质量保
证系统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原认可条件者,在“工厂认可证书”上作年度签证。证书四年到期时,制造厂应申请作证书换新的检验,此时本局办事处可根据本局的现行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认可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任一情况,本局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认可检验或撤销本居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1.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系统或产品技术标准有改变,不符合原签发“工厂认可证书”的条件时。
2.产品的结构、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变化,不符合本局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时。
3.制造厂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二年未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年度复查时。
4.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现有非偶然性的质量缺陷,且制造厂在短期内提不出有效的纠正方法时。
第二十六条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作规定。但当产品的结构图纸或技术标准有改变时,或产品的结构性能陈旧不符合本局已修订的船舶规范和船舶技术发展的需要时,本居有权撤销本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也适用于下列船用产品:
1.为修、造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而进口的国外生产的船用产品。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出口船用产品。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建造并采用外国船级社规范的出口船舶所用的船用产品,还应按照本局与该船社签订的使用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2篇: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第三条 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 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 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第九条 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 检验范围
第十条 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
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
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 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
一、救生设备
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
二、消防设备
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
三、信号设备
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
四、航行设备
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
五、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 1 答器等;
六、防污染设备
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
七、电气设备
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
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
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
九、制冷设备
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
十、轴系设备
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
十一、管系设备
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
十二、甲板机械
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
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十四条 获得本局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渔船船用产品转产时,须重新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但业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送审,若图纸有部分修改,则应将修改部分送审。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对取得本局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渔船检验机构应采取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三种方式对其实施监督检验。具体办法由渔船检验机构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生产方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水平确定。第十六条 下列产品必须进行制造检验:
一、锅炉;
二、受压容器;
三、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 mm 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
四、传递能力大于0.735 kw/r/min 的齿轮箱;
五、额定负荷大于40 kN(3.92t)的起重设备;
六、容量大于等于50 kVA 的配电箱;
七、扭矩大于等于29.4 kNm 的舵机;
八、直径大于等于3.0 m 的螺旋桨;
九、其它重要产品或单一配套产品。
第十七条 须制造检验的产品,若未进行过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则制造厂应首先按本局的有关规定送审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四章 证书的保持与撤销
第十八条 产品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在此期间,工厂应每年申请年度检验,符合原认可条件者由主管渔船检验机构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工厂认可证书上作年度检验签证。证书有效期满时,工厂应向本局申请办理再次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局将撤销其认可证书。
一、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或产品标准有改变,不符合原签发的认可证书条件时;
二、产品的结构、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变化,不符合渔船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时;
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现非偶然性的质量缺陷,且工厂在短期内不能有效的纠正时;
四、工厂连续两年不申请年度检验时;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工厂认可”系指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的认可。
(二)“产品型式认可”系指对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型式试验和样品质量的认可。
(三)“制造检验”系指在完成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后,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四)“出厂检验”系指在完成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后,或经过一个时期的制造检验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情况,对可以不进行制造检验的产品,只在每批产品出厂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录、试验报告,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以及必要的拆检。
(五)“不定期抽检”系指在完成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保证系统的效果,对可不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也适用下列产品:
一、国外生产进口渔船船用产品;
二、国内生产的出口渔船船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其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属修造船舶原材料者,本局一般不再检验;属渔船用重要产品,则视产品特点,由本局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船代岗位职责
船代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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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部岗位责任制 2012年11月18日 目 录
一、船务部岗位职责编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经理的岗位职责 三、副经理的岗位职责 四、主管的岗位职责 五、船长的岗位职责 六、水手的岗位职责 七、轮机长的岗位职责 八、船舶调度的岗位职责 九、岸勤的岗位职责 十、水下作业的岗位职责 十一、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十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船务部岗位责任制
为了搞好船务部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现设岗位,特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制。
一、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参加公司的各种会议,并把公司的有关会议精神 传达给全体员工。
2、负责船务部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3、负责本公司各项制度的定监督和执行。
4、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沟通调好对内对外关系。
5、强化员工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 的服务素质。
6、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7、负责处理好游客在游乐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处理好顾 客的投诉。
8、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们员工的奖惩。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0、负责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二、副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各种会议,协助经理把公司的有关会议精 神传达给全体员工。
2、协助经理搞好船务部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公司的各 项任务。
3、负责本公司各项制度的定监督和执行。
4、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沟通调好对内对外关系。
5、强化员工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 的服务素质。
6、根据公司的要求,协助经理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7、负责处理好游客在游乐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处理好顾 客的投诉。
8、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奖惩。9、协助经理做好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 9
船代岗位职责
三、主管岗位职责
1、协助经理搞好船务部经营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经 营指标。
2、教育员工爱护装备设施,做好游船的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精心驾驶游船,保证安全营业。3、教育员实行文明工作,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 好的企业形象。
4、组织领导员工做好防风抗风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当公司财产受到损害,全力以赴进行抢救,认真做好游船的防火、防盗工作。5、关心员工生活,搞好团结,发扬团队精神,增强企业 的凝聚力。
6、对违纪员工,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罚意见。7、完成公司及现场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8、协助经理做好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记录。四、船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出航前喝酒。
2、主动管理好本船员工,并做好各部门的工作检查。3、主动收听天气预报,时刻注意当天的海况。4、以船长之职保护好公司的财产。
5、进出锚地时认真听取水手长对海面情况的报告,并做相应的判断。6、每月组织船工员进行消防,救生演练。
7、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离岗时必须报请经理许可。8、严格执行《国际避碰规则》和《海事规则》。9、积极组织每周的安全例会,并做记录。10、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五、水手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出航前严禁喝酒或在仓内吸烟,不 能忽视了望,擅离工作岗位。篇2:船代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确保影响质量的船舶代理工作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满足顾客要求,保持服务水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代理工作的全过程,通常包括计划员、调度、外勤、内勤四个方面的工作。3.职责:见岗位职责 4.工作流程
5.1船舶代理工作流程:
市场调研及广告宣传:船务部及时掌握船舶代理国内外市场行情的变化,积极通过传真、电话、因特网等媒体宣传、以及定期拜访客户等方式,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包括公司简介、人员、设备的配备及其他事宜,并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此项工作船务部每位人员都有义务去做,但主要由计划员负责。
6.2建立船舶代理关系:
4.2.1收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委托方的代理委托函电后,立即按质量程序、合同凭审的要求在六小时内对其进行审核。
4.2.2经审核,对可以接受的委托,计划员或公司指派人员立即向委托方起草确认电,复电须经船务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出。
7.3建立船舶代理关系后:/ 9
船代岗位职责
4.3.1接受委托后,计划员负责准备“单船船务单据袋”将合同评审过程中的往来函电与委托一并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由计划员敦促委托人尽快将港口预估使费(备用金)汇入我司帐户,并负责查询开船前备用金是否已汇入帐户。
4.3.2计划员须向委托方落实以下各项:(1)收发货人名称及通讯方法;
(2)船舶规范、船员名单、舱单、舱图、提单副本等所需单证是否传真过来;(3)使用何种提单;
(4)装卸货情况及条款及费用支付方式;(5)申请加油、加水的型号、数量等。(6)其它委托事宜
4.3.3由计划员协同外勤根据委托人提供船舶资料、动态,于船舶抵港前三天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六份,由外勤将申请书送交港监审批,然后分送海关、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动植检),将取得海关编号的那份留底联存入“单船袋”中。
船舶抵港前复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多份,由外勤送交以下有关单位:港务局业务处、港务局总调、引航站、轮驳公司、一公司、二公司、集装箱计划调度等有关单位。
4.3.4进出口危险品的申报
调度从船舶抵港报、上一港代理传来的船图、舱单等渠道获取有无进口危险品的信息,如有进口危险品需及时缮制《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一式四份,船舶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向港监申报,申报后将经港监放行的申报单分送以下部门。
(1)日照港监存留(一份)。
(2)船舶靠好码头后,由外勤交于船长或大副(一份)。(3)港口作业区调度或计划人员(一份)。
(4)放入“单船船务单据袋”待移交外勤人员留作船代留底存查(一份)。
4.3.4.2出口危险品所需单据应由发货人/货代人提供,收集后调度需审核以下单据是否齐全、有效、真实无误:
(1)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使用签定结果单;(2)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3)安全适运申报单;
(4)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审核无误后其申报程序同进口危险品申报程序。4.3.5进口船舶的卫生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要求,及时将船舶动态及靠泊计划通知该部门,请示该执法部门对预抵船舶的检验方式:
(1)如根据代理提供的信息直接通过检疫,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调度或其指派人员到卫检部门取回证件放入“单船船务单据袋”里,并记录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调度日志上。
(2)如检验部门需登轮检疫,调度需通知相关外勤人员并在调度日志上记录,船抵港后及时通知船方做好准备。
8.制定船舶作业计划及信息跟踪管理
9.1计划须在接受委托电后建立“单船船务单据袋” 并准备妥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放在“船务单据袋中”须将有关重要需办业务在上面注明。
10.2若需代洽、代签速遣协议的,须委托方提供书面委托(电话委托要有记录),由船务部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人员代表委托方与港方洽谈并签署速遣协议,经委托方确认后,交计划员一份待寄委托方,一份复印件交公司财务,一份复印件装入单船船务单据袋备查。/ 9
船代岗位职责
11.3调度须在船舶抵港前两天负责填写《调度日志》预抵船舶动态,负责答复委托方关于港口情况、船舶安排情况的询问、拍发船舶抵离港电、等泊期间需隔日拍发动态电、靠泊后每日须发动态电,并将来往函电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
12.4调度、计划员负责接收电传、传真,并保持与委托方、船方、港方、收发货人、外勤业务员之间的联系,回答上述几方的业务询问,并向其通报船舶动态及有关信息,重要的电话内容及信息须记录在调度日志内,并注明处理结果、时间、签名等。
13.5调度每日向港务局业务处及港口联检单位汇报船舶动态,索取船舶计划及有关信息,并记录在调度日志中,负责通知外勤业务员,并在调度日志上做好通知记录。14.6调度负责收集在港船舶动态,并在公司每日08:00时的业务会上做汇报。15.7计划员负责签收转交船长、船员的电文、信件、包裹等,对提前收到,船舶尚未抵港的,可将函件妥善保管,并在单船记录本做好记录,列为向外勤移交的项目。16.进出口船舶的货运单证签发
17.1进口放货(由计划员负责)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提单副本和舱单等资料,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须在舱单或提单副本上作通知记录。17.1.2办理放货手续,通常有三种形式:(1)凭正本提单。
(2)提单副本加保函(收货人或银行出具的保函)。(3)电放。
6.1.2.1凭正本提单放货时,内勤员须核实以下情况:
(1)收货人提供的正本提单与委托方传真的影印件是否一致。
(2)正本提单中所述的收货人名称与该正本提单背面所盖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一致。(3)如果运费支付方式是到付,则须联系委托方,待其确认后再办理放货手续。
(4)如果是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出现 或 xx时,须认真仔细核实在提单背 面背书情况。
6.1.2.2不论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加保函还是电放,必须请示委托方按其书面指示办理,并经船代总经理或船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后,在提货单上签章放货。
6.1.2.2客货班轮由于公司内部分工,此项工作由集装箱部负责办理。18.2审核出口托运单及出号
18.1.1须向委托方落实使用提单格式,及时联系发货人或货运代理来公司办理托运单及出号手续,计划员须对托运单仔细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编号盖章。将留底和运费联留下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作为缮制出口舱单的依据。
18.2.2客货班轮由于公司内部分工,此项工作由集装箱部负责办理。19.登轮前准备工作 20.1文件的单据交接
调度须在船舶抵港前将“单船船务单据袋”交于外勤人员,交接时须向外勤人员详细交待“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上所列委托方委办事宜、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有无进出口危险品的记录说明。(2)有无进出口舱单、舱图。(3)有无代理协议及其他协议。
(4)有无办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5)有无船东或委托方转交船长的文件、单证等。
(6)有无卫生检疫部门签批通过的入境证(检疫人员登轮检查的除外)。(7)是否有加油、加水申请。
外勤人员仔细查询袋中内容,落实船抵前应办好的委托事宜是否已经办妥,清楚船抵港后应办事宜的注意事项。如有不明事宜或文件可立即询问调度,切实落实登轮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9
船代岗位职责
21.2准备妥进出口手续所需各种表格 22.登轮业务 23.1首次登轮
外勤人员登轮后,需向船长索取口岸当局所需的有关文件、证书、货物单据及进口申报标准表格。如船方无标准表格,则应向船方提供空白表格。
23.1.1须与船长核实如下信息,并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相应栏内作记录。(1)船舶规范。(2)抵港时间。(3)引水登轮起锚进港时间。(4)靠泊时间。(5)抵港后油水量。(6)抵港吃水。8.1.2须向船长索取如下货运单据。
(1)进口货物舱单(随船的)。(2)进口货物积载图。
(3)提单副本。(4)需转交收货人的货物单据及信件等。
8.1.3询问船长在本港需要委办事项,内容包括:
(1)船舶供应。(2)船舶修理。(3)船长借支。(4)船员遣返调动、就医。
(5)船舶加油、加水。(6)船舶安全检查。(7)海事声名签证。(8)装卸货物的特殊要求。
(9)需排放压舱水、修理主机等(若需要,船长递交书面申请交港监和卫检)。(10)其他需委办的事项。
以上委办事项须由船长书面委托,并在《外勤单船记录本》上作记录,并应及时通知计划员,以便落实费用并将安排情况及结果作相应记录。
8.1.4下列进口申报单由船方填写,经船长签字盖章后由外勤人员带到日照口岸联合办公室(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办理船舶进口手续。
须向港监申报:
(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报告单。(3)船员名单。(4)货物申报单。(5)上一港口当局签发的离港证。(6)压载水申请 8.1.4.2须向海关申报:(1)总申报单。(2)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舱单两份。(3)船用物品申报单。(4)船员物品申报单。(5)船员名单。(6)烟酒清单(7)国内上一港口海关关封(境外驶来除外)。(8)中国籍船舶海关监管簿。
(9)有效吨税执照(如无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已过期,须由船长委托重新办理一般买30天)。
8.1.4.2.1 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舱单,通过关贸网录入。8.1.4.3须向边防申报:(1)总申报单。(2)船员名单。(3)登陆申请书(4)船员物品申报单。(5)船员护照(6)武器申报单 8.1.4.5须向检验检疫申报:(1)总申报单。(2)货物申报单。(3)船用物品申报单。(4)船员名单(变动)。(6)航海健康申报书。(7)载水、食品清单。
办理进口联检手续后,从港监取得“进港许可证”,从边防取得“外国籍船员登陆证”,从检验检疫局取得“船舶入境检疫证”,须将上述许可证一并交于船长。外轮靠泊有边防战士值勤时,须将《船员名单》一份和边检《办妥进口手续通知单》交与值勤战士。边检实行电子监控后根据边检要求办理。(靠泊前24小时必须向边检网入境电子申报,并通过预检。由外勤到边检取得预检通过通知单交边检一中队。即可先上下人员和作业。)
24.委办事项 25.1船舶供应/ 9
船代岗位职责
25.1.1外勤收到委托方/船长关于燃油、淡水伙食、物料以及其它船舶供应的书面申请后,将船方申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燃供、外供等分承包方单位,列名供应要求、时间等,开船前与船方落实供应确已完毕,须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作相应记录。
26.2“明火作业”、“检修主机”需船长书面申请,由外勤送交港监批复后通知船长。27.3船舶临时修理。
9.3.1接到委托方/船长关于要求在港区或泊位进行临时修理的书面申请后,电话或书面通知分承包方登轮进行项目检查和修理费费用预算,然后将情况通知计划员,由计划员向委托方落实后实施修理。
28.4船长借支
9.4.1船长须书面列名借款额及货币种类。(预算,船东指示,船员名单,船员护照)。
9.4.2外勤人员须立即通知计划员,由其向委托方/船东确认后,才能办理。29.5船员就医
9.5.1根据船方要求安排船员就医,得到船长书面委托之后并向计划员落实费用由谁承担后安排船员前往医院,须将船长委托书归入“单船资料袋”,并发生费用通知计划员。较重大特殊病情,费用较大的需通知计划员,让其通知船东/委托方。
30.6各类证书的申办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9.6.1按委托人/船长申请,办理有关证书及项目检验例如有以下内容:(1)吨税执照(外籍船舶、挂方便旗船舶)、(2)除鼠/免于除鼠证书、卫生证书、(3)港监安全检查。
31.7船员遣返
接到船东/委托方/船方的书面委托后,安排遣返船员的接机。食宿(如需要)需办理签证的及时到“日照公安局外事管理科”办理。并落实费用由谁承担,如非委托方承担需向有关方催备用金。
32.8外勤人员协同调度、计划员办理委托方/船方委托的其他事宜。33.现场信息转递
外勤人员在离开公司办理业务时,需随时与调度/值班调度保持联系,报告自己的情况、回答调度/值班调度关于业务的询问,主动报告船舶靠泊、开工、完货及开航时间以及在作业期间发生的特殊情况等信息以及让调度/值班调度协助外勤人员解决处理现场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
33.1.注意船泊作业进度,避免出现重点舱。如有移泊计划,及时调整装卸顺序,提前向调度了解对船舶呎水每一舱卸货数要求,并及时通知船长安港口要求办理。
34.办理船舶出口开航手续
35.1开航准备(外勤应在船舶作业完毕前进行开航准备工作)
35.1.1向港方作业区了解船舶作业预计完工时间,向船长证实所有船舶证书齐备有效,委办事项均已办妥达到船方要求,作好确认记录。
11.1.2通知货主/货代安排商检人员登轮办理公估水尺业务(如需要)。若需还船、量油、船舶状况检验的,应提前半天通知船检单位,并根据检验结果缮制、签署还船证书。
11.1.3装货单的收取
11.1.3.1不申请理货的,应提前到港方收取装货单,完货时让船长/大副签字确认后,交船方装货单,其余带回。
11.1.3.2申请理货的,应在完货后,立即到理货人员处索取大副收据。11.1.3.3大副收据有时由发货人取回待作为换取正本提单的凭证。36.4签发出口提单
签发方式有船长签发和委托我司签发两种方式。11.1.4.1船长签发提单
(1)首先将缮制妥的提单与舱单、装货单核对,做到三单一致,不一致时需查实。/ 9
船代岗位职责
(2)提单上不得超出两处错误,两处以内由船方盖校对章(或小签)。
(3)船长签字时,应填上装船日期及加盖公章。如果“倒签”或“预借”时,需经船长或委托方书面同意,发货人提供书面保函。
(4)如大副收据有不良批注,而发货人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时,应通知船长/委托方,如其要求提供担保函时,则将发货人的保函交于船长,外勤人员留底一份。
(5)船长签妥后,检查完毕无遗漏情况,交船长副本一份或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办理,余下的正本及副本全部带回公司交于内勤员。发货人凭大副收据换取正本提单(大副收据已由外勤员取回的除外),留副本存档备查,如果电放时,正本提单须全部收回存档。
(6)运费预付时,需按照委托方/船东的指示办。如委托我司收取时,需收到运费后再放提单。
11.1.4.2代签提单必须有委托方/船东/船长有效书面的代签指示,计划员签发提单时除参照11.1.4.1程序外,还须将提单、装货单/大副收据、舱单交副总经理/船代部经理审核后签章。
36.1.5办理开航联检手续
11.1.5.1外勤人员应认真负责、协助船长或大副填妥有关表格并核实如下内容:(1)船舶离港前后吃水。(2)离港存油水。
(3)装、卸货物货名、数量(装货船核对大副收据、卸货船核对理货数字或公估吃水)。
(4)预抵下一港时间。
将上述内容记入“外勤单船记录本”中的相关栏内。
11.1.5.2外勤人员落实随船货运单证是否已交船长签收,通知计划员落实。如未落实好,需抓紧落实并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安排开航。船舶在港备用金及船长委办事项所产生的临时费用是否已落实,明确开往港、通知引航站准备开航时间,通知船长做好开航准备。
11.1.5.3出口联检申报表格如下:
(1)港务监督: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变更名单。
(2)海关: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附出口舱单二份)、船用物品申报单、中国籍船舶海关监管簿。
(3)边防:总申报单、船员名单。
外籍船舶开往国外港口,须收回船员登陆证;如开往国内港口,须交边防查验后,退还船长到下港口
可继续使用。中国籍船员须查验海员证。
(4)检验检疫: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航海健康申报单、载水、食品清单。
11.1.5.3在港监、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办完出口手续后,分别向其取得“船舶出口许可证”、边防出境许可证”、“出境检疫许可”以示办妥手续。将证书交与船长签收,即通知引航站开航时间,引水员上船之后须将边防签发的“船舶出口许可证”交于边防站岗执勤人员(外籍船舶)。
11.1.6拍发船舶离港电
外勤人员应将“单船船务记录袋”及时交于调度/计划员,由其在船离港12小时以内根据袋中内容缮制离港电。离港电应包括以下内容:
(1)装卸数量。(2)存油水数量。(3)吃水情况。
(4)货物装/卸始毕时间。(5)开航时间。(6)预计抵达下港时间。拍发船舶离港电同时,须传真委托方等有关单位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提单、舱单、舱图等资料。11.1.7电子舱单申报
船舶开航后72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清洁电子舱单。篇3:国际销售船务岗位职责 编制部门:国际销售部/ 9
船代岗位职责
编制部门:国际销售部
篇4:船长岗位职责1 岗 位 职 责
1.1船长岗位管理职责
1.1.2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协调轮、驾、客三部的三部关系,并做好相关工作。
1.1.3全面熟悉、掌握、执行公司和环境保护方针以及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及规定,对体系在本船的运行,实施全面监控,并保持其有效。复查,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1.1.4船长为船舶安全、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航行、停泊、消防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1.1.5燃油管理职责。船长对燃油的使用和节约负责。
1.1.6船舶维护管理职责。审批船舶预检计划,对全船的船舶维护工作进行监控。确保船舶处于最适航行状态。
1.1.7培训管理职责。抓好员工安全生产技术教育、考核、遵章守纪。督促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船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1.2具体职责。
1.2.1召集并主持航次作业会,传达相关精神。根据生产任务及有关气象、水情,布置好航次运行计划。表彰好人好事。
1.2.2船舶进出起讫港,靠离迫位,抛起锚,过船闸,大桥和打滩过漕及险要地段亲自指挥操作。
1.2.3天气恶劣或情况复杂时,根据驾驶员要求,到现场指挥或监航,必要时有权更换值班员。
1.2.4检查航行日志、对安全状况检查进行签字确认。对主要上级通电进行处理。1.2.5参加船长宴会。
1.2.6接船会向公司汇报总结航次工作。1.2.7批办行政报表和有关电文。
1.2.8负责船舶新聘转岗部门长和大副的培训。
1.2.9船长向总经理负责,接受上级指示,组织、提拨推荐有用人才,对船舶员工的提升奖惩有建议权。
1.2.10负责接待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2消防职责
2.1船长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2.1.1监督轮、驾、客三部对安全消防的知识培训教育。2.1.2督促、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有效。2.1.3督促、检查消防演习是否按时有效。3应急职责
3.1本船发生险情或事故,船长为船舶应急总指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详细上报受损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海事报告。
3.1.1船长应熟悉、掌握船岸应急程序和船岸应急组织,并能指挥启动船舶应急行动或转入船岸应急程序。
3.1.2船舶根据情况,在不能自救或脱险的情况下,船长应指令相关人发出救援信号,请求最近的船舶、港口、主管部门,并启动岸基支援。
4.2船长应在公司标明的事故与险情履行下列职责。
4.1.1标明的事故与险情,一但出现或发生,船长应到驾驶室接替驾驶员或到船舶现场应急指挥和协助岸基应急救援的指挥。/ 9
船代岗位职责
4.2.2启动船舶应急行动,必要时转入船岸应急程序。
4.3.3根据事故情况的不同,指挥船员按照《船舶应变布置表》的分工立即行动。4.4.4在船舶发出救援信号的同时,船长应向公司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结束后,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
4.5.5协调上级及主管机关的关系,遇险情、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施救。
4防污职责
5.1抓好“三废”处理和环保工作。,5.1.1组织船员学习防污法规及公司防污管理制度。
4.1.2督促拟定防污管理计划,审批防污设施、设备的配制。
4.1.3定期指定相关人员,组织做好防污演习,检查防污设施、设备。规范做好防污、垃圾回收记录。
4.1.4出现事故、报告主管部门、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
第4篇:船代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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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部岗位责任制 2012年11月18日
目 录
一、船务部岗位职责编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经理的岗位职责
三、副经理的岗位职责
四、主管的岗位职责
五、船长的岗位职责
六、水手的岗位职责
七、轮机长的岗位职责
八、船舶调度的岗位职责
九、岸勤的岗位职责
十、水下作业的岗位职责
十一、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十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船务部岗位责任制
为了搞好船务部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现设岗位,特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制。
一、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参加公司的各种会议,并把公司的有关会议精神
传达给全体员工。
2、负责船务部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
3、负责本公司各项制度的定监督和执行。
4、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沟通调好对内对外关系。
5、强化员工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的服务素质。
6、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7、负责处理好游客在游乐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处理好顾
客的投诉。
8、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们员工的奖惩。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0、负责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
二、副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各种会议,协助经理把公司的有关会议精
神传达给全体员工。
2、协助经理搞好船务部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公司的各
项任务。
3、负责本公司各项制度的定监督和执行。
4、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沟通调好对内对外关系。
5、强化员工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的服务素质。
6、根据公司的要求,协助经理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7、负责处理好游客在游乐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处理好顾 客的投诉。
8、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奖惩。
9、协助经理做好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
三、主管岗位职责
1、协助经理搞好船务部经营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经
营指标。
2、教育员工爱护装备设施,做好游船的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精心驾驶游船,保证安全营业。
3、教育员实行文明工作,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
好的企业形象。
4、组织领导员工做好防风抗风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当公司财产受到损害,全力以赴进行抢救,认真做好游船的防火、防盗工作。
5、关心员工生活,搞好团结,发扬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6、对违纪员工,按公司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7、完成公司及现场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8、协助经理做好本部门每半月的安全会议记录。
四、船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出航前喝酒。
2、主动管理好本船员工,并做好各部门的工作检查。
3、主动收听天气预报,时刻注意当天的海况。
4、以船长之职保护好公司的财产。
5、进出锚地时认真听取水手长对海面情况的报告,并做相应的判断。
6、每月组织船工员进行消防,救生演练。
7、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离岗时必须报请经理许可。
8、严格执行《国际避碰规则》和《海事规则》。
9、积极组织每周的安全例会,并做记录。
10、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五、水手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出航前严禁喝酒或在仓内吸烟,不
能忽视了望,擅离工作岗位。篇2:船代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确保影响质量的船舶代理工作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满足顾客要求,保持服务水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代理工作的全过程,通常包括计划员、调度、外勤、内勤四个方面的工作。3.职责:见岗位职责 4.工作流程
4.1船舶代理工作流程:
市场调研及广告宣传:船务部及时掌握船舶代理国内外市场行情的变化,积极通过传真、电话、因特网等媒体宣传、以及定期拜访客户等方式,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包括公司简介、人员、设备的配备及其他事宜,并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此项工作船务部每位人员都有义务去做,但主要由计划员负责。4.2建立船舶代理关系: 4.2.1收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委托方的代理委托函电后,立即按质量程序、合同凭审的要求在六小时内对其进行审核。4.2.2经审核,对可以接受的委托,计划员或公司指派人员立即向委托方起草确认电,复电须经船务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出。4.3建立船舶代理关系后: 4.3.1接受委托后,计划员负责准备“单船船务单据袋”将合同评审过程中的往来函电与委托一并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由计划员敦促委托人尽快将港口预估使费(备用金)汇入我司帐户,并负责查询开船前备用金是否已汇入帐户。4.3.2计划员须向委托方落实以下各项:(1)收发货人名称及通讯方法;(2)船舶规范、船员名单、舱单、舱图、提单副本等所需单证是否传真过来;(3)使用何种提单;
(4)装卸货情况及条款及费用支付方式;(5)申请加油、加水的型号、数量等。(6)其它委托事宜 4.3.3由计划员协同外勤根据委托人提供船舶资料、动态,于船舶抵港前三天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六份,由外勤将申请书送交港监审批,然后分送海关、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动植检),将取得海关编号的那份留底联存入“单船袋”中。
船舶抵港前复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多份,由外勤送交以下有关单位:港务局业务处、港务局总调、引航站、轮驳公司、一公司、二公司、集装箱计划调度等有关单位。4.3.4进出口危险品的申报
调度从船舶抵港报、上一港代理传来的船图、舱单等渠道获取有无进口危险品的信息,如有进口危险品需及时缮制《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一式四份,船舶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向港监申报,申报后将经港监放行的申报单分送以下部门。(1)日照港监存留(一份)。(2)船舶靠好码头后,由外勤交于船长或大副(一份)。(3)港口作业区调度或计划人员(一份)。(4)放入“单船船务单据袋”待移交外勤人员留作船代留底存查(一份)。4.3.4.2出口危险品所需单据应由发货人/货代人提供,收集后调度需审核以下单据是否齐全、有效、真实无误:
(1)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使用签定结果单;(2)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3)安全适运申报单;
(4)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审核无误后其申报程序同进口危险品申报程序。4.3.5进口船舶的卫生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要求,及时将船舶动态及靠泊计划通知该部门,请示该执法部门对预抵船舶的检验方式:(1)如根据代理提供的信息直接通过检疫,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调度或其指派人员到卫检部门取回证件放入“单船船务单据袋”里,并记录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调度日志上。(2)如检验部门需登轮检疫,调度需通知相关外勤人员并在调度日志上记录,船抵港后及时通知船方做好准备。
5.制定船舶作业计划及信息跟踪管理 5.1计划须在接受委托电后建立“单船船务单据袋” 并准备妥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放在“船务单据袋中”须将有关重要需办业务在上面注明。5.2若需代洽、代签速遣协议的,须委托方提供书面委托(电话委托要有记录),由船务部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人员代表委托方与港方洽谈并签署速遣协议,经委托方确认后,交计划员一份待寄委托方,一份复印件交公司财务,一份复印件装入单船船务单据袋备查。5.3调度须在船舶抵港前两天负责填写《调度日志》预抵船舶动态,负责答复委托方关于港口情况、船舶安排情况的询问、拍发船舶抵离港电、等泊期间需隔日拍发动态电、靠泊后每日须发动态电,并将来往函电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5.4调度、计划员负责接收电传、传真,并保持与委托方、船方、港方、收发货人、外勤业务员之间的联系,回答上述几方的业务询问,并向其通报船舶动态及有关信息,重要的电话内容及信息须记录在调度日志内,并注明处理结果、时间、签名等。5.5调度每日向港务局业务处及港口联检单位汇报船舶动态,索取船舶计划及有关信息,并记录在调度日志中,负责通知外勤业务员,并在调度日志上做好通知记录。5.6调度负责收集在港船舶动态,并在公司每日08:00时的业务会上做汇报。5.7计划员负责签收转交船长、船员的电文、信件、包裹等,对提前收到,船舶尚未抵港的,可将函件妥善保管,并在单船记录本做好记录,列为向外勤移交的项目。6.进出口船舶的货运单证签发 6.1进口放货(由计划员负责)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提单副本和舱单等资料,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须在舱单或提单副本上作通知记录。6.1.2办理放货手续,通常有三种形式:(1)凭正本提单。(2)提单副本加保函(收货人或银行出具的保函)。(3)电放。
6.1.2.1凭正本提单放货时,内勤员须核实以下情况:(1)收货人提供的正本提单与委托方传真的影印件是否一致。(2)正本提单中所述的收货人名称与该正本提单背面所盖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一致。(3)如果运费支付方式是到付,则须联系委托方,待其确认后再办理放货手续。(4)如果是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出现to order 或to order of xx时,须认真仔细核实在提单背
面背书情况。6.1.2.2不论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加保函还是电放,必须请示委托方按其书面指示办理,并经船代总经理或船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后,在提货单上签章放货。6.1.2.2客货班轮由于公司内部分工,此项工作由集装箱部负责办理。6.2审核出口托运单及出号 6.2.1须向委托方落实使用提单格式,及时联系发货人或货运代理来公司办理托运单及出号手续,计划员须对托运单仔细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编号盖章。将留底和运费联留下归入《单船船务单据袋》中,作为缮制出口舱单的依据。6.2.2客货班轮由于公司内部分工,此项工作由集装箱部负责办理。7.登轮前准备工作 7.1文件的单据交接
调度须在船舶抵港前将“单船船务单据袋”交于外勤人员,交接时须向外勤人员详细交待“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上所列委托方委办事宜、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文件:(1)有无进出口危险品的记录说明。(2)有无进出口舱单、舱图。(3)有无代理协议及其他协议。(4)有无办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5)有无船东或委托方转交船长的文件、单证等。(6)有无卫生检疫部门签批通过的入境证(检疫人员登轮检查的除外)。(7)是否有加油、加水申请。
外勤人员仔细查询袋中内容,落实船抵前应办好的委托事宜是否已经办妥,清楚船抵港后应办事宜的注意事项。如有不明事宜或文件可立即询问调度,切实落实登轮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7.2准备妥进出口手续所需各种表格 8.登轮业务 8.1首次登轮
外勤人员登轮后,需向船长索取口岸当局所需的有关文件、证书、货物单据及进口申报标准表格。如船方无标准表格,则应向船方提供空白表格。8.1.1须与船长核实如下信息,并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相应栏内作记录。(1)船舶规范。(2)抵港时间。(3)引水登轮起锚进港时间。(4)靠泊时间。(5)抵港后油水量。(6)抵港吃水。8.1.2须向船长索取如下货运单据。(1)进口货物舱单(随船的)。(2)进口货物积载图。(3)提单副本。(4)需转交收货人的货物单据及信件等。8.1.3询问船长在本港需要委办事项,内容包括:(1)船舶供应。(2)船舶修理。(3)船长借支。(4)船员遣返调动、就医。(5)船舶加油、加水。(6)船舶安全检查。(7)海事声名签证。(8)装卸货物的特殊要求。(9)需排放压舱水、修理主机等(若需要,船长递交书面申请交港监和卫检)。(10)其他需委办的事项。
以上委办事项须由船长书面委托,并在《外勤单船记录本》上作记录,并应及时通知计划员,以便落实费用并将安排情况及结果作相应记录。8.1.4下列进口申报单由船方填写,经船长签字盖章后由外勤人员带到日照口岸联合办公室(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办理船舶进口手续。
须向港监申报:
(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报告单。(3)船员名单。(4)货物申报单。(5)上一港口当局签发的离港证。(6)压载水申请 8.1.4.2须向海关申报:(1)总申报单。(2)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舱单两份。(3)船用物品申报单。(4)船员物品申报单。(5)船员名单。(6)烟酒清单(7)国内上一港口海关关封(境外驶来除外)。(8)中国籍船舶海关监管簿。(9)有效吨税执照(如无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已过期,须由船长委托重新办理一般买30天)。
8.1.4.2.1 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舱单,通过关贸网录入。8.1.4.3须向边防申报:(1)总申报单。(2)船员名单。(3)登陆申请书(4)船员物品申报单。(5)船员护照(6)武器申报单 8.1.4.5须向检验检疫申报:(1)总申报单。(2)货物申报单。(3)船用物品申报单。(4)船员名单(变动)。(6)航海健康申报书。(7)载水、食品清单。
办理进口联检手续后,从港监取得“进港许可证”,从边防取得“外国籍船员登陆证”,从检验检疫局取得“船舶入境检疫证”,须将上述许可证一并交于船长。外轮靠泊有边防战士值勤时,须将《船员名单》一份和边检《办妥进口手续通知单》交与值勤战士。边检实行电子监控后根据边检要求办理。(靠泊前24小时必须向边检网入境电子申报,并通过预检。由外勤到边检取得预检通过通知单交边检一中队。即可先上下人员和作业。)9.委办事项 9.1船舶供应 9.1.1外勤收到委托方/船长关于燃油、淡水伙食、物料以及其它船舶供应的书面申请后,将船方申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燃供、外供等分承包方单位,列名供应要求、时间等,开船前与船方落实供应确已完毕,须在《外勤单船工作记录本》作相应记录。9.2“明火作业”、“检修主机”需船长书面申请,由外勤送交港监批复后通知船长。9.3船舶临时修理。9.3.1接到委托方/船长关于要求在港区或泊位进行临时修理的书面申请后,电话或书面通知分承包方登轮进行项目检查和修理费费用预算,然后将情况通知计划员,由计划员向委托方落实后实施修理。9.4船长借支 9.4.1船长须书面列名借款额及货币种类。(预算,船东指示,船员名单,船员护照)。9.4.2外勤人员须立即通知计划员,由其向委托方/船东确认后,才能办理。9.5船员就医 9.5.1根据船方要求安排船员就医,得到船长书面委托之后并向计划员落实费用由谁承担后安排船员前往医院,须将船长委托书归入“单船资料袋”,并发生费用通知计划员。较重大特殊病情,费用较大的需通知计划员,让其通知船东/委托方。9.6各类证书的申办及有关项目的检验。9.6.1按委托人/船长申请,办理有关证书及项目检验例如有以下内容:(1)吨税执照(外籍船舶、挂方便旗船舶)、(2)除鼠/免于除鼠证书、卫生证书、(3)psc港监安全检查。9.7船员遣返
接到船东/委托方/船方的书面委托后,安排遣返船员的接机。食宿(如需要)需办理签证的及时到“日照公安局外事管理科”办理。并落实费用由谁承担,如非委托方承担需向有关方催备用金。
9.8外勤人员协同调度、计划员办理委托方/船方委托的其他事宜。10.现场信息转递
外勤人员在离开公司办理业务时,需随时与调度/值班调度保持联系,报告自己的情况、回答调度/值班调度关于业务的询问,主动报告船舶靠泊、开工、完货及开航时间以及在作业期间发生的特殊情况等信息以及让调度/值班调度协助外勤人员解决处理现场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
10.1 注意船泊作业进度,避免出现重点舱。如有移泊计划,及时调整装卸顺序,提前向调度了解对船舶呎水每一舱卸货数要求,并及时通知船长安港口要求办理。11.办理船舶出口开航手续
11.1开航准备(外勤应在船舶作业完毕前进行开航准备工作)11.1.1向港方作业区了解船舶作业预计完工时间,向船长证实所有船舶证书齐备有效,委办事项均已办妥达到船方要求,作好确认记录。11.1.2通知货主/货代安排商检人员登轮办理公估水尺业务(如需要)。若需还船、量油、船舶状况检验的,应提前半天通知船检单位,并根据检验结果缮制、签署还船证书。11.1.3装货单的收取 11.1.3.1不申请理货的,应提前到港方收取装货单,完货时让船长/大副签字确认后,交船方装货单,其余带回。11.1.3.2申请理货的,应在完货后,立即到理货人员处索取大副收据。11.1.3.3大副收据有时由发货人取回待作为换取正本提单的凭证。11.4签发出口提单
签发方式有船长签发和委托我司签发两种方式。11.1.4.1船长签发提单
(1)首先将缮制妥的提单与舱单、装货单核对,做到三单一致,不一致时需查实。(2)提单上不得超出两处错误,两处以内由船方盖校对章(或小签)。(3)船长签字时,应填上装船日期及加盖公章。如果“倒签”或“预借”时,需经船长或委托方书面同意,发货人提供书面保函。(4)如大副收据有不良批注,而发货人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时,应通知船长/委托方,如其要求提供担保函时,则将发货人的保函交于船长,外勤人员留底一份。(5)船长签妥后,检查完毕无遗漏情况,交船长副本一份或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办理,余下的正本及副本全部带回公司交于内勤员。发货人凭大副收据换取正本提单(大副收据已由外勤员取回的除外),留副本存档备查,如果电放时,正本提单须全部收回存档。(6)运费预付时,需按照委托方/船东的指示办。如委托我司收取时,需收到运费后再放提单。11.1.4.2代签提单必须有委托方/船东/船长有效书面的代签指示,计划员签发提单时除参照11.1.4.1程序外,还须将提单、装货单/大副收据、舱单交副总经理/船代部经理审核后签章。
11.1.5办理开航联检手续
11.1.5.1外勤人员应认真负责、协助船长或大副填妥有关表格并核实如下内容:(1)船舶离港前后吃水。(2)离港存油水。(3)装、卸货物货名、数量(装货船核对大副收据、卸货船核对理货数字或公估吃水)。(4)预抵下一港时间。
将上述内容记入“外勤单船记录本”中的相关栏内。11.1.5.2外勤人员落实随船货运单证是否已交船长签收,通知计划员落实。如未落实好,需抓紧落实并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安排开航。船舶在港备用金及船长委办事项所产生的临时费用是否已落实,明确开往港、通知引航站准备开航时间,通知船长做好开航准备。11.1.5.3出口联检申报表格如下:(1)港务监督: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变更名单。(2)海关: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附出口舱单二份)、船用物品申报单、中国籍船舶海关监管簿。
(3)边防:总申报单、船员名单。
外籍船舶开往国外港口,须收回船员登陆证;如开往国内港口,须交边防查验后,退还船长到下港口
可继续使用。中国籍船员须查验海员证。(4)检验检疫: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航海健康申报单、载水、食品清单。11.1.5.3在港监、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办完出口手续后,分别向其取得“船舶出口许可证”、边防出境许可证”、“出境检疫许可”以示办妥手续。将证书交与船长签收,即通知引航站开航时间,引水员上船之后须将边防签发的“船舶出口许可证”交于边防站岗执勤人员(外籍船舶)。
11.1.6拍发船舶离港电 外勤人员应将“单船船务记录袋”及时交于调度/计划员,由其在船离港12小时以内根据袋中内容缮制离港电。离港电应包括以下内容:(1)装卸数量。(2)存油水数量。(3)吃水情况。(4)货物装/卸始毕时间。(5)开航时间。(6)预计抵达下港时间。
拍发船舶离港电同时,须传真委托方等有关单位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提单、舱单、舱图等资料。11.1.7电子舱单申报
船舶开航后72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清洁电子舱单。篇3:国际销售船务岗位职责
编制部门:国际销售部
编制部门:国际销售部
篇4:船长岗位职责1 岗 位 职 责 1.1船长岗位管理职责 1.1.2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协调轮、驾、客三部的三部关系,并做好相关工作。1.1.3全面熟悉、掌握、执行公司sms和环境保护方针以及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及规定,对sms体系在本船的运行,实施全面监控,并保持其有效。复查sms,对sms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报告。1.1.4船长为船舶安全、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航行、停泊、消防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1.1.5燃油管理职责。船长对燃油的使用和节约负责。1.1.6船舶维护管理职责。审批船舶预检计划,对全船的船舶维护工作进行监控。确保船舶处于最适航行状态。1.1.7培训管理职责。抓好员工安全生产技术教育、考核、遵章守纪。督促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船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1.2具体职责。1.2.1召集并主持航次作业会,传达相关精神。根据生产任务及有关气象、水情,布置好航次运行计划。表彰好人好事。1.2.2船舶进出起讫港,靠离迫位,抛起锚,过船闸,大桥和打滩过漕及险要地段亲自指挥操作。
1.2.3天气恶劣或情况复杂时,根据驾驶员要求,到现场指挥或监航,必要时有权更换值班员。
1.2.4检查航行日志、对安全状况检查进行签字确认。对主要上级通电进行处理。1.2.5参加船长宴会。
1.2.6接船会向公司汇报总结航次工作。1.2.7批办行政报表和有关电文。1.2.8负责船舶新聘转岗部门长和大副的培训。1.2.9船长向总经理负责,接受上级指示,组织、提拨推荐有用人才,对船舶员工的提升奖惩有建议权。
1.2.10负责接待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2消防职责
2.1船长为消防第一责任人。2.1.1监督轮、驾、客三部对安全消防的知识培训教育。2.1.2督促、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有效。2.1.3督促、检查消防演习是否按时有效。3应急职责 3.1本船发生险情或事故,船长为船舶应急总指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详细上报受损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海事报告。3.1.1船长应熟悉、掌握船岸应急程序和船岸应急组织,并能指挥启动船舶应急行动或转入船岸应急程序。3.1.2船舶根据情况,在不能自救或脱险的情况下,船长应指令相关人发出救援信号,请求最近的船舶、港口、主管部门,并启动岸基支援。3.2船长应在公司标明的事故与险情履行下列职责。3.2.1标明的事故与险情,一但出现或发生,船长应到驾驶室接替驾驶员或到船舶现场应急指挥和协助岸基应急救援的指挥。3.2.2启动船舶应急行动,必要时转入船岸应急程序。3.2.3根据事故情况的不同,指挥船员按照《船舶应变布置表》的分工立即行动。3.2.4在船舶发出救援信号的同时,船长应向公司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结束后,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3.2.5协调上级及主管机关的关系,遇险情、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施救。
4防污职责 4.1抓好“三废”处理和环保工作。,4.1.1组织船员学习防污法规及公司防污管理制度。4.1.2督促拟定防污管理计划,审批防污设施、设备的配制。4.1.3定期指定相关人员,组织做好防污演习,检查防污设施、设备。规范做好防污、垃圾回收记录。4.1.4出现事故、报告主管部门、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5篇:船用产品工厂认可程序(CCS)
船用产品工厂认可程序(中国船级社CCS)
一、首先应按照下列内容“申请中国船级社认可申报资料”三份,该资料内容如下:
1、申请认可产品的型号/规格/产品图纸(按照船级社返退清单填写)/适用的标准,列出清单同时提交每个规格产品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含需要体现在认可证书中的技术参数);
2、申请认可产品的产品技术特性(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说明与认可有关的标准,是否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如果没有企业标准说明执行的标准;
3、工厂概况介绍:含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年产数量)、产品范围、工厂和产品认证情况(指非CCS的其他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何种证书及签发日期并附上证书件);企业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工商局注册证复印件;
4、人员资质情况:检验和试验人员、关键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上述人员的数量、人员名单、资格证书以及经历。
5、产品的材料和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主要采购地点、种类、名称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的主要检验项目和含有合格指标的检验记录报告格式等;合格供应商名单需要船级社批准,认可后变更时需要再次批准。
6、申请认可产品的标明检验点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认可产品的制造工艺文件;
7、生产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
8、检测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含有哪些检测设备检验哪类规格的产品;具有法定效力的国家计量部门的检定证书以及试验能力,能做哪些项目试验,至少应该能做产品检验计划中所列试验项目。
9、本次申请认可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格式(空白);提交一份工厂认可产品加工工艺记录(其中重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与工厂制定的加工技术指标符合)和一份产品检验记录、报告。
10、工厂应明确是否采用船级社认可标志。(暂缓提交,认可过程中需要与船级社协商)。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程序,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内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企业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船用质量体系文件中必须明确当认可的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需要向船级社汇报的制度。关于船级社的专业质量体系审核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工厂资料提交齐全后,船级社南京分社的主管验船师先到工厂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厂的申请;第二步在工厂的配合下南京主管验船师需要完成《船用产品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将报告上报北京总部;总部决定是否需要船级社CSQA机构再次审核,一般情况下需要船级社北京CSQA机构会对工厂进行专业质量体系审核;审核合格后才开展产品型式认可工作,如果船级社北京审核不合格,我们会拒绝该厂的认可申请。
二型式认可试验大纲以及认可后产品检验计划书:
型式试验大纲中应包含执行标准、抽样情况、试验项目、判定指标。
产品检验计划中可以在认可进行过程中再完成,暂缓提交,因其内容要与船级社协商。
三填写认可申请书
附:认可申请书空白格式一份;船级社图纸返退清单一份;
船级社《船用产品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其内容请工厂准备接受审核并配合填写工厂信息等内容。
DAC设计认可证书
TA-B型式认可B模式
TA-A型式认可A模式
WAC工厂认可
第6篇: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来自:重庆渔政信息网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
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依据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
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
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 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
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产品检验的申请
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 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 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
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e.公正检验。
4.2申请者可向所在省局提出检验申请;也可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进行协调。境外申请者应直接或通过其国内代理商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省局协助办理申请。
4.3申请者应根据验船部门的要求,提供检验所必须的资料;初次提出申请的单位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代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5.申请的受理
5.1 收到申请书后验船部门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5.1.1 确认申请者提交的资料种类符合本标准相应章节的规定; 5.1.2 确认所写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
5.1.3 确认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4 确认申请者的文件资料所反映的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5.2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2.1工厂应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具备对其产品的基本性能进行测试的试验设备,从事生产、检测和试验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5.2.2 申请者应给予检验工作积极配合,并已为验船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做出适当安排、提供必要条件。5.2.3 申请者能够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2.4 申请者能够承担检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3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验船部门需通知申请者受理其申请,并进一步商议检验的具体事宜;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向申请者书面说明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6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6.1 一般规定
6.1.1 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申请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或个别检验时一同提交。如仅仅申请验船部门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则应填写《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
6.1.2 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能反映产品的结构、性能,符合本规程7.1.2、8.1.2以及附录的要求。验船部门认为需要时,申请者应及时补充其他资料。但仅申请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批时,上述资料只需提交一式两份。
6.1.3 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图纸的绘制和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通行的准则;
b.复制的图纸必须清晰。如果是重要图纸,必须保持原图所标注的绘图比例; c.技术文件必须是打印的,应字迹清楚,无随意涂改;
6.1.4 申请者应是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申请单位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加盖印章,以证明其合法性。6.2 审查
6.2.1 验船师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对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a.确认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b.确认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4.1.3 的要求;
c.确认产品的设计使其结构、性能、参数及所用材料适合渔船使用。
6.2.2 对申请取得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者,尚应确认申请者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和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中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以及记录方式,能够对产品性能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并得到正确地记录。6.2.3 对申请取得工厂认可者,除上述条款外,还需审查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制度。
6.2.4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验船师应及时与申请者交流;所有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修改要求和审查结论,应以图纸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者。6.3 批准
6.3.1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验船部门应予批准,给予图纸审查批准号,并在重要图纸和技术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查批准章。验船部门应将一份图纸和技术文件退还申请者。
6.3.2 其余未退还申请者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验船部门的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应存档备用。
6.3.3 不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向原审省局提出申诉,直至向主管机关申请裁决。
6.3.4 产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经一地验船部门审批后,如转至另一地生产时,可不必重新送审,但需将已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原审图意见书提交生产地验船部门确认。生产地验船部门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图纸和技术文件存在缺陷,可要求现图纸拥有者进行修改,并将修 改意见通告原审批单位。
6.3.5 遇有以下情况验船部门将撤消图纸批准号,原审批意见即同时撤消。验船部门应将此种撤消书面通知原申请者和有关各方:
a.已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再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 b.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时;
c.图纸和技术文件有重大修改或发现产品有重大缺陷需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时。7 产品型式认可 7.1 型式认可申请
7.1.1 申请者应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申请书应经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7.1.2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供验船部门审查:
a.工厂概况(包括产品的生产历史和现状,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技术人员状况); b.申请认可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图纸; d.设计计算书 e.产品技术标准;
f.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g.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h.产品使用说明书 i.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7.1.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a.产品鉴定材料;
b.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资料; c.主要工艺文件;
d.产品彩色照片。7.2型式认可现场审查
7.2.1验船师根据已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到现场检查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情况,抽取典型样品进行试验测试
7.2.2 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
a.检查并确认工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工厂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适合生产申请认可的产品;确认工厂的生产和管理人员能够胜任他们的工作;确认生产工艺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文件。
b.检查分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重要零部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到分承包方进行核查,申请者应为此做出安排。7.2.3 抽样测试
a.在验船师监督下抽取试验样品。样品在特征、特性、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可的产品或产品系列,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
b.如果工厂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设备和条件,经验船部门同意,型式试验可在工厂进行,但这些试验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试验报告须经有关试验人员和验船师签字,测试单位盖章。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如果工厂只具备完成部分试验项目的条件时,经同意,可由申请者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其余项目的试验。
c.如果工厂不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或验船部门为评价工厂现有条件下检测的可靠性时,申请者应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d.验船师应确认这些测试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符合经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e.确认样品的结构、尺寸符合经批准的图纸,性能指标符合经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f.如确认某项试验的结果不符合取得认可的条件,验船部门可书面通知申请者暂停本次认可检验。
g.如果此时申请者仍要求获得认可,则申请者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试验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的纠正措施。验船部门研究后可决定是否对工厂或产品增加某些要求,或再次派验船师参加有关试验,或正式终止本次认可检验。
7.3 型式认可批准
7.3.1验船师在完成现场审核、试验后应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出是否可以给予受检产品型式认可的明确意见,连同试验报告和记录交所在验船部门审核。
7.3.2 验船师所在验船部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者所填《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纪录、申请者提交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主要图纸报送主管机关审查; 7.3.3 主管机关审查后确认产品符合取得型式认可的条件,即可批准给予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如果审查后不满意,主管机关将责成有关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限期改正,或要求重新进行现场评定。在限期内整改仍不能令人满意或重新评定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原因。工厂认可 8.1 工厂认可申请
8.1.1 申请者应填写《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申请书应经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8.1.2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供验船部门审查: a.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b.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图纸; d.设计计算书 e.产品技术标准;
f.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g.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h.产品使用说明书 i.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
j.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
k.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l.主要工艺文件;
m.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
8.1.3 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a.产品鉴定材料;
b.工厂或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材料; c.产品彩色照片。8.2 工厂认可现场审查
8.2.1验船师到生产场所抽取典型样品进行试验测试、检查生产流程、审核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8.2.2 抽样测试 a.在验船师监督下抽取试验样品。样品在特征、特性、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可的产品或产品系列,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
b.如果工厂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设备和条件,经验船部门同意,型式试验可在工厂进行。但这些试验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试验报告须经有关试验人员和验船师签字,测试单位盖章。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如果工厂只具备完成部分试验项目的条件时,经同意,可由申请者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其余项目的试验。
c.如果工厂不具备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或验船部门为评价工厂现有条件下检测的可靠性时,申请者应负责将样品送验船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申请者,一份交验船部门存档备查。
d.验船师应确认这些测试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符合已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e.确认样品的结构、尺寸符合已经批准的图纸,性能指标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f.如确认某项试验的结果不符合取得认可的条件,验船部门可书面通知申请者暂停本次认可检验。g.如果此时申请者仍要求获得认可,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试验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的纠正措施。验船部门研究后可决定是否对工厂或产品增加某些要求,或再次派验船师参加有关试验,或正式终止本次认可检验。
8.2.3 检查生产流程
a.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处所进行检查,并跟踪、见证典型产品的主要制造、检验和试验过程,确认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文件;
b.确认经批准的重要制造工艺得到正确执行。
c.确认工厂具备与产品制造要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8.2.4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
a.确认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职权到位;
b.确认工厂已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对检测、试验设备的使用、维修制度、这些设备适用、有效; c.确认工厂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得到有效管理; d.确认工厂对原材料和外购、外协零部件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能投入使用;确认重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零部件已经取得验船部门认可; e.确认重要岗位的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f.检查工厂的检验记录,确认成品、半成品符合已批准的技术标准;
g.确认不合格品有明显的标志,并予以隔离,不能转入下道工序,不能与成品混淆; h.确认产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i.检查售后服务、质量跟踪、用户意见处理情况。8.3 工厂认可批准
8.3.1验船师在完成现场审核、试验后应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出是否可以给予申请者工厂认可的明确意见,连同试验报告和记录交所在验船部门审核。
8.3.2 验船师所在验船部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者所填《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纪录、申请者提交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主要图纸报送主管机关审查; 8.3.3 主管机关审查后确认工厂符合取得认可的条件,即可批准给予认可,并颁发工厂认可证书。如果审查后不满意,主管机关将责成有关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限期改正,或要求重新进行现场评定。在限期内整改仍不能令人满意或重新评定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原因。
9.认可的保持和撤消 9.1 认可保持
9.1.1为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证书持有者应使工厂和产品保持批准认可时的状况和质量,并按时申请年度审查和再次认可。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若工厂和产品的状况和质量不再满足认可条件时,证书持有者应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9.1.2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应每年申请船检部门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一般安排在认可证书有效期起始的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可结合产品的日常检验进行。在审查中发现的有疑义的地方,验船师应及时与工厂交换意见。年度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证书持有者向验船部门提出申请,并为此做好准备;
b.验船师到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必要的测量和试验,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标准; c.检查工厂检验、试验记录,确认一年来产品质量稳定; d.确认一年来工厂的各项管理保持了批准认可时的状态; e.确认工厂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遵守主管机关的规定;
f.工厂应将产品质量反馈信息、一年来的销售情况提供给验船师参考;
g.验船师在认可证书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检验签证章”。验船师应将审查情况写入《产品检验报告》,经批准后存档备查。
9.1.3 工厂或产品取得认可后,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验船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对工厂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重新进行审查,派验船师监督、见证有关试验,以证实工厂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条件。
a.改变产品设计; b.改变重要工艺流程;
c.有关质量控制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和措施有重大变化;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发现产品有非偶然缺陷;
f.发现产品存在可能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 g.认可产品的技术标准发生变更。
9.1.4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个别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展期6个月。
a.证书持有者应向验船部门书面提出认可展期申请,说明要求展期的理由。展期申请至少应在认可期满前3个月提出。
b.验船部门对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如果验船部门认为展期理由不充分,应将该项申请退回申请者;如果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应派验船师到工厂进行检查;
c.验船师按年度审查的要求对工厂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填入《产品检验报告》; d.验船部门将展期申请的审查意见,附上验船师的《产品检验报告》及证书持有者的申请,报送主管机关; e.主管机关对所报资料审查同意后,将批准展期事宜书面通知申请者。主管机关审查认为不能批准展期时,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报送验船部门,并说明原因,由验船部门通知申请者。
9.1.5 认可有效期届满,证书持有者仍希望保持认可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再次认可申请。验船部门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办理再次认可检验手续。此时,如果证书持有者的条件和产品没有发生变化,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审批,本规程第7章、第8章规定的程序可以简化。
主管机关根据验船部门的审查情况和报送的材料,决定是否给予再次认可及颁发新认可证书。
再次认可申请一般应于认可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以便保持认可的连续性。9.2 认可的撤消
在认可有效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主管机关将撤消已颁发的认可证书,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通告。a..取得认可的产品现已属于国家淘汰或禁止的产品; b.转让、涂改认可证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c.用户反映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违反验船部门有关认可的规定,且不听从劝告的;e.发生9.1.3条的情况,经审查工厂已不再满足认可条件时。产品的日常检验 10.1 日常检验方式
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方式包括:在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基础上的制造检验、出厂 检验和不定期检验。
具体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要求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10.2 制造检验
10.2.1 制造检验是验船师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验船师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包括产品完工后的试验等。10.2.2 下列产品应进行制造检验: a.锅炉和受压容器;
b.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mm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 c.传递能力大于0.735Kw / r/min的齿轮箱; b.额定负荷大于40kN(3.92t)的起重设备; c.容量大于等于50kVA的配电板
d.功率大于等于300kW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 e.扭矩大于等于29.4kN·m的舵机; h.直径大于等于的3.0m螺旋桨。10.2.3 制造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 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b.审核工厂所做原材料、外购件的理化试验报告,审阅重要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有疑问时进行复验;
c.检查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审查重要工序的检验记录或见证其试验、测量;
d.见证每件产品的出厂试验,确认该试验符合经批准的出厂试验大纲;审查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技术标准;
e.填写《产品检验报告》。首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经省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其它产品可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
f.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证书正本交申请者,证书副本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10.3 出厂检验
10.3.1出厂检验是验船师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或抽样检验,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及必要拆检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如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为3%~5%,但不应少于两台(件)。10.3.2 出厂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 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b.审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
c.审查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
d.逐台见证工厂所做出厂试验,必要时抽样进行拆检,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e.或者抽样检验,见证样品的出厂试验及必要的拆检,审查本批其它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确认本批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f.如果抽样试验中有某项试验不合格,验船师可允许加倍抽样,重复该项试验,以证明失败是缘于偶然因素;与此项试验相关联的试验也应重做;重做的所有试验都合格时,可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做试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予发证。以上情况应记录在《产品检验报告》中。g.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并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 h.在确认合格的每台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i.逐台(件)签发船用产品证书。也可按批签发证书,此时应在每台(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章,出厂合格证上应有产品编号;验船师应确认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证书能一一对应。产品证书正本交申请者,副本及其他资料一起存档备查。10.4 不定期检验
10.4.1不定期检验是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授权工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日常检验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10.4.2 执行不定期检验的条件
a.产品应工艺严格、质量稳定,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b.验船师可以随时到工厂对同类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这种检查和抽查不必是为了签发船用产品证书,被抽查的产品也不一定用于渔船。10.4.3 不定期检验的工作程序
a.验船部门将日常检验工作正式授权给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工厂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专人保管检验标志; b.工厂申请船用产品证书时只需将《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和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提交验船部门;
c.验船师审查工厂的申请书、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后,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即可逐台签发证书,也可按批签发证书并在产品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章。验船师应将发证事宜记录在案,将证书副本等资料存档。d.由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将检验标志标注在已取得证书的产品的相关部位;
e.验船师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不定期到工厂审查其试验报告、检测记录,并取样进行全部或部分试验。验船师应将检验事宜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f.发现产品质量有非偶然的缺陷,或发现工厂违反验船部门的规定时,验船部门可随时撤消授权。个别检验
11.1 个别检验是对尚未按要求取得认可或认可已失效或认可未覆盖的产品,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进行检验的一种检验方式。11.2 个别检验的一般程序
a.申请者填写《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b.验船师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试验大纲,确认产品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c.审查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如有疑问验船师可要求进行附加试验; d.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并见证产品的测量、试验,以确认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应符合经批准的试验大纲;
e.应逐台(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逐台(件)检验不必要时可按批抽样检验,但抽样比例应高于5%,但不少于5台;
f.填写《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局主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验船师批准后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在产品的相关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g验船师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