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验检疫岗位职责流程图(精选7篇)_猪屠宰检验检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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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 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12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6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12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 “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12
.急宰猪处理
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8记录
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5《查圈记录》 8.6《准卸证》 8.7《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12
.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3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 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 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 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 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 做无害化处理。4 品质检验:
4.1急宰猪处理
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5 宰后检验及处理
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5.1头部检验
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12
.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5.2体表检验
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5.3内脏检验
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
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5.3.3心、肝、肺检验
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3.1心脏检验
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5.3.3.2肝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12
.肺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
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5.5胴体初检:
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
5.5.2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5.5.3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切开深腰肌二至三刀检查囊尾蚴。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5.6 复验
胴体劈半后,复检人员结合胴体初检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仔细检查膈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检查有无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漏摘。6品质标准
6.1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 12
.6.2检查片猪肉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6.3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必须摘除肾上腺、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7 处理方式
7.1经过全面复检,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观性状符合GB 9959.1《鲜、冻片猪肉》中的要求,盖上本厂的检验合格印章。
7.2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及病害肉,按照GB/T 17996中5.6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7.3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8 记录:
8.1《宰后检验原始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8.4《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付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12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3 分割肉的部位定义 3.1 片猪肉
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3.2 鲜片猪肉
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程的猪肉。3.3 冷却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3.4 冷冻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3.5 猪平头
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cm—7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3.6 猪瘦肉
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的肌肉。3.7 颈背肌肉
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简称Ⅰ号肉)。3.8 前腿肌肉
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简称Ⅱ号肉)。3.9 大排肌肉
在脊椎骨下约4cm—6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简称Ⅲ号肉)。3.10 后腿肌肉
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简称Ⅳ号肉)。/ 12
.检验方法
应按照GB9959.1《鲜、冻片猪肉》GB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所规定的标准检验。
感官检查(目测、手触、嗅觉),色泽、组织状态、气味(肉汤试验)。5 检验要求
每日检验程序按原料肉预冷、急冻产品出库;新原料肉分割、剔皮、包装进行检验。5.1 原料
5.1.1来源于本厂屠宰的生猪鲜、冻片猪肉,应符合GB9959.1的要求。5.2 加工
5.2.1 分割方法
分割肉加工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分割和热分割。5.2.1.1冷分割
冷加工为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小时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进行分割剔骨。5.2.1.2热分割
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
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
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5.3 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
(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 12
.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
5.4 感官检验要求
色泽:目测,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煮沸后肉汤:(按GB/T5009.44—1996中1.2条的规定检验。)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
气味(嗅觉):具有猪固有的气味,无异味。5.5 温度测定 5.5.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5.2 测定方法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产品中部钻至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急冻情况检验数量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随机抽查一箱检验,温度合格后、此批产品方可出急冻库。温度在-10℃以上,视此批为不合格。温度在-10℃至-15℃之间,另抽查二箱,二箱的温度符合标准要求,此批为合格产品,如其中有一箱产品温度不符合要求,视此批产品为不合格。6.2.3 成品检验
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净含量与箱外两侧标明的产品名称、净含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应同箱内产品相符合。6.2.4 合格产品/ 12
.随此批产品转交冷藏库保管员保存。产品入冷藏库储藏。7 记录:
7.1《检验结果通知单》 7.2《不合格品通知单》/ 12
第2篇: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 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6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 “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5《查圈记录》 8.6《准卸证》 8.7《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3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5.3内脏检验
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
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5.3.3心、肝、肺检验
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3.1心脏检验
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5.3.3.2肝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5.3.3.3肺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
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
处理方式
7.1经过全面复检,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观性状符合GB 9959.1《鲜、冻片猪肉》中的要求,盖上本厂的检验合格印章。
7.2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及病害肉,按照GB/T 17996中5.6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7.3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8 记录:
8.1《宰后检验原始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8.4《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付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感官检查(目测、手触、嗅觉),色泽、组织状态、气味(肉汤试验)。5 检验要求
每日检验程序按原料肉预冷、急冻产品出库;新原料肉分割、剔皮、包装进行检验。5.1 原料
5.1.1来源于本厂屠宰的生猪鲜、冻片猪肉,应符合GB9959.1的要求。5.2 加工 5.2.1 分割方法
分割肉加工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分割和热分割。5.2.1.1冷分割
冷加工为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小时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进行分割剔骨。5.2.1.2热分割
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
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
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5.3 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
(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板油、前肘、后肘、肋排、小排、颈骨、脊骨、尾骨、杂骨、后棒骨、月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5.4 感官检验要求
7.2《不合格品通知单》
第3篇:生猪屠宰检疫出证岗位职责
生猪屠宰检疫出证岗位职责
1、监督屠宰企业肉品检验员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做好肉品检验工作。
2根据生猪胴体检疫、检验验讫印章,按照销售重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3、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并在处理单上签字。
4、监督指导屠宰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做好各项记录。
5、保管官方兽医各项记录。
第4篇:生猪屠宰检疫进场查验岗位职责
生猪屠宰检疫进场查验岗位职责
1、查验进场生猪的产地检疫证明和耳标。检查检疫证明的各项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核验生猪头数和耳标编号是否与检疫证明及耳标登记号相符。未经查验、无产地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无效以及物证不符生猪一律不准进场,发现违法行为报市局处理。
2、临床检查、观察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发现疑似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等疫病症状的,向市局报告并移交处理。
3、监督货主对生猪进行瘦肉精自检,发现阳性结果及时报市局处理。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耳标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瘦肉精检测呈阴性,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做好入场监督查验记录。
第5篇: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 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 “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3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 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 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 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 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 做无害化处理。4 品质检验:
4.1急宰猪处理
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3.1心脏检验
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5.3.3.2肝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5.3.3.3肺脏检验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
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5.5胴体初检:
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
5.5.2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
5.5.3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切开深腰肌二至三刀检查囊尾蚴。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5.6 复验
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副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3 分割肉的部位定义 3.1 片猪肉
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3.2 鲜片猪肉
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程的猪肉。3.3 冷却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3.4 冷冻片猪肉
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3.5 猪平头
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cm—7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
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
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
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5.3 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
(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板油、前肘、后肘、肋排、小排、颈骨、脊骨、尾骨、杂骨、后棒骨、月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5.4 感官检验要求
色泽:目测,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煮沸后肉汤:(按GB/T5009.44—1996中1.2条的规定检验。)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
气味(嗅觉):具有猪固有的气味,无异味。5.5 温度测定 5.5.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5.2 测定方法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产品中部钻至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第6篇:动物检疫检验员岗位职责.[版]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动物检疫检验员岗位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各级政府的地方法律规章,尽忠职守,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2.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带齐检疫工具、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4.严格遵守岗位工作纪律,要按时到岗,做到随到随检,随宰随检,动物检疫检验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率达到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5.严格按规程进行检疫检验操作,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隔离观察,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并及时上报;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视情况采取相应动物防疫措施,并及时上报;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严格证章管理,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要做到先检疫,后出证,杜绝不到场检疫出证或不检疫就出证。严禁由货主填写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售或转让检疫检验证明,不能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能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不能将检疫验讫印章拿到厂外使用。
7.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回收、登记、保存工作。
8.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屠宰厂搞好厂内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9.做好动物宰前检疫、屠宰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10.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7篇: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检疫检验和监督工作。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区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检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和屠宰、检疫检验、经营三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畜的屠宰
第六条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当向市商品流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提供场地、水、电等。
第八条 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屠宰检疫检验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预冷车间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当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肉品预冷车间内的墙壁、操作台应当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健全的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六)运载工具和盛器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七)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者投产使用。
第十条 畜屠宰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当根据疫病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区农业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屠宰和随地弃置死畜。
第十四条 禁止购销或者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
第三章 畜的检疫检验
第十五条 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屠宰场待宰的畜及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
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市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该批畜产地的有关部门和采购人,自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停止从该畜产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采购畜。
第十六条 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畜屠宰现场进行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在畜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标示检疫检验条码并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该抽样批的畜和畜产品应当予以封存、销毁。
第十七条 检疫检验条码的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部门具体制定。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农业部门统一考核、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屠宰检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屠宰畜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检验、监测费用应当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畜产品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验讫印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条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加工、销售。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畜产品应当向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监督。具体报验办法由市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检疫检验合格的畜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二条 禽屠宰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禽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疫要求;
(二)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间,并保持清洁、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屠宰工具和盛器;
(五)有健全的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进入屠宰场(点)的禽应当提供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死禽、病禽。死禽、病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屠宰的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
第二十七条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二、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畜、畜产品和屠宰工具并按规定予以销毁,拆除非法屠宰设施,并处以违法屠宰畜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设禽屠宰场、非法屠宰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畜屠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原审批机关取消屠宰场经营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禽屠宰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畜的屠宰要求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对畜屠宰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健康畜与病畜混宰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没收畜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报、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烈性传染病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屠宰死畜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没收死畜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弃置死畜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购销或者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对畜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而购销或者屠宰的,对购销者或者屠宰场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封、转移、销售被封存的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及其产品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的,由市、区工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
在市场外的非法经营场所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由市、区工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畜禽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屠宰无检疫证明的禽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死禽、病禽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没收死禽、病禽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死禽、病禽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处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采用暴力手段妨碍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