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岗位职责(精选6篇)_残疾人维权工作安排
残疾人维权岗位职责(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维权工作安排”。
第1篇:残疾人维权案例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商场张贴歧视标志被投诉
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某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商场。2009年10月16日,该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禁行盲人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该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聋哑工人讨工资
2007年9月17日,聋哑人申国华到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并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元,申国华工作22天后离开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未支付申国华工资。
申国华先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8年11月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9月份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及期间的工资共计10800元;
2、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125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国华于2007年9月17日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已经建立,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给付申国华工资报酬。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每天30元,共计660元,对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国华自2007年9月17日起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此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现申国华要求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说明申国华已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当向申国华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的工资,即450元,对此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淇滨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工资660元;
二、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经济补偿金450元;
三、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申国华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四、驳回原告申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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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盲人按摩员工因投诉被解聘,单位有无过错?
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未招收残疾人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某器材厂是一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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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外地残疾人乘坐地铁也免费
辽宁省抚顺残疾人甲和北京残疾人乙于8月9日下午来到A市科学馆地铁站,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意外的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A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A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在交涉的过程中,两残疾人要求A地铁出示公司规定,并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地铁站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强调地铁集团是根据《A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才不向外地残疾人进行优惠。直到晚上八时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实在不能坚持站立,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了五个多小时。两人遂于8月11日向A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A地铁,并且于8月18日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讨说法。B区人民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指出:‚A地铁对非A市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A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完全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两残疾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地铁向其赔礼道歉,并返还其地铁票人民币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被告A地铁在法庭上辩称,A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是按A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人格权的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A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6元并向甲和乙赔礼道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残疾人学生被学校拒收,诉至法院终得入学
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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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工伤摔断腿,法律援助维权
李某是山东省东平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山西打工。2007年12月,他在太原市某工地拆卸脚手架时,不慎从高空坠下,导致腰部和双腿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因雇主和施工方不再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
后李某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援助热线打了求助电话。由于当事人系农民工、残疾人,属于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雇佣李某干活的虽是赵某,但其所承揽的拆除脚手架工程是从李某处转包来的,而李某的脚手架搭拆工程又是从山西某装饰公司分包的。为了尽快调解此案,承办律师一方面奔波收集证据材料,一方面积极与法院协商沟通,并耐心地做被告的工作。2009年11月,法庭开庭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11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0.89万元。
手指压断,七级工伤讨赔偿
1998年9月2日,刘明经人介绍到罗友敏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臵。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罗友敏立即送刘明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友敏全部承担。
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明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后刘明向罗友敏要求支付赔偿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友敏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友敏付给原告刘明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679.56元(已付5308.15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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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领取低保,讨要额外补偿被驳回
张凤伟于1996年12月从皇姑区饮食公司辽河饭店调到A厂处工作。A厂给上诉人每月开资100元,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费、保险、失业等费用,实际开资70.2元。1998年A厂转制成为私营企业。后由于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的变动,张凤伟每月开资50元。另查,张凤伟从1998年开始领每月都领取生活保障金,至今每月领取288元。2003年度和2004年度采暖费A厂已给付上诉人。张凤伟于2003年11月12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厂按每月140元补发2001年至2003年的工资,并给付独生子女费。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9日以张凤伟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凤伟于2004年4月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凤伟由于企业动迁被调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为其开工资交纳保险等费用,张凤伟与被告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张凤伟要求按照沈阳市政府沈政办发(2000)6号文件《关于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单位为其补发2001年以后工资的主张,文件中要求企业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由于原告张凤伟每月从社区领取保障金228元,加上单位为其开的50元工资,其数额已达到文件的要求,故对其补发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独生子女费已包括在50元工资中,其要求独生子女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凤伟的诉讼请求。
连环售车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陈某驾驶赣G25209号货车在九江市西二路早校门前与邓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致使乘坐邓某车辆的芦某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左股骨颈及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芦某属七级伤残。另外,赣G25209号货车在车辆登记部门的所有权人为星子某石材厂,该厂于1999年将赣G25209号货车卖给案外人熊某,熊某于2002年又转卖给赵某,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的陈某系赵某雇佣的驾驶员。
后芦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赵某、星子某石材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星子某石材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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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赔偿,超过时效被驳回
魏中堂于1970年到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原临汝县县乡联营贾岭煤矿)工作,时任煤矿炮工。1975年3月8日,魏中堂在上班期间被炮炸伤了右手,后被迫截肢。病愈后,魏中堂仍在该矿上班。1993年6月14日,魏中堂被汝州市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审批为职工工伤。1999年10月8日由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原告批准填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叁级。2006年7月31日,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与司马振强签订转让协议,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2007年10月31日,魏中堂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给予申请人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256440元。同日,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魏中堂的申诉不符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给其下发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8年2月26日魏中堂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为,恳请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436857.6元,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该煤矿全部资产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该煤矿名称变为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此时被告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而原告的工伤待遇等一直未落实,原告应当知道因工伤所享受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应认定2007年4月3日为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此时原告即应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而原告一直怠于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到2007年10月3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致使因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诉期间,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魏中堂的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魏中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诉期间有中止、中断的事由,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给予支持。
后法院驳回了魏中堂的诉讼请求。
工伤又被误诊,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权
2005年3月,44岁的张某在晋中市某铁厂打工时掉入熔铁水中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到70%以上。2005年4月,张某来到西安市某医院接受异体皮移植手术。出院休息一段时间后,张某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双腿萎缩现象,张某认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在亲属的陪护下,多次找到医院要求给予赔偿,但均被拒绝。后张某向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指派了两位律师。律师一方面帮助张某向某医科大学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一方面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后来的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鉴于此,承办律师向法庭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2010年法院第三次开庭,根据鉴定结果,法庭判决医院赔偿张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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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人临时救助的办法》、《关于奖励应届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大学生的办法》、《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滨海新区视力、听力、言语困难残疾人家庭通讯费、网络宽带费补贴办法》、《滨海新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培训费和机动车操纵辅助装置改造费补贴办法》,现正与区财政局会签过程中。
二、突出服务特色,开展人性化助残系列活动
围绕“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的主题,以”六助一送”这一品牌为依托,以服务基层残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思路,践行改革,不搞大型拼盘式的启动仪式,将惠残助残政策、服务和物资送进社区、村委会,送到田间地头,让残疾人在家门口享受人性化服务。1、政策助残。出台6项惠残政策,从教育、扶贫保障、康复医疗、维权4个方面惠及残疾人,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2、文化助残。“送电影到基层”活动。---残、多残户发放消暑物品,让残疾人平安度夏天。
三、行驶政府职能,开展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
按照滨海新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的认定、认购和置换工作。
认定阶段。1、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方案。根据区综治工作安排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方案》,对认定、认购、置换阶段进行科学划分,对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时限作了详细说明,成立了区残联综合治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2、召开“1+3”部署会,责任落实到人。2月13日,召开置换工作部署会议。塘、汉、大、开分管领导、科长参加,就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作了强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月17、18、19日,区残联分管领导到塘、汉、大分别召开部署会议,街镇分管领导、主管科长参加,就工作---利完成。3、严格把关,有序认购。4月22日起,先后到汉沽、大港、塘沽27个认购点进行现场认购。区残联和街镇工作人员组织残疾人有序选车、签订认购协议、承诺书和不改装不运营保证书,免费办理公证。残联工作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上肢残疾人员进行耐心劝解,绝不让一个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办理认购手续,截止5月19日办理认购手续1400件,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奠定基础。
四、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
认真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解决残疾人康复难题。
1、规范康复救助项目审批流程,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实施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帮助8名孤独症儿童接受救助,帮助7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接受手术。---人有各类辅具需求223件,对2名残疾人大学生申请电动轮椅。
5、开展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适配辅助器具。在市辅具中心的支持下,区残联将向88名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免费发放轮椅、助行器、防褥疮座垫等辅具140件。现已基本完成了项目申报。
妥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市残联文件精神,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1件。经塘沽工作办联系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法援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援助,现已立案。
2、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区信访办转办件2件,塘沽残疾人季凤祥托养信访件和张禹卿电动轮椅置换信访件,经了解季凤祥是一名精神残疾人,不在托养中心的服务范围内,无法接收,已与本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张禹卿的电动轮椅属于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在本次置换车辆范围内,本人均表示认---
第3篇: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2020年是滨海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市残联六代会精神、落实滨海新区残疾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攻坚一年。区残联维权处负责我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保障、信访维权、宣传文体、福利基金7大业务工作,在区残联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残联各部室的关心指导下,维权处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现就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筹兼顾、政策先行
2月中旬,对塘、汉、大现行的残疾人扶助政策进行认真梳理,起草制定了6项统一政策。分别是:《关于发放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双残低保户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办法(暂行)》、《关于奖励应届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大学生的办法(暂行)》、《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暂行)》、《滨海新区视力、听力、言语困难残疾人家庭通讯费、网络宽带费补贴办法(暂行)》、《滨海新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培训费和机动车操纵辅助装置改造费补贴办法(暂行)》,现正与区财政局会签过程中。
二、突出服务特色,开展人性化助残系列活动
围绕“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的主题,以“六助一送”这一品牌为依托,以服务基层残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思路,践行改革,不搞大型拼盘式的启动仪式,将惠残助残
政策、服务和物资送进社区、村委会,送到田间地头,让残疾人在家门口享受人性化服务。
1、政策助残。出台6项惠残政策,从教育、扶贫保障、康复医疗、维权4个方面惠及残疾人,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2、文化助残。“送电影到基层”活动。组织900名残疾人免费观看电影《门球健将》。
3、法律助残。(1)“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援助到家庭”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2)残疾人工作者法律培训讲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法律意识。4、就业助残。(1)开展残疾人企业雇主培训。(2)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3)组织65名就业指导员开展培训。5、医疗助残。(1)“送体检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为200名重度残疾人开展免费入户体检,为1000名残疾人进行免费体检。(2)“白内障复明行动”,开展白内障患者筛查,对符合手术条件的患者进行免费复明手术。
6、志愿者助残。与团区委联合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志愿者与残疾人开展联谊活动,深入社区、阳光家园、康复示范点和困难残疾人家中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7、“夏季送凉爽”活动。对全区贫困双残、多残户发放消暑物品,让残疾人平安度夏天。
三、行驶政府职能,开展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
按照滨海新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区
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的认定、认购和置换工作。
(一)认定阶段。1、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方案。根据区综治工作安排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方案》,对认定、认购、置换阶段进行科学划分,对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时限作了详细说明,成立了区残联综合治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2、召开“1+3”部署会,责任落实到人。2月13日,召开置换工作部署会议。塘、汉、大、开分管领导、科长参加,就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作了强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月17、18、19日,区残联分管领导到塘、汉、大分别召开部署会议,街镇分管领导、主管科长参加,就工作意义、指导原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作了强调,要求宣传到位、家喻户晓。3、工作有序,严格审核。自2月13日至28日,经街镇残联、工作办(开发区城管局)、区残联逐级审核置换申请1700件,逐人填写下肢肢体残疾人评定调查表和认定表,附申请人与车辆照片、购车发票或因发票丢失开具的街镇残联证明、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二)认购阶段。1、精心筹划,周密组织。为方便残疾人认购,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认购工作实施方案》。区残联在原27个街镇设立认购点,认购现场设置“资格验证”、“样车展示”、“手续办理”、“公证受理”和“意见咨询”5个办公区域,为残疾人提供一条龙服务。2、召开推动会,落实
到位。区残联分管领导分别到汉沽、大港、塘沽工作办召开认购推动会,街道分管领导、残联理事长参加。会议就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携带的证件等作了要求,做到通知到位、集体行动、组织有序,确保认购工作顺利完成。3、严格把关,有序认购。4月22日起,先后到汉沽、大港、塘沽27个认购点进行现场认购。区残联和街镇工作人员组织残疾人有序选车、签订认购协议、承诺书和不改装不运营保证书,免费办理公证。残联工作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上肢残疾人员进行耐心劝解,绝不让一个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办理认购手续,截止5月19日办理认购手续1400件,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奠定基础。
四、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解决残疾人康复难题。1、规范康复救助项目审批流程,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实施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帮助8名孤独症儿童接受救助,帮助7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接受手术。
2、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在《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暂行)》颁布实施前,仍按原塘沽、汉沽、大港残联现行政策执行。第一季度,投入9.52万余元,对416人次精神病人给予免费服药救助;投入9.98万余元,对53名精神病人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3、开展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3月3日,围绕“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的活动主题,与区卫生局联合在市第五中心医院、汉沽医院、大港医院开展听力健康义诊和咨询服务。同时,区残联系统各单位将爱耳护耳宣传送进街镇、走进社区,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广泛宣传听力残疾预防知识。
4、认真开展2020年残疾人辅具需求和彩金就学就业项目受助对象筛查工作。根据市辅具中心的要求,对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假肢、矫形器、助视器、个人移动类、护理类辅具及“七彩梦”残疾儿童辅具筛查和需求调查,全区共199人有各类辅具需求223件,对2名残疾人大学生申请电动轮椅。
5、开展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适配辅助器具。在市辅具中心的支持下,区残联将向88名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免费发放轮椅、助行器、防褥疮座垫等辅具140件。现已基本完成了项目申报。
(二)妥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1、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市残联文件精神,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1件(塘沽残疾人张金福)。经塘沽工作办联系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法援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援助,现已立案。
2、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区信访办转办件2件,塘沽残疾人季凤祥托养信访件和张禹卿电动轮椅置换信访件,经了
解季凤祥是一名精神残疾人,不在托养中心的服务范围内,无法接收,已与本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张禹卿的电动轮椅属于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在本次置换车辆范围内,本人均表示认可。
(三)积极做好福利基金工作,为残疾人共谋福祉。1、配合市福利基金会开展残疾人轮椅需求和贫困残疾人假肢和助听器需求调查。我区有成人轮椅需求100辆、儿童轮椅需求30辆、幼儿轮椅需求20辆;小腿假肢需求6条、助听器需求73例。
2、开展远程教育学习卡发放工作。对150名残疾人发放价值1000元的正保远程教育集善学习卡。残疾人可依据自身需要学习会计、税务、审计等知识。开展学习卡项目中期推动工作,汇总、报送项目基础材料,统计开卡情况,督促残疾人充分利用卡内资源学习知识。
3、开展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网站内容征集活动。征集到公益人物事迹8篇、残疾人自强故事10篇、助残视频2个、公益活动照片22张。
第4篇:残疾人维权工作安排
一、积极参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并及时完成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任务。
二、积极参与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按照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四、积极培养辖区优秀残疾人代表当选县(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切实发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提出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提案,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五、深入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无障碍监督员队伍组织,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督查,做好迎接全国检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逐步开展无障碍进社区工作。
六、认真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协助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大案、要案。
第5篇:工会维权办岗位职责
工会维权办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司工会及员工维权方面的工作。收集并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类文件,并组织相关部门学习贯彻。
二、负责公司工会内外文件的收发、整理、归档。负责公司工会信息收集汇总、信息的采集编发工作;做好企业工会的宣传、理念等企业文化活动的组织。
三、负责做好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组织、召开工作。
四、认真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法》,履行工会的职权和基本任务。积极组织工会成员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
五、负责履行工会维权的基本任务,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建立和谐关系,发挥公司各方优势,畅通维权渠道,实现工会依法维权。
六、负责组织办好民工学校。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篇: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职责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对残联和乡镇(街办)残联(残协)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实行岗位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2、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残疾人的工作职责。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协调内外关系;代表本单位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等;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3、残疾人岗位与工作人员要团结友善,互相关心;互相协作,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承办残疾人工作业务;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岗位人员在上级及本级残联(残协)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份内工作;积累工作经验,汇集工作资料,起到参谋作用;做好管辖区域内残疾人登记、统计等;做好宣传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二、岗位学习例会制度
1、每年按有关规定安排至少一次政治理论知识学习。
2、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残联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并保证全体同志参加。
3、关心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进行重点学习和讨论。
4、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和工作会议,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5、因公外出或请假未能参加学习的,回来后要及时进行补课。
6、结合学习,联系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7、做好学习、会议登记、记录工作。
三、岗位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1、岗位同志都要自觉遵守残联制订的各项请示汇报总结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本级领导请示,如本级领导不能决定,上报上级机关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工作人员。
3、凡发现有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均有权向所负责人或领导汇报。
4、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
5、落实每年对残疾人的培训制度。
6、保障残疾人扶助政策规定落实。
7、根据上级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
8、适时报道、宣传一些残疾人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岗位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1、每年协助分管领导制订本级残疾人工作计划和总结。
2、结合本地特点,针对乡镇、街办开展残疾人法规政策宣传。
3、每年工作需要和残疾人宣传计划,协助本级残联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8、建立宣传活动登记簿。
9、建立宣传文件、图像资料等。
五、岗位绩效考评制度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与西峰区残联印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相结合,依据工作实际,指定考评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1、对岗位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2、违反残疾人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4、工作中违背党的政策,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月差错4次以上);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