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岗位职责(精选7篇)_基金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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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引导员岗位职责
篇1:引导员工作职责解读
引导员工作职责解读
1、在台席外为用户提供走动服务,微笑大方迎送用户,主动上前询问用户,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解答用户有关业务问题和受理流程的咨询:
(1)主动咨询用户需求,对用户办理业务所需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避免用户因资料不齐而在营业厅耗时等待,承担业务办理前移的功能。
(2)引导需要到台席办理业务的用户至相应台席进行业务办理;及时疏导前台业务已办结的用户, 保持台席前通畅、不拥堵;发挥协调、疏导、分流的作用,保持营业现场井然有序。
(3)解答用户的简单咨询,对于需要详细解释的问题,应将用户引导至咨询台席,由业务员或值班长负责解答。
2、维持营业厅的现场秩序,引导用户前往相应的台席办理业务,维护用户受理业务时排队的队伍,将台席上等待较多的的用户引导至等待人数较少的台席上。
3、协助营业厅负责人、值班长疏导投诉用户,调解用户纠纷,及时答复用户意见。
4、做好营业厅现场(门前“三包”范围及厅内)卫生环境的维护工作,见到垃圾主动即时清理。
5、在引导过程中,注意收集用户的反馈意见,每日汇总当日收集到的问题反馈至值班长,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6、每天8:00早班开门前应完成的工作:将现场的宣传单及时更新、补充、整理完毕。
7、业务宣传:适时的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业务宣传与推荐工作, 可以主动向用户介绍安全用气知识、宣传“进万家”、“每年免费安检”等特色惠民服务活动,当好用户参谋,引导用户高效办理业务。
8、主动关怀:主动关怀正在等候的用户,提供“一杯水服务”。篇2:大堂引导员工作职责
大堂引导员工作职责
北京市分行
2011年10月18日
一、大堂引导员工作概述
大堂引导员是指在营业网点内指定工作区域主动迎送、大堂引导员是指在营业网点内指定工作区域主动迎送、引导、分流客户,维护大堂营业秩序,引导、分流客户,维护大堂营业秩序,为客户提供简单业务咨询、流程介绍、操作辅导的专职服务人员。咨询、流程介绍、操作辅导的专职服务人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客户迎送、引导和分流三部分。
大堂引导员向大堂经理汇报日常工作。
二、大堂引导员工作区域和主要工作职责
大堂引导员主要工作区域包括客户迎宾区、大堂引导员主要工作区域包括客户迎宾区、业务分流协助填单区、窗口服务区、区、协助填单区、窗口服务区、自助交易服务区和沃德客户迎宾区六个区域。
每个工作区域有各自主要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每个工作区域有各自主要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客户迎宾区。
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大门以内5米的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大门以内5米的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迎送进入和离开营业厅的客户,并主动询问进入网作职责是迎送进入和离开营业厅的客户,点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点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做好客户的引导和业务的初步分流工作。工作。业务分流区。
(二)业务分流区。
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叫号机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叫号机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询问客户办理业务的品种,责是询问客户办理业务的品种,并根据客户需求协助客户拿取业务受理号码,并引导客户到填单台或到等候区等候。取业务受理号码,并引导客户到填单台或到等候区等候。协助填单区。
(三)协助填单区。
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填单台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填单台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协助客户完成所需办理业务单据的填写工作。责是指导、协助客户完成所需办理业务单据的填写工作。
(四)窗口服务区。
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高柜窗口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高柜
窗口附近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各窗口办理业务情况,提醒等候客户尽快办理业职责是根据各窗口办理业务情况,务,并协助窗口柜员和客户完成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一些辅助工作,如复印证件,单据填写不完整的补充等工作。工作,如复印证件,单据填写不完整的补充等工作。自助交易服务区。
(五)自助交易服务区。
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自助服务区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营业厅自助服务区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客户自行完成自助交易。责是指导和协助客户自行完成自助交易。沃德客户迎宾区。
(六)沃德客户迎宾区。主要工作区域在沃德财富服务中心的迎宾区范围内。主要工作区域在沃德财富服务中心的迎宾区范围内。主要工作职责是迎接沃德客户,要工作职责是迎接沃德客户,引导沃德客户到贵宾理财室或高柜区办理业务,并主动为沃德客户提供沃德财富杂志、高柜区办理业务,并主动为沃德客户提供沃德财富杂志、报咖啡或茶水等服务。
三、客户迎送、分流、客户迎送、分流、引导指引
(一)第一步:观察、问询、了解客户。
通过观察客户的外貌特征和神情举止、回答客户问题、通过观察客户的外貌特征和神情举止、回答客户问题、主动询问客户需求、主动服务等方式,主动询问客户需求、主动服务等方式,了解客户办理业务的类型,并初步判断是否为高端客户、优质客户。类型,并初步判断是否为高端客户、优质客户。
(二)第二步:分流、引导客户
1、分区分流。根据客户身份和业务需求的不同将客户分流至相应的服务专属区:流至相应的服务专属区:(1)对办理小额现金业务和简单操作性业务的客户,对办理小额现金业务和简单操作性业务的客户,如一定金额以下存取款、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水电燃气缴费、以下存取款、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水电燃气缴费、打印对账单、卡卡转账等客户引导至自助服务区,指导客户了解、账单、卡卡转账等客户引导至自助服务区,指导客户了解、掌握并自行完成交易。
(2)对沃德客户,引导至沃德客户服务区或沃德财富客户专属柜安排优先办理业务。
(3)对办理非现金业务的交银理财客户和大众客户,对办理非现金业务的交银理财客户和大众客户,分流到销售服务区交由客户服务经理接待;服务区
交由客户服务经理接待;
(4)对提出零售信贷、公司金融等方面业务需求的客户,对提出零售信贷、公司金融等方面业务需求的客户,应推荐给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联系人;给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联系人;
(5)在为沃德财富客户提供优先服务同时,在为沃德财富客户提供优先服务同时,应注意避免造成普通客户的不满。
2、渠道分流。
除网点自助机具外,合理引导客户利用电话银行、除网点自助机具外,合理引导客户利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特殊客户分流。
3、特殊客户分流。
对于特殊客户,如老、对于特殊客户,如老、弱、病、残、孕客户可给予优先照顾,提供人性化关怀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分行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统一制服,并按规定佩戴工号牌或胸牌。
(二)参加网点晨会,学习了解交流新产品、新业务,分析讨论近期经济金融市场形势和营销、客户服务、期经济金融市场形势和营销、客户服务、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每日工作结束后,向大堂经理汇报当日工作情况,为大堂经理和网点负责人进行人力调整和业务改进提供参考。
(四)积极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本网点业务范围,柜面业务办理流程,新产品信息及营销要点,柜面业务办理流程,新产品信息及营销要点,自助机具新增功能或功能调整,各种业务收费标准等。
(五)预先了解各项促销活动,以利于业务拓展;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各类财经信息。
(六)尽量熟悉本网点经常往来的沃德财富客户特征及基本信息,做到见到客户后可以叫出客户的姓名,并能使用正确称谓。
(七)大堂引导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原则:
1、不准办理理财销售或交易业务。
2、不准私自为客户保管各种存单、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私章等物品。
私章等物品。
3、不准参与不正当竞争。
4、不准将客户信息带离岗位或泄露给第三方,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切实执行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5、不准越权办理业务。
篇3:营业厅引导员工作职责
引导员工作职责
引导员主要是在门口和台席为客户提供主动服务,礼貌、微笑迎送客户,主动上前询问客户,主动询问客户的需求,熟练掌握业务办理流程和受理业务流程的咨询。
1、微笑服务、招呼客户入座,提供一杯水服务。
2、主动询问客户对办理业务所需的证件和资料有初步了解和审核,避免客户因证件携带不齐而耗时等待,造成不必要的排队等待。
3、将需要办理业务的客户引导至相应业务受理台席,及时疏导客户拥堵和插队现象,维持营业厅现场秩序,保持营业厅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
4、主动询问客户的需求,向客户解答简单的业务,对于需详细解答的问题引导至业务受理台席前由营业厅主管解答。
5、做好营业厅宣传工作,宣传彩页的摆放和补充,负责体验区高清电视的正常播放。
6、在适当时机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主动向客户推销介绍产品,正确引导客户合理消费。
7、主动为客户演示体验产品,并指导客户使用和操作,同时将客户体验后的意见及建议收集整理反馈
至营业厅主管,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8、协助营业厅主管疏导和安抚投诉客户,调解客户纠纷,及时答复客户突出点意见和问题。
9、做好营业厅营业期间环境及卫生的维护工作,遇到垃圾、污渍等应及时主动清理。篇4:大堂引导员工作职责及个金业务知识培训
大堂引导员工作职责及 个金业务知识培训 营业部个人金融业务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 大堂经理 重要性 无大堂 经理 大堂经理 不到位 大堂经理 在岗不履行 职责 大堂经理无法对网点客户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引导,造成大堂次序混乱,柜台业务无法正常有序的进行。大堂经理 缺乏产品 知识 大堂经理 到位 不在岗 前 言 大堂引导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正确实施客户分流和引导。根据工商银行客户分类标准和业 务类型,引导客户到相关区域办理业务,确保客户服务需求在合适、便捷的渠道获受理和解决。
(二)指导客户了解和使用各种自助机具、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解答客 户在使用上述机具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协助做好网点自助设备的使用 管理及故障报修。
(三)提供交易前服务,指引客户正确选择和填写业务申请凭证,确保客户 服务需求获得顺畅、高效的受理和解决。
(四)维护网点形象和大堂秩序,提高客户满意度。对潜力客户、普通客户 给予优质、高效服务。
(五)发现客户投诉时,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网点负责人员;当 网点负责人不在时,协助解决。
(六)其它辅助性服务工作。日常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网点营业前
(一)按照网点的安排,参加所在网点晨会,参与网点各类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
(二)检查网点走字屏、大堂等离子显示屏是否正常,宣传资料摆放是否齐全、整齐、美观,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检查营业
大厅各类业务凭证等资料是否充足且摆放整齐。
(四)检查营业大厅业务办理柜台、地面是否干净、桌椅摆放是否整齐。
(五)自助设备、叫号机运转是否正常。
(六)整理仪容,佩戴“大堂引导员”工作名牌。日常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网点营业中
(一)分流、引导客户。客户进入营业网点后,大堂引导员应主动接待客户并询 问客户需求,依据客户需求和对客户级别的识别,现场指导其通过刷卡或 折等方式在排队叫号机上取号,再将其引导到相应的自助服务区、现金柜 台、非现金柜台、贵宾客户专属服务区办理业务或接受服务,并指引客户 正确填写业务受理申请凭证。原则上应将办理小额现金存取业务、代理收 费业务、补登折业务、非大额转账汇款等业务的客户引导到自助服务区办 理;将办理大额现金业务的客户引导到现金区办理;将办理非现金业务的 客户引导到非现金区办理;将办理理财业务的客户转介给客户经理开展营销 工作。
(二)指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大堂引导员要主动引导客户使用自动柜员机、自 助终端、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和电子服务渠道,解答客户在使用上述机具 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协助做好网点自助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故障报修。以分 流柜面客户,维护营业大堂良好秩序。
(三)在分流引导客户的基础上,随时了解客户需求,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反馈有 关信息。
(四)发现客户投诉时,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网点负责人员。
(五)每天至少两次巡查网点大厅内的自助机具、资料、凭证等。日常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网点营业后(一)总结当天的大堂服务情况,填写“工作日志”,并交派驻网点负责人 确认。(二)参加网点例会、业务点评。服务规范要求 服务标准:
(一)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指引》要求,保持良好的个 人服务形象。
(二)关注客户,热情大方,耐心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 送声”,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三)专心倾听客户的诉求,在指引之前必须清楚了解客户的业务办理种 类和要求,给予正确的指引,避免因指引不正确引发客户不满甚至投 诉。
(四)真诚对待客户,不得欺瞒、误导客户,不损害客户和银行利益,具备 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严防泄漏客户资料,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时应提醒客户注意个人信息和 携带财产安全。
(六)保持良好的协作精神,与工行员工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共同做好客 户服务工作。服务操作风险控制 以下行为必须杜绝:
1、大堂引导员进行任何业务系统操作。
2、大堂引导员办理任何核算业务,或持有管理权限卡、会计核算专用 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银行现金、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自动 柜员机和自助终端等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或进入现金业务区。
3、大堂引导员在本营业网点或外出为客户代办存、取款等业务。
4、大堂引导员截留、骗取客户密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对客户有欺 诈
行为的。
5、大堂引导员为客户代保管空白重要凭证、现金、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身份证件、客户印章和贵重物品。
6、大堂引导员代替客户签字。
7、大堂引导员泄露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客户信息,或将客 户信息资料带离本网点。
8、大堂引导员销售任何产品。
9、大堂引导员签收信函、邮件和物品等。
10、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产品及服务目录 4 柜面服务 1 2 3 银行卡服务 渠道服务 理财服务 目 录 ☆ 服务简介 1.活期存款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
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2.人民币活期存款1元起存,外币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服务特色 1.通存通兑:客户凭银行卡可在全国工行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存取人民币现金,预留密码的存折可在同城工行网点存取现金。同城也可办理无卡(折)的续存业务。2.资金灵活:客户可随用随取,资金流动性强。3.缴费方便:客户可将活期存款账户设置为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代缴各种日常费用。☆ 存款利率 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活期存款 ☆ 操作指南(1)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前四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我国法律及国家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代办人还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活期存款 ☆ 操作指南 1.开户 客户若办理活期存款开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2.存款 您持工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到营业网点即可办理存款。如果您能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卡号或存折号,也可办理无卡(折)存款(需出示身份件)。3.取款 您持银行卡或存折到营业网点即可办理取款,如果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与取款网点预约。
篇5:引导员工作职责
引导员工作程序
工作前:(7:30-8:30)
1.着装整齐,按规定佩戴胸牌。
2.做好岗亭、道闸外部及周边卫生。
3.领取当日预约购车洽谈客户、维修保养预约客户的《预约一览表》、《信息表》
工作中:(8:30-17:30)
1.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于岗亭中值班,确保工作时间无脱岗、离岗、缺岗现象发生。
2.凡非本公司车辆、人员进入需及时上前敬礼面带微笑、语言礼貌、声音清晰、语气轻切热情、询问来意。(对《信息表》、《预约一览表》中所列客户应尊称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话术:早上(中午、下午)好!欢迎光临,请问你是来看车的,还是来维修保养的?(询问客户贵姓?询问是否有预约/对应的销售顾问或维修接待员)。
对预约信息表上已列明的车辆的话术:早上(中午、下午)好!您是xx先生/女士吧,您是预约来看车/保养维修的吧。这边请,我们的工作人员正在等候您的光临。
3.根据客户的来意,准确引导客人车辆驶入不同的区域车位,对步行看车客户引导其进入展厅路线。
(赏购车客户车辆引导至展厅前停车区域位。维修保养车辆引导至维修保养接待工位。)话术:1)您好!请您把车驶入展厅前空停车位泊好,销售顾问会恭候你您的光临。
2)您好!请您向正前方行驶进入维修接待区,服务顾问会恭候您的光临。
4.根据客户的来意及时用对讲机呼至相关部门,要求对应接待,同时打开道闸。
话术:(赏购车)前台,xxx先生/女士‖驾驶车号xxx的先生/女士前来看车请安排接待。或服务台,xxx销售顾问预约的xx先生/女士到了,请通知接待。
(维修保养)维修接待、xxx先生/女士‖车号xxxx的车辆前来维修/保养,请安排接待。或维修接待,xxx预约的xx先生/女士到了,请接待。
5.车辆驶离打开道闸起立敬礼送离。
工作结束(17:30-19:00)
1.源、检查门窗、开启道闸,进行工作交接。
关闭岗位所有电
第2篇:引导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引导员1、负责引导进站车辆的停放。2、负责询问进站客户是否预约并第一时间通知服务顾问。3、负责客流高峰期安排车辆排队。4、负责引导进厂非维修车辆的停放,保持出入站通道畅通。5、负责监控待修车辆停车位,禁止非维修保养车辆停放。6、负责操作起落杆,控制车辆进出维修站。7、负责进场车辆登记。8、负责工作区域内卫生的保持。
第3篇: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1、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理财产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销售计划,并完成销售目标;
2、负责开发拓展高净值客户,并对客户和渠道进行维护,向客户提供专业投资建议;
3、组织销售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
4、协助公司定期举办金融类相关活动。
2、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1、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达成基金销售业绩;
2、制定工作计划并快速推进;
3、负责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建立合作关系、持续服务;
4、负责公司的基金产品的推广;
5、收集并统计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并及时整理信息并反馈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合理的建议。
3、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1、制定基金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渠道和策略,整理目标客户数据;
2、负责银行、机构、第三方理财、个人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实现基金销售业绩;
3、负责投资者与销售渠道的建立与沟通;负责管理基金产品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向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4、及时掌握行业市场动态,并汇报相关领导;
5、配合公司进行市场宣传、品牌建设等工作;
6、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4、基金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1、机构客户的开拓、维护与服务工作,为机构客户提供固收类基金产品资产配置服务,并协助客户完成交易;
2、撰写投资建议书、策略分析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各类型材料,为客户提供持续的产品信息和研究报告;
3、配合基金产品发售,策划和组织各类研讨会等营销活动等。
5、基金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销售管理职位,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
2、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3、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4、负责组织的销售运作,包括计划、组织、进度控制和检讨;
5、协助销售总监设置销售目标、销售模式、销售战略、销售预算和奖励计划;
6、建立和管理销售队伍,完成销售目标;
7、从销售和客户需求的角度,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指导性建议。
第4篇:疏散引导人员岗位职责
疏散引导人员岗位职责
一、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
二、熟悉本单位的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掌握疏散通道位置及走向;
三、每日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营业前检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五、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情事故,会疏散逃生;
六、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从就近疏散出口逃生;
疏散引导人员基本常识
一、疏散引导员应该熟知所在岗位附近的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通道的位置;
二、在发生火情时,疏散引导员要坚守岗位,在人员没有全部撤出之前不得撤离岗位;
三、发生火情后,疏散引导员要大声呼叫本区域内的被困人员按照你的引导,从安全出口撤离;
四、在组织人员疏散时,要头脑冷静,千万不要惊慌失措;
五、疏散引导员在组织人员疏散时,要告诉被困人员,利用身边的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以免吸进有毒气体;
注意事项:
1、提醒疏散的人群不出现惊慌与骚乱,确保他们安全撤出。
2、现场警戒小组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和现场秩序稳定。
3、灭火要特别注意安全,扑灭措施得当,效果明显。
4、各工作小组本着对人群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现场上出现的每一个突发情况。
第5篇:景区引导员岗位职责
景区引导员岗位职责
【篇1:文明旅游成行为规范】
文明旅游成行为规范
据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 国家旅游局近日出台了一系列倡导文明旅游,规范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管理办法。各地旅游部门在五一小长假期间加大劝导、处罚力度,一些景区的旅游秩序有所改观,针对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管理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五一长假刚至,全国的旅游市场一片红火。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每年的旅游人数也是十分庞大,各地景区游客都很多,尤其是一些比较有名的景区,更是可以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伴随着旅游高峰的到来,人们对文明旅游的期望也越来越热切。毕竟随着人们的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期待也越来越高,谁都不希望去旅游的景区垃圾成堆,秩序混乱,小偷横行,安全无保障。
当此之时,国家旅游局的管理办法出的台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文明旅游虽然很早就已经在提倡,但是这次的管理办法更加的清晰,规范化。其实,游客在旅行时的一些不文明举动,像加塞、抢座、随地吐痰,在非吸烟区吸烟,刻“到此一游”等,这些行为不论在哪里,都是不文明的。这些不单单是旅游的问题,更是文明素养的问题。国家旅游局的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对人们的不文明行为加以明确的指导,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不仅对旅游文明,对社会文明也有很大的帮助。提升公共意识,培养公共文明,要靠公民自觉,也依赖社会引导和政策规范。
近年来,组团旅游越来越流行,在各大景区都能经常看到组团旅游的游客,这类游客的行为应当由导游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要履行好文明引导之责,首先应确保自身的文明素质,讲诚信、守规矩,保持理性,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抱着对游客负责的态度,按照行业标准确保文明引导到位,真正成为引领游客文明旅游的宣传员、引导员和监督员。公众期待游客文明旅游,游客又何尝不期待自己的导游素质高,这是促进游客与导游互信的基础。文明旅游在于每一个人都能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时刻保持文明的行为,为营造文明旅游献力。
【篇2:停车场服务标准】
停车场引导员工作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停车场引导服务的目标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停车场保安工作岗位
服务目标
引导旅游车辆有序地进出停车场,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服务要求
1、引导人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旺季周一至周五早8:00
到岗,双休日7:30到岗,淡季周一至周五早8:30到岗,双休日8:00到岗。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微笑服务。2、3、工作期间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当旅游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引导人员要指挥车辆进入相应的停车区,黄牌照车辆停在大车区,蓝牌照车辆停在小车区,指挥车辆依次停放。
4、如有游客停车询问,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不可出现不
理睬、语气硬等不礼貌现象。
5、禁止车辆在行车路中央停放,如发现应及时制止,并引导
司机将车辆停放在相应的停车区。
【篇3:实地考察操作手册】
xx县迎接xx省文明县城
测评实地考察参考标准
xxx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xx月
说明
一、实地考察依据《统计法》规范操作,按照地点类型统一、考察主体统一、考察方式统一的原则采集数据。
二、实地考察主要以暗访方式进行,随机抽取考察点。
三、测评队员分若干组别,只负责对不同考察点进行现场调查,将客观记录按照规范流程上报。
四、测评软件系统对考察记录进行汇总,自动生成实地考察成绩
一、主次干道
测评办法:实地观察,步行500米,查看环境、秩序、设施等情况。1、城市主次干道(特别是主要交通路口)用电子显示屏(led)、户外广告(墙体、围挡、立柱、里面、灯杆道旗等)、橱窗展板、车载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2、刊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和“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以及本县自行制作的创文等公益广告作品,主干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3、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含路面、人行道、绿化带、与干道相接的小巷等),垃圾箱(果皮箱)分类收集垃圾,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争吵谩骂等现象,公共设施功能完好、无人为弄脏及损坏。
4、人、车各行其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车辆乱停放等现象,且有相应的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人员。
5、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
6、主干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道路名称与道路基础设施完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续、平整、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现象。7、自行车道连续、平整、通畅,无损坏、被占现象。8、建有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且无被侵占现象。9、装灯率100%,亮灯率99%。
10、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规范有序;在重要场所有效开展文明引导。
11、无乞讨、流浪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12、无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现象。
二、主要交通路口
测评办法:实地观察,在交通、人流高峰期(7:30-9:00或16:30-18:30)抽查主干道2处和非主干道的主要交通路口1处,记录15分钟内违章情况,3处均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观察车辆在1个交叉路口3次绿灯显示能否通过;查看各类设施、标志设置情况。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交通设施和道路基础设施完好。
2、人、车各行其道,无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现象。3、行人、非机动车红灯亮时不压斑马线;机动车在停止线内停车。4、交通路口无严重阻塞(3个放行信号内车辆通过路口)。
5、交警警容严整,用语文明,坚守岗位,文明执勤,秉公执法,及时办结事件。
6、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的交通路口有相应的公共文明引导 志愿服务人员。7、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在居民区附近路口询问,查看被问者态度)。
三、街道、社区
测评办法:实地观察、查阅资料、模拟投诉、问卷调查。
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运,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有禁烟标识,无吸烟现象,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乱张贴涂写、损坏花草树木、乱设广告牌、占道经营现象。
2、在楼梯口、电梯口、宣传栏等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固定广告牌等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情况,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展示文明创建内容;设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和邻里互助、联谊活动内容,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3、设置市民公约,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联谊活动,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在居民区附近路口询问,查看被问者态度)。
4、建立道德讲堂,场所固定,设施完备,制度完善,活动经常,流程规范,记录完整,道德文化氛围浓厚。
5、建立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要有备查材料、服务队志愿者名单、培训情况、经常性活动及记录情况。
第6篇: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道组成,对省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视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 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 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视、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办公室报请理事会责成鲁信集团指导、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鲁信集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 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策目标、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资金等行为,依据《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政府引导基金定稿
政府引导基金
1政府引导基金简介
1.1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及特点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1.非营利性。基金的出资人是政府,其设立目的是要扶持某一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2.间接性。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母基金,再吸引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成立子基金,然后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专业运作。
3.市场化运作。支持对象的选择,由基金管理机构与政府支持建立规定来确定范围,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包括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在使用过程中,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对加强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约束机制有利。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完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尤其是在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的领域,更需要通过外力引导资本配置,实现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而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利用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减轻财政负担,变直接补贴为间接扶持,改革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式,从补到奖,以奖代补,以政府调控“看得见的手”引导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从而克服市场失灵问题,实现政府、创投企业、创业企业的多赢局面。主要投资目标是种子期和初创期创业早期的企业,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促进其做大做强,上市,产生效益。这其中,引导基金发挥了两个层面的引导作用:一是从母基金到子基金,从政府投资抛砖引玉到社会资本活跃加入,实现了资本积聚;二是引导子基金向中小企业、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帮助潜力大的优秀创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改变一般创投企业热衷于投资成熟期、扩展期、重建企业及收益快的新兴热门行业的现状,扩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国家经济战略性发展。由于引导基金具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的特点,使其在世界各国培育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2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与作用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政府参与创业投资包括设立创投公司及产业基金、财政补贴、设立创业孵化器、制定政策和法规、设立引导基金这几种方式。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不再与创业企业直接对话,政府就在通过创投市场就实现了在市场经济中角色的转变,从直接投资者转换为间接投资者,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扶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助力我国产业升级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以引导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资社会资本。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偏好在投资周期短、快速的这类项目,教育,餐饮等领域,以及项目的田间生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少,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支持的目标则不同,因此一般的风险投资对此难以发挥有效充分的引导作用。通过创设引导基金,借助政府信誉吸收社会闲置资本,能够改进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政府鼓励扶持的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利的一批产业、企业,快速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2.引导地域性资本积聚,支持经济落后地区发展
我国目前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有先有后,并不均衡,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经济不均衡的情况只会继续恶化,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竞争充分激烈的东部地区更容易获得创投企业的青睐,融资相对容易;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落后的经济、生活条件,难以吸引优秀的企业和人才,既缺少经济发展的硬件,也难有帮助发展的软件,不符合风投企业的投资原则。风险资本的分布与区域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不平衡。引导基金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并在中西部的社会资本投资,争取更多的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契机。
3.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促进资本汇集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与股票和其他证券类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投入的资本要想看到收益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运作管理,不具有短期投机性,因此周转期限较长,不能迅速转换为货币现金收益,流动性差,风险很高,因此民间资本的偏好低,所以如果完全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就会导致风险投资供应不足的问题。是以,国家设置引导基金,借助政府信誉,吸收社会保险机构等部分投资者的资本和民间资本、国际资本等社会资本汇集,形成资本供应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4.明确国家政策导向,扶持新型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是具有明确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从近年来的中央各类会议、文件精神来看,主要导向是支持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目前,国内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和海外基金投资企业表现出资金投向不平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在项目的后期阶段,特别是已经可以看到前景(pre-IPO企业上市前)的企业。而在种子期和初创企业的高风险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关键时刻,但很难吸引资本投资。导致了前期起步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资金供给少,而处于成熟期、扩展期的企业资金融资略显过多。
政府设置引导基金,就可以发挥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引导基金导向的行业,能够帮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潜力大、高成长的创新型优秀企业,也为一般的风险投资机构起到风险担保、资金示范的作用,并指导后续的投资,以“接力”的方式将企业做大做强,保障政府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共同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起风险投资体系的政府资金和商业资本的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
2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2.1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经历了探索起步(2002年-2006年)、快速发展(2007年-2008年),以及规范化设立与运作(2009年至今)的三个历史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
1998年以后,受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我国创业投资掀起热潮,北
京、深圳、上海、江苏、山东等地相继成立了多家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这些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很快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力量。在某种意义上上海、江苏、深圳、天津等地方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没有被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其在实际运作中,起到了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
2002年,我国第一家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由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时,国内尚未出现“引导基金”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为避免混淆概念,这里命名为资金。)该引导资金是由北京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目前,该基金的运作主体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管委会,总规模5亿元,主要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
为了有效克服财政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年11月,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至此,引导基金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在此文件中,概括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设立方式和作用,第一次从正式文件上出现了引导基金的概念,确立了引导基金的法律地位。
2007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引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随后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政策的鼓励下,苏州工业园区、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无锡新区相继设立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设立引导基金6只,基金总规模接近40亿元。
2.快速发展阶段
2007年开始,国内创业投资进入高速发展期,政府引导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科技部到地方地级市政府,都开始或筹划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除了京津、江浙地区引导基金不断涌现之外,山西、陕西、成渝、湖北、吉林、广东、云南等地区也相继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2007-2008年之间,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33只,总规模接近200亿元。其中,科技部、财政部启动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
为1亿元。
但是,在引导基金设立后,有关引导基金的性质、宗旨、管理、运作模式、监管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很多关键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虽已设立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实际的运作。
为了有效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一次对引导基金的概念进行了详细地定义,并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监管与指导及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3.规范设立与运作阶段
为了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进行规范,2010年,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2011年8月,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文件的颁布,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指导。全国各地政府迅速地作出了反应和对策,不但很快设立了一批地方引导基金,还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实施办法,引导基金进入一个繁荣时期:江浙地区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不仅数量上快速增长,而且新成立引导基金在规模上也迅速扩大。同时,上海、辽宁、内蒙古等地区也相继出现了规模在30亿元的大型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2009年到2013年12月期间,全国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150只,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元。
2.2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2.2.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设立模式
我国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各地制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时也大都引用了这一条作为资金来源的条款。而实际上当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出资,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早期设立的引导基金是与国家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的。例如2006年成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期注册资金规模10亿元,主要就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投资的。在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出资设立了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参与设立了两支政府引导基金。募集资金的规模也多在当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规定,根据各地财政资金的规模各有不同,从财政资金比较少的中西部地市到财力雄厚的东南部地区,规模从几千万到几十亿元不等。目前规模最大的是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募集完成后规模可达150亿,其资金来源除了一期的国家开发银行,还有全国社保理事会基金和中国人寿,正是一期引导基金的成功运营才带来了后续雄厚的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政府引导基金228支,基金管理规模将近3000亿元。由此可见基金管理规模的总量是很大的。深圳市的效果较好,从2011年设立到2014年底,政府承诺出资约9亿元,获得合作机构协议投资约110亿元,财政资金的放大效果达12倍。而天津市的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规模高达20亿元,但获得的合作投资为47亿元,放大规模不到 2.5倍。政府引导基金放大效应的效果并不在于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投资额,更多的要看基金后续的运营,包括当地政府的政策环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活跃程度,基金的投资效果等。
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包括独立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制(公司制)。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即基金中的基金)转型,与
基金经理合作(GP)成立的间接风险子基金的投资。
2.2.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但总体来看,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发改委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也是由专门成立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
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凯泰基金等。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2.2.3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 2.2.3.1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介入到创业投资业务活动中。根据各个地市出台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可以看到,我国引导基金的目前主要运作模式是参股和跟进投资,以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为辅助模式。融资担保模式虽然在国际上有着成功的经验,但与中国多数地区的情况并不适应,目前国内除了上海市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融资担保的模式,其他省、市和地区
都未采取这种模式。
参股模式: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采用的是阶段参股模式,也就是说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参股设立新的创投机构,在设立时约定一个退出的期限,政府基金在期限到期时退出,如果有受让方也可以随时退出。其运作的过程是采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母基金(FOFs)的方式,由政府作为出资人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这个合作方式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的企业允许政府作为股东在基金运行事务中有一定的参与权,对此政府可以在协议中,做出规定。不过管理规定中一般都会设定引导基金不能是新设创业投资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及对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作出规定,这个比例比较低,一般在百分之二十五,以限制政府部门在创投基金中权力,保证创投基金充分市场化运营。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中,政府就只能是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P),并不参与到基金的管理中去。
跟进投资:我国跟进投资重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一般要在完成一轮投资后跟进,且规定了一定的投资限额,这个限额从每个项目五百万元到三千万元不等,且所占的比例在本轮投资中的比例较小,一般在百分之三十,不会超过投资额的一半。
风险补助: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一次性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2.2.3.2参股基金的投资限制
一般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都要求尽量不参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子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决策程序和市场管理。但是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具有政府政策导向性的工具基金,不直接参与运作过程自然就要对合作的基金设定一定的条件,来保证资本的流向能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符合地区经济利益等。合理的投资限制条件是保证引导基金发挥好引导作用的必要条件。
1.参股基金的注册地限制
出于“政府引导”目的,引导基金对于参股基金的注册及投资策略有诸多规定。多数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在本地注册,部分地市级引导基金仅要求基金注册于本省,基金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至1亿元不等。对于子基金的法律形式,多数引导基金可接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少数引导基金仅限公司制基金,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等。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引导基金要求在本地注册,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多数则未作要求。
2.参股基金的投资规模限制
首先在投资区域上,多数基金要求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地辖区,要求投资比例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安徽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安徽省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不过,由于地域投资比例要求对投资机构项目源有较大限制,因此,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引导基金在参股之后逐步放宽了投资限制。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在最初发布管理办法中,要求参股基金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在实际上该引导基金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参股基金并未受限于这一规定;2010年成立的青岛市创投引导基金,最初要求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辖区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70%,而目前仅要求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于青岛。
3.参股基金的投资行业限制
行业方面,引导基金的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地方优势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深圳市政府确定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每支参股基金投资与上述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项目和早中期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60%。由于这些行业与创投基金自身投资策略较为契合,因此,行业要求很少对创投基金构成障碍。
4.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制
投资阶段方面,引导基金作为政府服务功能的一个载体,其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因此,多数引导基金对于其参股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比例有明确要求,比如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浙江省创投引导基金等要求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湖北创投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6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2.2.4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有“退”才有“进”,一个好的引导基金必然要有合理的退出方式,这样才能形成资本的良性循环,实现战略性产业的整体提高。《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只是框定了引导基金的退出原则,即在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中寻求一个统一,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为各地引导基金的实践操作提供了广阔的实验空间,有利于各地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避免形成制度性障碍,有利于促进引导基金的发展。但这一规定也对各地的实践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根据各地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退出基本上借鉴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渠道包括: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退出期限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各地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多鼓励引导基金尽快退出,上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10年。对于退出收益的规定多数地区的规定并没有过多细化,这也与我国引导基金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有关。只有少数基金做出了明细规定,比如科技部科技型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广州市创投引导基金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引导基金都提出转让价格与退出收益应与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挂钩,投资期限越长的获得的收益也越高,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还提出退出时让渡50%的投资收益,这些规定都有效刺激了创投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活跃了资本市场。
2.3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自从2005年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尤其是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截至2013年12月份,目前中国政府共成立189家引导基金,累计可投资规模接近1000亿元(以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准),参股子基金数量超过270支。其中,2010年
成立的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预期规模为150亿元,若其募资完成,将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政府引导基金,另外,2009年成立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规模达50亿元,2011年成立的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规模达40亿元,2010年成立的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目前成立的多数引导基金规模均在10亿元以下,其中首期出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引导基金超过50支。
从地区分布来看,浙江省设立引导基金数量最多,包括县区级引导基金在内共有35支,其次是江苏省,共设立引导基金22支,上述两省均是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区域,由此可以看出,当地资本活跃度也是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基础。北京、上海、广东作为中国VC/PE投资最为活跃的三个区域,政府部门也积极担当引导角色,三地已披露设立引导基金数量分别为10支、11支和12支。目前,除港澳台之外的32个行政区中,有29个省(市、自治区)已设立引导基金,既有省级引导基金,也有由地市或县区级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除此之外,江西、海南、甘肃3个省份尚未有政府引导基金披露。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其运作过程中一般会以发挥政府引导职责为主,对于子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以及投资策略、注册地等各个方面都会有一定的限制;而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引导基金,如由中新创投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由成都高新投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它们的运作相对市场化,不会对子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等各方面进行限制,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多年以来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经验,与一般的政府化引导基金相比,具有较高的基金管理能力及市场化水平。
2.4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1.引导基金规模偏小
目前,我国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据我们统计,全国29家省级引导基金中规模超过10亿元的仅占到15%左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引导基金的规模相对偏小,无法起到其应有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目前国内的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出资,仅有一小部分有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参与,募资渠道狭窄,未来亟需扩充。
在引导基金的募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我国LP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国开行、社保基金、保险等大型机构LP偏少,民营企业和个人LP偏多,而且多数LP追求短期收益,长期投资意愿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狭窄,专业水平偏低;其次,政府出资存在不确定性。政府人员换届往往导致政策的连续性差,影响引导基金后续出资;第三,引导基金的投资人地域性强,全国性、产业性投资人少。引导基金投资人主要为当地政府和企业,利益诉求复杂且限制条目繁多,协调困难,较难推动全国性的行业并购整合。
2.引导基金投资限制条件偏多,“择地不择优”
通过对各地区引导基金已出台管理办法的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多数引导基金都对其合作对象有一定的要求与限制,如地方政府要求与其合作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在不同的地区均设立管理公司,有些要求合作基金必须注册在本地。而且,很多引导基金基于政府扶持当地的创业投资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对于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地域分布也限制在本地,从而产生了“择地不择优”的现象。一方面,这使得引导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变得更加困难,引导基金资金出现沉淀、闲置现象,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在当地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导致一些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敢与引导基金合作,长此以往,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无法达到其引导创业投资的目的。另外,由于多数引导基金都是由地方财政出资,挂靠于地方财政厅或者财政投资公司的名下,可能会出现资金“左手倒右手”现象,从而使引导基金成为寻租腐败等弊病的“温床”。
3.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与GP利益不一致,两者诉求存在分歧
由于引导基金“社会服务”及“让利于民”的特点,其政策导向与参股基金的收益导向存在天然的矛盾抵触——前者更为注重资金的安全,不以盈利为目标,后者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LP与GP的利益无法做到一致,一方面这将会严重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双方诉求存在分歧,容易导致“利益共享,而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对于参股基金的收益及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4.引导基金专业能力偏弱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而非市场环境下自发成立,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在市场认知及专业能力等许多方面普遍较弱,对于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等许多工作均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其他机构来完成,因此引导基金的整理运作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另外,引导基金多以事业法人制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内部激励机制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作为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导基金的的经费、部门预算和引导基金是完全分开的。因此,团队的激励只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引导基金负责人提升行政级别的预期,享受政府待遇;二是对普通员工的待遇适当提
高,给予铁饭碗承诺。这也许是目前事业型引导基金最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少部分以公司制成立的引导基金来说,对于公司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但此类做法与一些国有企业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相符,所以仍然处于地方性的尝试中,要推广到全国范围仍有一定的难度。
3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国外经验 3.1国外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可以推动国家创业投资行业的迅速发展,有效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均采取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了成功的运作模式。
3.1.1美国
1958年美国国会出台SBIC计划,先后采取了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在组织管理上,SBIC计划采取了政府监督、私人经营的形式。小企业管理局(SBA)代表国会负责审批SBIC的创立,对SBIC的注册资本、投资计划、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为SBIC提供政府资助和贷款担保,并对SBIC的投资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个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SBIC,但其私人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历、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及组织结构等方面受《SBIC法》约束。SBIC计划坚持了摸索前行、让利于民的原则,如在1958-1994年间,美国政府通过SBA向SBICs提供优惠贷款,对于私人资本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SBICs,政府贷款金额与私人资本的比例达3:1,对于规模更大的SBIC,比例也达到2:1,当SBICs将其可用于投资的全部资金的50%委托或进行创业投资时,每投入1美元就可从政府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198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对SBIC的直接资金支持,以提供发行长期债券担保的方式,支持SBIC向初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这些政府担保的债券期限长达10年,且不需分期偿付;1995年政府又增设了参与型证券,以提供权益担保来促进SBIC的股权投资,对于参与型证券,SBIC在累积盈利前,可延迟对SBA的优先支付,直到其累积获取利润,在利润分配上,SBIC和SBA的具体分割比率按照私人资
本杠杆比例(参与证券总值/私人资本)确定,2SBA分享SBIC约10%的净利润。
SBIC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并确定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创业投资的经营模式,为民间资本培养了大批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弥补了民间资本大规模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前的空缺,因而促成了美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形成,提高了美国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
3.1.2以色列
1993年1月,以色列政府拨款1亿美元,正式设立YOZMA基金,目标是通过引导民间资金设立更多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杠杆放大对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并培育创业投资专门人才。YOZMA 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对每家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40%,私人投资者占股比例60%以上,参股金额均为800万美元。这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均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没有投资决策权,以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
政府基金所参股的商业性创投基金对以色列创投行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政府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下,到1998年,以色列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资规模约30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鉴于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能力已经足够强大,以色列政府在1997年,通过YOZMA基金所参股基金的私有化,实现了政府退出。创投基金中的私人投资者在投资5年后可回购基金中的政府投资部分,回购额为成本加5-7% 的利率。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创投基金全部私有化,政府从创业投资领域全部退出。而此时国内注册的创业基金达97家基金,通过6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50亿美元的资金。筹资额占当年GDP的2.7%,在所有国家中都是最高的。
3.1.3英国
1998年,《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消除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基金首期投入1.00亿英镑,由贸工部中小企业政策理事会负责管理,从2000年4月1日起移交给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企业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英国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参
股投资、提供风险补偿、提供管理补贴三种。
基金明确规定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投资中小企业,首期不得超过25.00万英镑;间隔大于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期投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50.00万英镑,除非是得到特别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关联企业集团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0%,最低投资金额不限。
英国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政府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有效性地促进了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创业投资规模已超过整个欧洲的一半。
3.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验。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因各国国情而异:美国通过政府基金提供融资担保,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英国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投资方式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以色列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同设立若干个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创业期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国外政府引导基金典范的成功运作带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1)明确角色定位。政府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的、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政府要通过制度化管理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不因市场环境的变化轻易改变自身的市场角色。
(2)完善退出机制。根据国内外经验,创业投资真正获得收益通常需要5-7年的时间,过晚或过早退出都会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成效。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保证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3)模式的灵活运用。除了通过FOF方式运作政府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投资外,对于不同地区,可尝试灵活配合其它模式。例如,对创业投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的地区,可采用引入风险补助模式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风险、高潜力的领域。
4政府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PE)的差别 4.1私募股权基金(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4.1.1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具备五个要素: 一是私募方式募集资本;二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三是强调激励约束对称、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四是主动管理,为被投企业增值服务;五是谋求适时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方面有其鲜明独特的文化,即强调充分激励、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首先,在PE基金的投资过程中,PE基金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作为合伙人,给予其管理极大的激励和充分的约束,同时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与管理层一起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实现多方共赢;其次,在PE基金投资获利之后的分配环节,PE基金的投资人(LP)将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给予其充分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在美国,PE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出资比例仅为1%,但是能够获得两个部分的收入,一是年度基本管理费,一般为PE基金总承诺资本的1.5%~2.5%,这部分费用基本上能够支付PE基金的日常运行费用;二是利润分成,一般占超额利润的20%。通过上述安排赋予GP较的权力,并给予GP充分的激励,同时要求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其继续有效的约束。
4.1.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成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PE市场以超过15%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2011年,我国共有235只PE完成募集、募集金额超过4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7%和45%,完成投资695起、投资金额近3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1%和188%。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PE市场之一。尽管中国PE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还处于“野蛮成长”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退出渠道较为狭窄、人员素质需要提升、监
管规范有待完善等问题和挑战。与此同时,国内PE发展面临诸多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产业升级加快推进。这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产业发展的主题。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计划其产值占GDP的比重由目前的4%提升到2020年的15%左右;同时,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将由目前的1.7%上升至2020年的2.5%,一大批创新型企业将迅速成长。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PE的孵化器和推进器作用将大显身手。
二是小微企业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规模扩张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相当旺盛。目前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依然较为狭窄单一,银行信贷占其外源融资的比重高达80%以上。尽管近年来银行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但其面临的贷款难的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亟待拓展新的融资渠道。这无疑为PE提供了用武之地。
三是富裕人群持续增长。一般而言,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其国民的PE投资需求将快速增长,而中国的人均GDP在2008年就达到了3100美元。目前,中国已是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财富来源地,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最新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境内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9.2%,其中,个人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家庭数量约121万户,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约27万亿元人民币。居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将推动PE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消费革命悄然兴起。近年来,居民消费观念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迅速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消费观念与过去大不一样,追求时尚,消费意愿非常强烈,消费能力超过收入;而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休闲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网络消费等新的消费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从而为PE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机会。
五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PE市场,拥有层次丰富的退出渠道,特别是容量巨大、门槛较低的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正式推出,在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就有23家得到了PE资金的支持,一年后这些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其投资回报率平均达10.8倍;目前,证监会正在着力推动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构建,将为PE运作特别是投资退出及资产结构调整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和广阔的平台。
六是投融资领域加快开放。融资方面,国家积极鼓励各类资金进入PE市场,2008年4月,社保基金获准进入PE领域;2010年9月,保险资金投资PE的限制被放开;2011年6月,券商直投公司获准以有限合伙人(GP)身份试点PE,等等。与此同时,国际资本加速涌入国内PE市场,仅2011年就有26只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募资金额达155亿美元。投资方面,国务院2010年下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鼓励PE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近期,发改委称将尽快出台旨在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国务院“新36条”的实施细则。投融资领域的加快开放,进一步打开了PE的成长空间。
4.2引导基金和FOF的区别
国内的引导基金虽然是以FOFs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引导基金仅具备了FOFs的“形”,但尚不具备FOFs的“神”,其本质原因在于,引导基金其本质源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市场化FOFs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进化过程中的产物。
首先,就其相同点而言,引导基金和FOFs都是不以直接投资于项目而以投资基金作为基本策略,并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实现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组合匹配。在投资流程、操作方式上引导基金可大量借鉴市场化FOFs的行业实践。
第二,在不同点上,首先在基金的理念和价值观基础上,引导基金是以实现各种既定的政策目标如创业扶持、经济振兴或产业战略转型为目的,而市场化的FOFs始终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点就决定了引导基金不会站在市场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且,在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上,引导基金和市场化FOFs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4.3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之间的能力差距
市场化的FOFs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站在行业资源整合的最高端对行业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而言,引导基金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种机会、能力和限制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与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观测及基金筛选能力相对欠缺。虽然引导基金在成立之初可以进行大量的制度建立和知识学习过程,并且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机构的支持,但是对
于整个市场的洞见和基金筛选能力并不是一时就能建立起来的。市场化FOFs的市场观测和基金筛选能力往往是其确立竞争地位的核心能力,依靠着长年的积累及系统化的工作积淀而成,其行业信息知识库和行业标杆数据库资源极少向外界透露。对行业一流基金的筛选能力是FOFs分界的基础,而在这方面能力的竞争上,引导基金几乎不占有任何优势。
第二、政策导向导致的限制过多,无法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地位。由于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导向,与市场化FOFs相对比,其投资策略受到各种限制:引导基金不能完全地进入全部行业、全部区域和全部阶段的投资标的,而是只能集中于特定扶持性早期行业,而且往往还在地域上受到行政要求的限制,由此大大限制了引导基金的市场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大多数引导基金具有地方封闭性色彩,使得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选择范围也极度缩小,引导基金不能在市场范围内筛选合作机构,而只能对有兴趣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谈判,在市场化谈判中的地位属于被动一方。因此,在投资机会获取上,引导基金很难与以主动筛选和主动匹配为原则的市场化FOFs相提并论。
第三,投资多借助外力,自身团队建设需加强。与完全市场化运作的FOFs相比,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财务投资的名义,进行政策性扶持的工具。其投资方式除了直接的股权投资之外,还包括担保、保障和补助等政策性手段。虽然看似扩展了引导基金的投资手段,但实际上限制了引导基金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深入和专业化,在进行投资时带有更多政策性因素的顾虑。而且,很多引导基金的投资能力均借助于参股基金的外部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团队能力及经验等都相对欠缺。
第四,缺乏专业的基金监控流程,基金监控失灵。引导基金在进行基金谈判时,由于不具优势地位,更多是以“合作”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与投资机构建立关系,因此在基金监控过程中与投资机构的监控边界较为模糊。而FOFs作为专业化的LP,能够更为熟练且专业地运用各种谈判手段和监控工具向GP施加压力。而且,FOFs还具有长期监控的流程和能力。除此之外,引导基金还存在着由于受更多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监控手段失灵。
第五,引导基金收益目标及激励机制不明确。引导基金不设定明确的盈利目标,一方面导致激励机制设置上缺乏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政策性软性目标反向弱化了引导基金的激励因素。同时,虽然引导基金在与市场化机构合作过程中承认并引入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但是往往还是以政府管理手段作为限制和附加条件,如不进入具有高收益的充分竞争行业,及优先满足引导基金的利益回收等,将会导致管理团队的激励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