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大中修岗位职责(精选7篇)_公路养护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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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与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将成为未来公路管理中的主要任务。但从当前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开展情况来看,受养护技术、管理思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相关人员难以有效控制公路养护大中修设计质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养护工程的开展,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1公路养护设计的基本内容 设计的基本内容 路线设计
从当前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开展情况来看,在整个大中修工程中,其设计方案经常会受到工期、地形、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设计方案出现差异。例如,对于不符合规范及标准的越岭路段、视距不良路段,在资金限制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地形设计紧急停车带;而对于平曲线超高不足路段,可以通过调整基层厚度恢复平曲线超高,以保证平曲线正常。对于路基沉降旧路路拱不能满足公路等级的路段,应该根据当地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善路拱,例如:可以通过对上承层添加补强材料的方式进行处理。
路面设计
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路面设计中,需要根据公路的使用要求与运输量进行设计,并在考虑该地区公路传统病害情况、自然天气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研究。
路面大修补强设计
在路面大修补强设计中,需要彻底处理旧路的病害情况,以保证整个路段的强度均匀。对于以重型车辆交通为主的公路路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柔性基层补强方案;而对于原有旧路基层碎石含量≥55%的路段,可以采用基层冷再生补强方案。在水泥路面换板过程中,需要根据路面的具体形态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案。例如,如果道路基层松软,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挖除问题路基,并浇筑C10混凝土;如果检查时发现水泥混凝土破损率大于等于30%,在大中修处理中可以考虑整体翻修。
路面中修
路面中修之前,需要处理路面上存在的拥包、裂缝等病害,以保证旧路路面平整,方便中修顺利进行:对于一级及一级以下的公路,由于其交通量较大,交通量多以重型、中型车辆为主,导致经常出现路面失稳现象。针对这种路段,可以采用4.0cm加铺罩面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加铺之前,对旧路面拉毛铣刨,并保证其处理深度≥0.5cm。对于二级与二级以下的公路,其交通量中等,交通量构成多以小型、中型车辆为主,旧路面破损不严重,而且交通量对路面的整体性能要求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微表处技术进行中修。公路大中修设计方案类型 公路大中修养护的基本步骤
某地区在公路养护过程中,主要按照下列步骤开展公路养护工程.对公路大中修设计方案的研究
根据该地区公路病害情况,该地区相关单位在公路大中修施工中主要按照下列方案进行养护处理:⑴沥青路面中修方案该地区相关单位通过研究发现,部分地区的原沥青路面病害程度较轻,并且路基整体条件稳定,因此在中修过程中,主要铣刨原沥青结构(铣刨厚度为3~4cm),并加铺相同厚度的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结构。而对于道路基层基本稳定,路面病害情况较多的地段,需要彻底清除病害,并加铺5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⑵沥青路面大修方案分析在沥青路面大修设计过程中,在无特殊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采用5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4cmAC-13C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相关人员通过研究发现,由于沥青路面大修主要是抬高路面,在这种处理后经常会出现高差现象,最终引发一系列问题。针对这种现象,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为:①大修路段对起终点采用下挖接顺原纵坡的方式;而对于穿村路段,则可以采用下挖的方式进行处理,保证新路面标高基本与原路面持平。②在平交口接坡处理中,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采用18cm水泥稳定碎石+5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接坡方式。第二种方法,采用18cm水泥稳定碎石+5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接坡;而对于中修路段,可以直接加铺5cm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接坡。
沥青路面冷再生技术在公路大中修工程中的应用分析
在某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施工单位采取了沥青路面冷再生技术,有效解决了该地区路面存在的病害现象,达到了既定的施工目标,值得其他工程借鉴、学习。
工程案例简介
该案例位于我国某山区,公路沿线宽谷段开阔,山势险峻,对公路的大中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降雨来看,该地区年平均降雨较少,但所经过的河流水量丰富,河床缓、冲刷小,有助于大中修养护的开展。该公路的建成时间较长,属于三级沥青路面,在大中修养护处理之前,相关单位对该公路进行了详细的现场调查,总结出该路段共存在以下几种病害形式:①路面沥青老化现象严重,多数路段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②由于公路缺乏必要的养护,在拥包、车辙等病害现象的影响下,沥青混凝土路面推移剥落;③路基沉降破坏路基原有结构,导致路面出现损伤。
冷再生技术的应用分析 施工单位通过研究发现,针对该路段存在的问题,可以使用冷再生技术进行解决,其技术设计的基本内容如下:
改进旧路面平整度
在该路段处理中,所处理路段的病害坑槽深度小于等于5cm时,可以采用10cm乳化沥青封层联合原面层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坑槽深度大于5.0cm,并且路段坑槽的损毁面积较大,则可以采用计量约为10%的石灰土整平坑槽,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在整平结束之后,采用压路机压实,直到压实度大于等于95%。
拌和
采用二次拌和和粉碎法进行处理。在操作过程中,指派专业人员跟随再生机,进而随时确定沥青拌和深度;在第二次拌和处理时,相关人员需要保证沥青拌和深度能达到混合料撂地以侵入下承层2cm位置为佳。
接缝与调头处处理
在A段拌和结束后,预留4~7m不碾压路段;在B段施工作业时,联合A段未碾压部分进行一体施工,并添加部分水泥进行统一拌和,以保证A、B两段的处理质量。
养生
在养生过程中,要求洒水车能每天按时进行,确保施工路段具有一定湿度。在养生过程中,考虑到刚完成施工路段的水泥稳定基层强度较低,因此在洒水车作业过程中需要将洒水速度与车速控制在特定范围内,避免因为洒水速度、行车速度过大而导致水泥浆液流失,这是养护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总体而言,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在综合考虑工程技术条件、公路病害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处理技术,以保证大中修养护的整体效果,提高整体养护水平。
第2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XX公路局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策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要保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宜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十条 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最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
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法人审查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第十五条 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十八条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山东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主要包括: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什,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初验评定等。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着,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对连续长度小于5公里(含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量的1/2抽验,大于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3-5公里抽验;构造物作为独立项目单独检查;其他工程按工程性质视情况抽验。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定交工验收证书后起12个月,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
第3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开发区公路局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策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大中修工程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要保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宜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最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法人审查设计变更。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第十四条 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十七条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山东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主要包括: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什,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初验评定等。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着,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对连续长度小于5公里(含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量的1/2抽验,大于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3-5公里抽验;构造物作为独立项目单独检查;其他工程按工程性质视情况抽验。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定交工验收证书后起12个月,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4篇:公路工程养护大中修工作总结
养护大中修工作总结
养护大中修工程工作在市局党政的正确领导下,有关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团结、创新、务实、奉献”的公路精神,以“发展、改革、质量、廉政、安全、稳定”为主题,紧紧围绕公路建设为中心,全面提高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狠抓任务的落实,确保了全年大中修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现对一年大中修工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工程概况:根据市局计划安排,我局 年大中修任务完成:
1、线:油面大修,下承层补强,1cm下封4cm沥青碎石;新建砼路面 段 m,m宽 cm厚砼路面,下承层补强,20 cm水泥稳定基层。油路重铺 段 km,m宽 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cm下封4cm沥青碎石。
2、线: 段 km,宽,先凿除旧砼面板,处理软基 m3,再浇筑 m厚水稳基层,cm厚砼面层。
3、线 立交桥安保工程: 段浇筑 m防撞墙。
二、大中修建设情况
1、根据市局下达的大中修工程计划,我局严格按照工程管理的“四制”要求,对 线 km,线 km以及 立交桥防撞墙工程实行邀标。采取再优价格和评标小组评议确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进场前签订了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为工程顺利实施打下了扎实基础。
2、建立强制有效组织机构并上报市局存档,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在现场管理上加大了“四控制、五目标”管理措施。以项目经理为主,建立质量目标责任状,提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创优意识。
3、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计划要求,做好了各项施工配合比,为施工做好了各项准备,各分项工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进行了检测,以试验检测数据指导工程施工,确保了工程质量。
4、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明确专职安全员,强化文明规范施工,确保了大中修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实现了“四个为零”目标。
5、大中修工程经费,实现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质量计量支付。共完成大中修计划经费 万元,实际完成经费 多万元。
一年来,在市局的重视和支持下,局在大中修工程管理中,将质量这根生命线贯穿始终,注重科学管理,在管理中不断总结、积累、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树立公路良好形象。
年 月
第5篇: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XXX镇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XXX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路基大中修、构造物修复、桥梁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镇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原则:
(一)以镇道为主,适当兼顾乡道和村道;
(二)路基改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应尽量争取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整治,路基、路面改建不得列入养护大中修计划;
(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四)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线路、名称、工程地点,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
(二)根据调查出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和局部提高路基的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
(三)根据调查需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增建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和出现病害的桥涵情况来安排防护工程和桥涵大中修工程。
(四)调查得到的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第六条 大中修计划按照县下达的计划安排,乡镇在上年度的10月份以前对路况进行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大中修具体项目建议计划报州、县交通局审核,待州交通局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由县交通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外业踏查,并按部颁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由县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未经批复,工程不得开工。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计划,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预算编制采用云南省交通厅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07]及《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07]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直接由地方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交通局和县交通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大中修工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县交通局成立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于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县道大中修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组织招投标,乡村道大中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工程有条件的实行第三方监理,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监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每月及时填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度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XXX镇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组织大中修工程的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及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否则无条件返工。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在计划年度内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大中修工程的质量。
第五章 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弹石路面按照《云南省乡村公路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其路面工程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返修率考核,县交通局进行抽查。工程返修率为每公里的质量缺陷返修量与其竣工数量的百分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沥青路面每公里返修率累计超过1%,由县交通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断板累计超过4%0,由县交通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第二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县交通局削减下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六章 大中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大中修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配套大中修工程资金,以保障能按质按量完成大中修工程。(各乡镇不得挤占、挪用、大中修资金,不得变更工程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所应按办法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办法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
第6篇: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计划管理..4 第三章 项目法人管理.......4 第四章 设计管理..5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6 第六章 合同管理..7
5.监理人员更换.......10 6.工程质量奖惩.......11 第七章 质量管理 16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17 1、质量保证体系....17 2、质量控制..17 第三十二条 质量控制方法..20 1)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21 2)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21 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实测法和试验法。.21 第八章 安全管理 21 第九章 交竣工验收.........22 第十章 附 则......22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XX管理处负责解释。.........23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交计统[2010]12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管理处直接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已达到其服务周期,必须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使之全面恢复原设计的状况;由于水毁、地震、交通事故、风暴、冰雪等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作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及专项工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综合考核,依法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XX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养护工程计划负责大修及专项工程的实施,由省高管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的理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交通发展规划(或计划),以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九条 XX管理处应及时编制下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经省高管局审批。
第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应专项上报审批,在计划调整时列入。
第三章 项目法人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项目法人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贯彻实施大修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凡列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运输厅经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的高速公路大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委派制
度,应组建项目经理部和总监办,根据省高管局或其他投资方授权,项目经理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修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养护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项目经理部应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三)向省高管局办理开工报告;
(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五)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六)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等。第十五条 配合省高管局进行大中修养护项目的质量监管。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未履行法人代表职责的,由省交通厅及省高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大修及专项工程设计要遵循“分类处理,合理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及专项工程设计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大修设计方案经省高管局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大修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报省高管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专修工程只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及预算由省高管局批复。
第二十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及专项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并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管理。因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和特殊任务等紧急情况实施的中修工程,要坚持“先抢险、后恢复”的原则实施。由管理处择优选定施工队伍,报省高管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由省高管局审查,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二十四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管局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下达各管理处、公司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并报经省高管局批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XX管理处高速公路道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工程的合同管理总则:1.合同种类包含了设计咨询、科研与试验检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廉政、安全生产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应的附件部分等。本办法中采用的名词概念的定义和解释与涉及的招标文件一致。2.设计、监理、施工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关系,其他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3.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和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管理办法等。同时,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也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应由XX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管理。4.XX
管理处(以下简称业主)作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业主养工科具体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合同管理实行履约监管制度;重大合同核备制度;合同审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约,不诚实守信的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交通厅记入诚信档案。6.合同文本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7.本项目相关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依据;3)、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7)、争议解决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设计合同管理:1.设计人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3.设计人须经业主同意,才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设计人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4.设计人须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深度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报审文件、报批文件,并按合同要求数量为业主提供设计文件。5.设计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设计文件,业主有权处以违约金,连续三次推迟提交设计文件日期,业主将调整设计人的设计内容、核减设计费,必要时中止设计合同。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合同要求。设计人应及时、无条件的提供设计变更方案论证、变更图纸及经济分析比较,以正确指导施工。7.由于设计人的疏漏或失误,致使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资料不全、方案缺陷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人除按照合同要求承担经济损失外,业主有权处以违约金。8.设计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设计代表应按照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若业主认为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业主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代表,并处以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管理: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和设备进场工作。不得随意调换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3.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人员,应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4.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简称驻地高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总监理工程师(驻地高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现场负责测量、试验及旁站等工作的监理员、试验员必须具有土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三年及一个同类项目的工程经验。
5.监理人员更换
(一)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进场,必须由原投标人提出书面更换人员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的资质,报业主审批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二)进场的监理人员未通过有关部门考试的,业主有权责令限期更换人员。
(三)若业主认为监理人员违规操作,或在计量、材料检验、试验检测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并处以违约金。
6.工程质量奖惩(一)奖励
监理所辖合同段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业主奖励监理服务费合同价的2-5%。
(二)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或重大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相关专用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管理:1.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不得随意更换。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3.设计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商应严格执行,按图施工。如果确需变更,应按相关手续办理。4.承包人进场人员管理
(一)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员组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被换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程序逐级上报业主审批。
(二)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承包人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合同要求的资质条件。
(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贿监理、业主人员的,一律清除出现场,业主将上报上级部门,并处以违约金。
5.承包人进场材料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基本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供监理工程师检查检验,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方可进场,并报业主核备。
(二)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且大宗材料进场前须提供承包商的供货合同。并报监理、业主核备。
(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技术标准,严禁以次充好。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进场。
(四)承包人进场材料发生二批次质量抽检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终止供货合同,并视情节处以违约金。
6.承包人设备进出场管理
(一)承包人设备进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载明的机械设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调换或撤离施工现场。
(二)承包人设备进出场,需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上报设备进出场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业主备案。
(三)承包人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将在全线通报批评。连续发生此类事件,业主将视情节,处以违约金。
7.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
(一)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手段,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合同质量目标实现。接受业主及上级部门(交通部、交通厅、交通厅职能部门、高管局)组织的各类检查。
(二)业主实行工程质量累计评分制 8.承包人工程进度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并按业主批准的计划实施。
(二)工期滞后者,按合同要求处以拖期损失偿金,每180天兑现拖期损失偿金。工期连续三个月滞后当月计划的30%且严重影响总体工期者,业主有权核减其部分工程。
9.承包人资金管理
承包人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建设资金外流。
承包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建设资金另做它用的,业主将通过银行停止支付,并通过履约担保银行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中止合同。
10.工程分包管理
道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工程不允许分包,否则,中止合同。11.承包人经业主批准或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可将部分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文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12.分包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七天内,向管理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合同组成部份。13.分包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分包的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加强对各种联系单、签证单管理,加强对承包人项目人员管理,对存在挂靠、转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建立合同台
帐登记,加强合同档案管理,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加强对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交付工程、办理结算,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擅自插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及材料采购等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管理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
14.(材料设备)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以下内容:(一)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
分包人必须具有业主认可的省部级专业资质,近五年内具有两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且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工程;
(二)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劳务分包代替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业主有权要求限期终止分包项目,并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次项违约金;
(三)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要严格控制在合同总价的20%以内,严禁以分包工程的名义转卖工程以获取利益;
(四)分包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省及XX管理处高速公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五)分包工程的工期必须满足总体工期以及月度、季度、年度工期的要求;
15.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负责。
16.分包管理
承包人劳务分包必须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工协议,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17.工程计量支付事宜,按照《XX管理处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18.工程保险
根据合同要求,承包人应按满足合同条件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第二十九条 廉政合同管理:1.按廉政合同要求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并按XX管理处有关“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的精神组织落实。各参建单位公开各自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开监督电话。2.各参建单位应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合同管理:
1.按照国家、交通部规定和省厅、局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每月5日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计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将安全施工方案和专职安全员的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核备。现场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及布置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通过。
2.开工前7日内,申报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报业主及监理处备案。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内部形成监理处和监理组的质量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明确、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形成以项目经理和技术主管为核心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质检部门为龙头,由试验室、测量队参加的质检组,负责实施各工序的质量管理、检测实验和统计分析;施工队内部由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组成自检小组,完成施工全过程控制和自检,形成行政上支持、技术上把关、专职检测试验、施工过程管理的良性循环,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核心,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的质量控制原则。
(2)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是以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的工作步骤;是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的随工程施工顺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内容和顺序,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主要通过控制《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和《中间交工证书》三个中心环节来实现工程质量的控制,以下是对所有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
①工程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是监理工程师对该项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的认可。由于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内容包括:
1)拟开工项目的名称、桩号、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2)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3)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工作。
4)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5)提供测量、标准试验、审核无误的施工图和各种材料的试验报告或已批准使用的批件编号及复印件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②工序自检报告: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有一系列有关的测量、检验、试验资料支持,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进行检查验收。
③工序检查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进行检查验收并签任,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的进行。
④中间交工报告: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中间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应拒绝验收。
⑤中间交工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应对按工程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做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
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间交工证书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理的最后控制手段,也是中间计量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因此,它签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备分项工程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并且所有资料附件齐全。
2)有承包人对该项工程质量合格的自检结果。
3)该项工程各道工序或部位均有经监理签认的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有监理处中心试验室独立抽检的试验资料。
4)该项工程经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长或高级驻地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⑥中间计量证书:只有填报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填报《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全或资料整理工作未完者,视同不具备计量条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控制方法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主要是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和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必要的试验等。
①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的具体内容有: 1)审核有关技术资质证明文件。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控制图表。6)审核设计变更、修改图纸和技术核定书。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②现场质量检查 1)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a.开工前检查。监理工程师应着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b.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交接检查。
c.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均应重点检查,并得到签认后方能掩盖。
d.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时,亦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e.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程项目施工。
f.成品保护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是否可靠。2)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
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实测法和试验法。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有关规定采取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交通管理参照省厅和省高管局下发的有关文件。
第九章 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XX管理处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XX管理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养护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在项目完工后一并完成,大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自签订交工验收证书后12个月,工程完工后先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XX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养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分类
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公路处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市公路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的制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国省干线、后支线。
(二)先重点构造物,后一般设施。
(三)优先安排抢险抗灾路线。
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一般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确定养护对策及工程设计方案,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湖北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修(改善)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工程计划及设计方案的上报工作。
(二)市公路处负责对各区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全市下年度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每年6月下旬之前上报省公路局。
(三)省公路局审核下达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计划后,市公路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四)市公路处下达项目计划及工程施工设计图,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改建)计划,执行中如果确需变更路段、结构、工程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市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度。各项目应组建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在工程施工前,各项目应将成立工程项目部的文件上报市公路处。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制度。施工监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家相应监理规范和《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监理,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开工申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单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工程项目部组成、劳务、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及标准试验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开工令,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处备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序签认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应严格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检,评定合格并签认工序资料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月报制度,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收集整理本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公路处。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市公路处审批付款。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市处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按比例扣留。质量保修期时间为一年,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算。保修期内若出现属施工方的质量问题将用保证金冲抵维修费,若超出保证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保修期满后,返还保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各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严格按相关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时一般不封闭交通,必须封闭交通才能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变更必须经市公路处同意后才能实施,重大变更还需上报省局批准。
第二十条 市公路处将不定期组织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重点检查。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执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开展。工程验收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施工原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质量检测及评定资料、工序签认资料、工程照片和声像等等相关资料。完工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市公路处,竣工文件未及时上报的项目,不办理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工程真实的面貌。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一式叁套,市公路处、接养单位、施工单位各一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填报计量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市公路处核批。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 奖罚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奖励基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提取。竣工验收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良以上(包括良等)等级时,具有获得奖励基金资格;良等以下等级时无获得奖励基金的资格。
获得项目奖励基金计算方法为:项目奖励基金=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奖励基金总额*该项目总投资/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未落实开工申请制度、工序签认制度的,不办理计量支付手续。检测资料及交(竣)相关资料不规范的,该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落实质量自检,发现一次扣项目工程款2000元。监理单位旁站不到位,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一经发现将按工程总投资的10%罚款,并终止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路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