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岗位职责(精选3篇)_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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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岗位职责】民事调解职责说明
民事调解职责
一、调解组成员,必须带头学法,定期进行普法学习,提高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调解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凡事必须弄清是非,不偏听偏信。在调解中涉及刑法的民事纠纷,劝对方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诉讼。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民事的调解纠纷,耐心疏导消除隔阂,避免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六、调解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财物,否则一经发现必受严肃处理。
七、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无法进行调解时,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应做好稳定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2篇: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
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第一篇: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4月11日上午10点,**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刚从医院输完液,便杵着拐杖步履蹒跚的赶回办公室,电话联系当事人下午到法院来,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做调解工作。放下电话,他又仔细翻阅了前两天刚开完庭的一起案件的卷宗,在电脑上开始起草文书。同事们都过来问候,并劝他注意身体,多在家休息,安心养好病再来上班。但他却笑着说:“这点病不算什么,我手上还有好几个案子未结,当事人都焦急地等着结果,我哪有时间休息呀。” 58岁的**法官自1982年调入法院工作以来,已在审判一线岗位工作32年,因为工作敬业,又善于做调解工作,多次被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调解能手”、“每月一星”等荣誉称号。从领导到同事,大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只要老胡到场,不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多尖锐,他总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几年前,**法官不幸患上了关节炎和痛风病,每当一变天,病痛折磨得他直冒冷汗,但他一直带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除非不得已需要住院治疗,他从未因病请假休息过一天。今年三月,他病痛发作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时,还念念不忘手中正在办理的案件,生怕会耽误审理期限,电话里指导书记员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草拟法律文书。即便在住院期间,他仍然心系审判岗位,为保证案件及时宣判,他就在病床上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讨论案件,并时常通过电话向同事介绍他因住院而无法审理的案件情况。出院时主治医师医嘱要求他静养几个月,其中卧床休息一个月。但他心里一直挂念着庭里的工作,挂念着手上未完成的案子,坚持第二天要上班,被院领导制止。可是他在家仅疗养了几天,再也按耐不住,便像以往一样按时来到办公室上班了。有时候实在疼得受不了,他就临时到医院挂一次点滴。前几天他坚持参与了一起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庭审,因坐的时间长,庭审结束时,他的腰胀痛的直不起来,在场的一位年轻干警感动得眼眶里含满了泪花。
2014年,**法官共办理案件百余件,其中民事案件45件,破产案件2件,调确案件60多件,参加合议庭30多件次,撰写调研文章。所办理的案件无发回改判、无缠诉缠访、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的化解了许多群体性纠纷,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第二篇: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恪守法官职责 带病坚持工作
----法院民事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4月11日上午10点,**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刚从医院输完液,便杵着拐杖步履蹒跚的赶回办公室,电话联系当事人下午到法院来,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做调解工作。放下电话,他又仔细翻阅了前两天刚开完庭的一起案件的卷宗,在电脑上开始起草文书。同事们都过来问候,并劝他注意身体,多在家休息,安心养好病再来上班。但他却笑着说:“这点病不算什么,我手上还有好几个案子未结,当事人都焦急地等着结果,我哪有时间休息呀。” 58岁的**法官自1982年调入法院工作以来,已在审判一线岗位工作32年,因为工作敬业,又善于做调解工作,多次被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调解能手”、“每月一星”等荣誉称号。从领导到同事,大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只要老胡到场,不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多尖锐,他总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几年前,**法官不幸患上了关节炎和痛风病,每当一变天,病痛折磨得他直冒冷汗,但他一直带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除非不得已需要住院治疗,他从未因病请假休息过一天。今年三月,他病痛发作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时,还念念不忘手中正在办理的案件,生怕会耽误审理期限,电话里指导书记员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草拟法律文书。即便在住院期间,他仍然心系审判岗位,为保证案件及时宣判,他就在病床上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讨论案件,并时常通过电话向同事介绍他因住院而无法审理的案件情况。出院时主治医师医嘱要求他静养几个月,其中卧床休息一个月。但他心里一直挂念着庭里的工作,挂念着手上未完成的案子,坚持第二天要上班,被院领导制止。可是他在家仅疗养了几天,再也按耐不住,便像以往一样按时来到办公室上班了。有时候实在疼得受不了,他就临时到医院挂一次点滴。前几天他坚持参与了一起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庭审,因坐的时间长,庭审结束时,他的腰胀痛的直不起来,在场的一位年轻干警感动得眼眶里含满了泪花。
2014年,**法官共办理案件百余件,其中民事案件45件,破产案件2件,调确案件60多件,参加合议庭30多件次,撰写调研文章。所办理的案件无发回改判、无缠诉缠访、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的化解了许多群体性纠纷,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第三篇:2014法院立案庭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一位从事法院工作11年的法官,靠着对法院事业的执著追求,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忱,在平凡的信访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用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赞誉。他就是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某某。
某某同志1993年从公安局调入某某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14年因工作需要由民二庭调到立案庭任副庭长。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作为拥有近40万人口的中心城区的某某,各种纠纷纷繁复杂,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棘手事务在有关部门都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最终绝大多数都转向法院,涌入立案庭。某某法院立案庭每年要接待数以千计的当事人,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对外形象。立案信访工作更是一个与当事人接触最多、最累、最繁琐,但却最需要热情与耐心的工作,某某同志担任副庭长后,深刻地认识到“法院信访无小事”,“群众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他经常换位思考:假如我是来访办事的群众,我希望的接待法官是如何的呢?所以他接待每一位来访者都是怀着满腔的热情,严肃认真的对待,他总说:”不管有理没理.只要到咱们法院来,就是希望法院能想出办法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就要代表法院以合格的法官平常之心,以热情的态度,专业而礼貌的话语耐心听诉,热心解答,诚心实意地为民排忧解难”。有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受害人到立案庭了解诉讼程序,他热心而专业的作出解释,并在该当事人表示经济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他建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当即办理了相关的申请司法救助的手续,并指导当事人办理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有关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今年三月的一天,年逾八旬的梁老太太步履蹒跚地来到立案庭,含泪要状告自己不孝的小儿子,要求小儿子尽赡养义务。某某边安慰老人,边陪着老人叙家常,待弄清老人来由后,当即自己掏腰包,带着老人“打的”,找到老人的子女,经某某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老人的不孝之子终于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身为人子,一定对自己的母亲尽孝敬。然后对母亲道歉,把梁老太请回了家。在炎炎的夏日里,李氏祖孙二人含着眼泪来到某某法院找到了立案庭,某某在接待祖孙二人的时侯,认真听取了祖孙二人的来意,原来老人的儿子因工死亡,儿媳仍下孙子出走,家了只有她们祖孙二人相依为命,但无生活,现其二人生活极其困难,无奈来到法院,想起诉儿子生前所在的单位,想让他们依法给点抚恤金好让孙子上学,祖孙二人的生活也好有个着落,但又交不起诉讼费。祖孙二人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来到法院。某某听完了老太太的情况,当时就表示会尽最大可能帮助孙二人想办法尽快落实祖孙二人的要求。当即与某某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将老太太的情况向他们作出说明,请他们出面与老太太儿子的单位协商协商,看诉前是否能解决问题以解祖孙二人的燃眉之急,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迅速而圆满的解决了李老太太祖孙二人的问题,李老太太和其孙子拿到了他们应得的补偿,事后祖孙二人来法院感谢某某,但某某却说他做的是他份内的事,做了他应该做的事。
因某某是赤峰中心城区,人口众多,由于诸多因素,上访人员一直较多,进京进呼上访的人员也比较多。切实做好上访人员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一方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面对上访人员,在经历了繁重的稳定息诉说服工作后,如何将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怎样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某某同志知难而进,用心总结了一套“信访接待心理术”——面对怒气冲冲的来访者,某某常常以“柔”化“刚”,尽量让其吐出心中不快,而后再不厌其烦地耐心解释、说服,给他们进行耐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讲解,直到对方听清了,弄懂了而平静的离开;面对哭哭啼啼的来访者,则以“同情心”面对,真诚倾听来人诉说,直至其宣泄完心中的委屈,再从正面加以安慰劝导。尽管有的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某某也能将心比心,真情相待,并为来访者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了掌握某某法院上访人员的基本情况,某某同志利用下班,周末的业余时间,对上访人员进行走访,了解上访人员的情况,针对上访人员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他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做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做上访人员工作与做上访人家属工作相结合,本机关做工作与动员社会组织一起做工作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依法制裁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把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
某某桥北镇的张某,其房屋于1995年被依法拆迁,后张某以拆迁补偿款过低,要求增加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某某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张某又申请再审,再审又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张某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再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对此,张仍不服,多次进京上访,并于2014年5月在最高法院门前自焚。按照信访案件归口管理的要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某某法院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处理,某某同志接受任务后,面对情绪极端对立的张某,不怕吃闭门羹,前后一百余次到张某家中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国家政策。2014年3月,张某伤势稍微缓和后,再次进京上访,某某法院派某某等同志费尽周折将其接回。并会同区政法委、桥北镇镇人民政府,一起做张某的停访息诉工作。对于张某生活上的困难,某某帮助其联系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其养伤期间,买来奶粉、蛋糕等营养品前去探望。在某某同志多次的奔波劳顿和真诚相助下,张某甚是感激,表示法院的法官一直关心他,尊重他,他自己再也不能不讲道理了。这样,经过某某历时四个月,几次进京奔走的努力下,一起上访达9年之久的老上访户终于停访息诉了。
据不完全统计,在某某同志从事立案信访工作以来,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某某同志接待群众来访近千人,阅读群众来信300余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20余件,同时,某某人民法院的上访人员已由30余人锐减至3人,且已基本停访息诉。这当中包含了某某同志多少心血恐怕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但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某某人民法院稳定上访户工作受到了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委的充分肯定。
为了创建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实践司法为民的理念,规范立案信访工作,某某同志利用自己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同立案庭的同事们查阅、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向院党组提出了很好的改革建议,数易其稿制订了《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书》、《信访案件处理程序》、《申诉审查听证程序》等一批法律文书样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稿并推广使用,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方便了法官,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某某同志,一位年轻的法官,他克服了自己腰椎有病,妻子在外学习,孩子小,岳母有病需要长期照顾等等困难,立足于自己平凡的岗位,从不叫苦,从不叫累,以全心奉献诠释着法苑内涵,把公正效率担上臂肩,使“三个代表”得到真正实践,这就是新时期,一个立足于平凡岗位,做出不俗成绩的普通法官----某某。
第四篇:法院民事庭副庭长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庭副庭长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庭副庭长事迹材料
心系群众赤诚为民-记石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冠丽
在石龙区法院民一庭,有一位身材魁梧的法官,他十多年工作如一日,爱岗敬业,心系百姓,秉公办案,在民事调解工作上倾注了满腔热忱。他始终默默无闻,以自己对党的忠诚、对
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工作的无私奉献,演绎着为民、务实、清廉的共产党员的光辉人生。他,就是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冠丽。
余冠丽出生于一个普通劳动人民的家庭,正是与生俱来的憨实和坚毅,铸就了他一身铮铮铁骨、一副剑胆琴心。1989年参加工作的他,凭着其对知识的渴望,他不甘落后,孜孜以求,以惊人的速度和毅力攻读完大专学业的全部课程。取得大专文凭后,他并没有停滞学习的步伐,2014年他又从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毕业。他总是以扎实的学问功底,孜孜的求索精神,成为同行的骄子。在学业上的不倦追求,终于使他在事业的田园里瓜果满地。
面对繁重的学业和工作,他丝毫没有放松对政治思想的学习,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他清楚的认识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法官,仅仅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政治信念。他常常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作为自己政治生命中的航标灯。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思考中,在“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中,他总是坚定不移的将“三个代表”的精髓溶入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先锋;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官风采;在“双学”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学习了象任长霞、牛玉儒等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通过反复的学习、思考和实践,使他的政治品格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他感到一股用之不尽的动力。
一、敬业尽责,忘我工作
余冠丽从当法官的那一天起,就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喜爱的审判事业。十多年来,他年如一日,忠于职守、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他任民庭副庭长期间,全区每一个办事处、村组、每一条胡同、每一条田间小道都留下了他的足迹。自1998年他担任审判员以来,每年在全院办案数量均名列前矛,今年又审结案件113件,并完成了从收案、送达诉状、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宣判、整理卷宗等一系列繁杂的办案流程,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现他共计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15件,没有一起因错判、漏判而发回重审的。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他2014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14年12月30日被市中院授予“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一次;2014年3月被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平顶山市维权十佳卫士”荣誉称号。
余冠丽同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法官,他总是以自己身边的模范和典型,给自己的追求和目标定位,他从不向别人高呼自己将怎样去做,而总是将自己火一样的热情,水一样的真情,溶入自己的一言一行,用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用他人为之折服的执着,讲述着自己默默无闻、甘愿奉献的情怀,讲述着一各基层法官平凡的故事。
二、情系民心,执法为民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一名法官,余冠丽一直奉行“草野观念”。他十分清楚的认识到要正确的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了踏踏实实的为民办案,扎扎实实的为民办事,他紧紧依靠群众,处处方便群众,特别是针对民事案件的特点,尽量为当事人着想,不怕麻烦,甘于受累,不简单的一审了之,而是以特有的细心和耐心,化解纠纷。为了让争吵不休的夫妻重归于好,他经常奔波在田间地头;为了让卧床不起的老人终获赡养,他又经常往返于病榻床前;为了让剑拨弩张的邻里握手言和,他又穿行于东邻西舍,用细腻的情感触角,和风细雨的调解艺术,就地妥善处理、解决了大量纠纷。
2014年6月,余冠丽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中,原告樊某已74岁,丈夫去世10余年,自己又体弱多病,四个儿子都不管不问。考虑到老太太年纪大且身体不好,与子女对簿公堂容易生气伤身,不利于健康。余冠丽便把法庭搬到老太太四个儿子家中,走东家串西家,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并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四个儿子在他耐心的规劝下,个个羞愧地低下了头,主动表示愿承担起赡养义务,老太太的晚年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在案件调解中,余冠丽不惧难,细分析,善于抓住争执焦点和症结,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千方百计缓和矛盾,化解纠纷。2014年8月,余冠丽办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贾某是无业农村妇女,原告崔某是某国有大矿原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崔某当上经理后,就将自己的结发妻子抛到脑后,在外拈花惹草,与一女青年长期同居,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贾某离婚。贾某为此多次起了轻生的念头。余冠丽接手此案后,多次对崔某规劝,崔某流露出悔改之意,撤回了起诉。可时隔不久,崔某又故伎重演,再次提出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离婚,余冠丽为贾某争取了部分财产和10000元补偿费。事后,贾某特意写来了感谢信,感谢余冠丽给了她新生活。
熟悉余冠丽的人都知道,他办案有两个特点,一是细致,对每一起案件,他
都认真查阅案卷,调查案情,审核证据,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更是细致入微。二是勤快,他嘴勤、腿勤,办理案件,他都不惜磨破嘴、跑断腿,不厌其烦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划清责任、弄清是非的基础上,他灵活运用法律政策,以娴熟调处民事纠纷办案经验和技巧,使一个个矛盾化解。2014年3月,运输户翟某的卡车在拉煤途中撞上一三轮摩的,摩的司机夏某和乘客王某受重伤。夏某和王某起诉至石龙区法院。接到此案的当天,余冠丽的亲戚就上门为翟某说情,要求予以照顾。翟某也有意躲着不到法院应诉。为了减轻伤者的痛苦,及时化解矛盾,使伤者尽快得到全面医治,余冠丽在果断对案件划清责任、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翟某为赌气,对调解不积极,想用判决、上诉等程序拖垮原告,余冠丽敏锐地察觉了翟某的意图。他摆道理,讲法律,对翟某的态度进行批评,耐心回答翟某的各种提问,并以朋友的身份告诫判决他可能承担的后果,调解从下午2点一直到晚上7点,余冠丽不厌其烦,不急不躁,最后,终于感动了这位五尺高的汉子。翟某不仅积极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还分别赔偿给两位伤者经济补偿1.6万元。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子和不同的当事人,余冠丽也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一些离婚案件,如果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或双方正在气头上来离婚的,余冠丽冷处理的办法,妥善处理婚姻纠纷。去年4月,余冠丽受理一起离婚案件,经查,双方当事人刘某、张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后因生活上一点琐事,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双双赌气到法院离婚。在法庭上,两人情绪激动,态度坚决,并拿出协议要求调解离婚。余冠丽在法庭上没有过多地对二人进行调解,只是让二人冷静后认真考虑考虑,三十天后开庭,给双方一个缓和期。经过几天的冷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气消了。第四天,两人有说有笑来到法院,主动撤诉。余冠丽用法律和智慧使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重归于好。
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同时,他认识到仅仅凭着忠于人民的执着和一心为民的热忱还是不够的,还要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作为一种升华,作为一种更高的追求。不仅要做到司法公正,而且还要让当事人能感受到这种公正,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答:“什么是司法为民,如何为发展服务,怎样让人民满意”。他认为:“心系群众,一心为民”,不仅仅表现为替当事人倒一杯水,递一支笔,而是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体谅当事人的困难,为当事人诠释法律、解答疑问,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让他感受最深的是他在审理一起赡养案件时,原告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在举证方面,他允许被告未满13岁的儿子出庭为其奶奶作证,并采信了他的证言,虽然被告以小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不承认事实,但通过余冠丽认真细致的讲解《民诉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最终低下了高傲的头,心甘情愿地承担了赡养义务。
三、严守公正,舍家为民
法律是公正的。但掺和进了感情的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就会失衡。面临着每个法官都会遇到的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余冠丽始终严格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人情因素干扰办案时,他始终坚定地做到人情和公正之间选择后者。去年3月,余冠丽在审理一起荒山承包侵权案件时,被告一方找到其外甥让其讲情。外甥提着礼物来到他家,他却不近人情地说:“东西全部带走,案子我只能依法判决”。外甥见他这样不近人情,气得连屋门也没进就走了。像这样不给亲友面子的事发生过多次,没少受亲友的冷眼和误解。他也常跟亲友们讲:“人非草木,熟能无情,但我是一名法官,若法官都不能做到公正裁判,受害者的权益谁去保护,社会正义又有谁去伸张呢?”经他这么一讲,一些有想法的亲友,最终理解了他的做法。几年来,他对自己自警自律,面对怀有目的或者善意的请吃、送礼,一概拒之,他说这样活得自在。他严格自律、笃守公正的品德,赢得了领导、同事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多年来,他舍小家顾大家,一心扑在审判工作上,早上班晚下班,且经常利用节假日加班。几年来他从未陪伴妻子、带着儿子出去游玩过。担任民一庭副庭长后,工作更忙了,既要配合庭长抓好全庭建设,又要亲自办案,可他还是那样任劳任怨。由于工作过度劳累,他患上了腰间盘突出,晚上时常疼得不能翻身。家人望着他痛苦的模样,劝他入院治疗,可他却只吃两片止疼片,第二天坚持工作。去年12月,正在审理案件的他,突然接到儿子所在学校的电话,说儿子患鼻炎,鼻窦已化脓,需赶快入院治疗,可面对案件当事人期盼的目光,他却毅然走向审判台。每当他回忆起这段经历时,他黯然的神情中流露出愧疚,但他不后悔。他说:“欠儿子的以后可以补偿,但欠当事人的,错过了时机是无法弥补的。”
余冠丽的妻子下岗多年,孩子正在读小学,家庭的负担丝毫不能阻挡其对工作的热情。秉怀耿直、为人憨厚、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淡薄名利、甘于清贫的他用自己的方式展现出新一代青年法官蓬勃的朝气、昂扬的锐气和浩然的正气。
第: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先进事迹材料
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认真的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渗透到今后的工作中,落实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行动中去。手中的执行权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在各项执行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
感和使命感来行使神圣的执行权,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在“三个至上”思想的指引下,审慎行使手中的执行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志在工作当中,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效率’,构建和谐社会为工作主题,在执行工作第一线以始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对一名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来说,工作方法直接影响着办案的效果,不让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在执行工作中,同志正是以良好的工作方法有效地实现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众认知度之间的平衡。同志力求公正,又能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又比较讲究办案的方法,艺术。同志对待当事人既严肃执法,又能热忱服务,能耐心细致地向其明晰法律,讲清利害,并关于根据案件的特点,重点解决案件的根源问题,形成自己独特的执行方法和执行经验。针对继承案件和权属案件矛盾尖锐突出的特点,总能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既解决了纠纷,也化解了心中的疑团,融洽了双方的关系,针对劳务合同和劳动争议案件,总能用事实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双方最终能握手言和,作出妥善处理。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也受到了当事人的依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很好的统一。
努力工作成绩卓著
同志是一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法官,多年来,他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到实处,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好地完成了人民赋予法官的命,在他十分热爱的执行工作岗位上秉公执法,处理了一大批疑难案件,使得一个个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得到了及时的法律帮助,使得一对对反目成仇的亲朋好友和好如初,也使得一个个讨要说法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近年来,他确定了自己的总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办好每一案件,把每一案件办成铁案,达成‘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同志除了超额完成全年的执行工作任务处,还多次赴案件现场进行了实是考察,同时在法律咨询,协助拆迁等方面都为莲湖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同志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他常说:我们执行的每一案件,虽然很普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事,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诉讼一次,一旦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同志多年来一直用严格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
严于律己勤奋耕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志之所以善于运用良的执行工作方法进行有效的工作,源于他善于学习总结,他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经验,将程序公正归纳为热情、细心、规范,将实体公正归纳为严谨、真实、合法。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热情周到的服务,真情直白,张弛得到的执行方法,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官的光辉形象,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同志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务强,牢固树立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始终能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拒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拒吃请,维护了法官的形象。同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近年来,巩核同志无一超执限案件,无违法办案的情形,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充分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第3篇: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从一则案件的审理看法官角色混同 黄湧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8-4-13 浏览次数:219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前言
一直认为,转轨期的中国司法,为世界司法史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样本。今天的中国基层民事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处于多种角色的互动之中。翻摆案件审理这一“多棱镜”,在镜头的一面,我们仿佛看到法官们犹如孤坐于法律城堡之中的僧侣,不食人间烟火一样地操摆手中的法条,从对概念逻辑的严密的推演之中,寻找判决的答案;而转动一下镜头,我们又易窥见基层法官走出了法律城堡,在田野、炕头貌似悠闲地与案件当事人聊案,倾听社会大众见解,并适时对判决结论作出一些微调;再看镜头的第三面,你可能又会发现一位完全不同的法官形象,从那位忙于请示汇报的基层法官匆匆身影中,你完全可能认为,他(她)仅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基层法官的角色,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之间游荡,这或许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官所特有的现象。写作本文,意有三:一是想以一个真实的司法场景为分析对象,对当前的基层法官司法样式作一番整理,告诉外界,我们是怎样做的;二是想进一步探明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制度与社会背景何在?三是试图摸索一条路径,探索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合适的角色选择。当然,如果本文能唤起人们对基层法官处境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基层司法予以支持的话,那将是一大幸事。
本文的写作格式,采用的是对自己办案手记的逐部评论、解剖,进而阐明表象后的意义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我希望,这些真实的法官办案手记,能为学者们研究现阶段中国基层法官司法实务提供样本。但这种写作方法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手记的凌乱性很可能会导致文章的各部分之间的断裂。为克服这一缺陷,在手记的各部分,我均用一句话的形式对手记内容进行提炼,并将角色的分析与对应的手记内容进行链接。在结论部分,我会对全文作出总结。
从一则案件出发 这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我接手案件到作出判决,审理时间125天(其中鉴定耗时40天)。案件共有三位当事人,原告甲是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被告乙是一所大学,被告丙是一名学生。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乙所属社会科学系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丙所在的球队一方发动快攻,将球大力甩至底线处,被告丙纵身跃起救球,落地时将位于比赛场地底线外约2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5942元。事发后,大学发动师生为被告丙筹措现金5790.7元,该款已支付原告。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另查,事发地点是一下沉式的体育场,行人不由此经过。事发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15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进入被告乙校园后,又进入相对封闭的下沉式的体育场内,根据自身的年龄及活动场所,原告理应合理估计到潜在的风险,而原告没有充分考虑其年事已高及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在前排他人均能避让救球球员的情况下因自身疏忽及行动迟缓未能避让救球球员,导致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原告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应属重大过失,其后果将导致被告的民事责任得以减轻。被告乙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当对校园内的学生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活动的安全性提供一切必要的保障。但就本案已查明事实,球赛之旁观群众均临近于比赛边线,被告乙对此未予警示,亦未派人参与球场秩序的维护,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管理义务,其过失属一般过失。被告丙在跃身救球时应当考虑到紧靠边线观众的人身安全,在起跳力度上有所把握,但从本案之球场底线与损害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近有2米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起跳力度过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观上存有判断不周的过失。但考虑到篮球运动的对抗性特点及当时比赛的激烈程度,对被告丙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过高,被告丙的过失在程度上应属轻微过失。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上,确定被告丙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损失金额的5%,即2406.85元,由于被告丙已于事发后支付原告5790.7元,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乙间,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70%的责任。被告乙应承担损失金额25%的赔偿责任,即12034.25元。
办案手记
(一)初阅案卷的一种直觉:1月5日,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初翻阅原告诉状及举证材料,围绕原告诉请,隐约感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的判定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是否构成。初步感觉原告、被告学校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学生的责任模糊。
(二)寻找学说:1月9日,晚上在家中上网搜索到学者张新宝2人合著《共同侵权行为十论》一文,对于判断本案二被告的责任类型(连带或按份责任)可供参考。
(三)围绕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法条分析:1月18日,明日要开庭审理本案。再阅诉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依该条,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四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应对原告、被告的过错有无及程度作一判断及量化。围绕该问题,应查明:球场边线与原告的距离,以探明被告丙起跳力度,研究其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被告乙作为球赛场地管理者,是否已对球赛的举办尽到秩序维护义务;原告自身对预防损害的发生是否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四)开庭中释明权的行使:1月19日,今日开庭。依归纳焦点进行庭审。发现原告就诉请中的伤残赔偿金一项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告律师认为已过申请鉴定期限。考虑原告未请专业律师,而从其受伤部位分析,伤残情况又极可能存在,庭上建议被告律师采取务实的处理方法,以免原告另行起诉导致双方诉累。被告同意鉴定。对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可申请鉴定。
(五)对判决先例的收集:1月23日,从本院法官了解,2001年本院有一案件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从档案室调取该案案卷,该案案情为一学生至某中学所属一不收费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而亡,死者家属状告中学,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诸项。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过失,但学校在游泳池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尽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管理义务,判决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厦门中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此为学校未尽管理之责之适例,可值参考。另从《人民法院案例选》查找到一案例,为足球运动员之间在比赛中发生碰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编辑的观点认为,体育竞赛有其特殊性,应适用民法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主张运动员之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原则,在本案确定被告丙责任上是否可借鉴?
(六)案件请示:2月13日,向庭长请示本案,庭长建议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与旁观群众的人身安全两项价值中寻找平衡点,进而确定被告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庭长认为,学生的参与体育运动是系学生会组织的,是否可视为一种职务行为,而据此认定学生个人不承担责任。此为一有新意的观点。值得思考。
(七)探求原告意见:2月16日,与原告代理人再次确定鉴定事宜。告知本院于2001年判决并经中院维持的学生游泳池溺水案,间接探求原告对各方应承担责任比例的意见。原告代理人认可原告方亦应承部分责任观点。
(八)看现场:3月1日,到事发现场,从被告丙起跳点与碰撞点距离看,直觉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力度较大,有轻度过失。
(九)听取在校生意见:3月8日上午,与厦门大学的两位在校生(在本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讨论本案,同学们言:要求篮球赛中的非职业球员在比赛的一刹那对行为是否有危险作出判断,是否过苛?另,学校对于校园内的学生活动,应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此为校园生活亲历者的意见,可参考。
(十)阅读法学著作:3月27日,越来越感觉过错的判断是一精细的法律问题,查阅王泽鉴先生《侵权行为法》一书,先生认为,判断一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考量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对于危险性较小的行为,一般不应对行为人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联系本案,在常态下,篮球赛的旁观者对于球员的冲撞可予闪避(如本案站于原告身前的旁观群众均对被告学生的冲撞有效地进行了闪避);另从实践看,此种冲撞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大。因此,似可认定,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较小,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高要求。
(十一)调解工作:4月上旬,多次与被告乙代理人联系,建议该方拟定调解方案,迟迟未有答复,最后代理人告知,校方只有校长能对此事“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只得作罢。
(十二)听取运动员意见:4月23日,电话征求一篮球运动员的意见,球员认为,比赛中,球员的眼光应在于其他球员及篮球上,而观众的眼光则在于场上球员,因此观众对人身安全的防范义务更大。这一观点似符合生活常理。
(十三)拟定判决书,庭长签发:4月26日,依原告、被告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确定原告、被告大学、被告学生对损害的承责比例分别为70%、25%、5%。庭长同意处理意见,签发判决,择日宣判。
法官角色评论
(一)法典、学说、先前判决——法律人角色
回顾我的办案手记,我觉得自己首先是一个法律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的第一步工作是在制造一个“茧”,并将自己置身于“茧”壳之中。而“茧”之材料,包括法典、学说与习惯。
1.法典。本案中,当我看完原告的诉状后,直接把眼光注视到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见办案手记之3)。审视它的内容,该条系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诸要件;进一步查找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发现该条位于债权—债权的成立—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这一子目录中。研析该条,可知原告之诉求若欲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行为违法、原告产生损害后果、被告行为与原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与四个法律要件与诉状陈述事实之间进行“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
之工作流程后,我发现,本案的焦点应在于对各方的过错有无及大小作一判定。此为本案之法律焦点。该法律焦点可具体化为以下事实焦点:(1)原告甲进入校园的正当性、行人是否须经案发球场通过、被告丙救球时原告周围其他旁观学生的反应(以探明原告是否有过错及大小);(2)事发时球场秩序是否正常及被告乙是否已履行维护义务(以探明被告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3)被告丙救球时起跳点与发生碰撞点距离、当时比赛情况(以探明被告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透视以上的思维过程,始终是以法典为依托,从原告诉状中“未经加工的事实”作工作的起点,在案件事实与法条间穿梭,将“未经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此为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2.学说。从办案手记的第2、10处记载可知,就本案的审理,参考了王泽鉴先生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一书及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其中,王泽鉴先生论著中关于过错判断的理论(依行为危险性大小确定预见能力),对本案确定被告丙之过错大小起重要的参考作用。通过对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的分析,我认为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过高要求,最后仅认定被告丙具有轻微过失。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则对于本案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判断(即为共同侵权或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基于二被告之间既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间又非直接结合,因此在判决中我认定二被告行为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间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关于学说的运用,实为法官之法律人角色的又一注脚。需要探求的是,这种以学说为办案参考的做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关于学说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司法中,似将学说中的“通说”作为法理引入判决依据之中。[3]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审判实务界,对于学说在判决中的直接援用则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我国大陆地区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民法通则》规定的简陋性常导致法官的适法困难,因此学说的重要补充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实践中,法官们一般是将学说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依据,充当法条的营养成份,进而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因此先前的判决不能作为一个判例予以援用。但这不说明,先前之类似判决(尤其是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对下级法院以后的判决不发生影响。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非领导关系,但实践中,上下级法院间的业务指导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另,下级法院的判决正当性往往需依托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维持来寻求。因此,一个下级法院的法官一般不会拒绝参考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从办案手记5的记载可知,本案的审理中,我发现了本院曾经审理并经中院判决维持的一件相类同案件,此案件的责任比例的确定,对本案的判决结论(尤其是被告乙的责任比例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以上三方面,均系围绕法律本身所进行的思考,而以下之部分,则与法律无直接关系。
(二)自身阅历、当事人态度、社会意见——社会人角色 1.自身阅历。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出身、学习历程、社会交往情况等对人之思想观念、处事方式等的影响甚为深远。因此,人之惯常行为模式受制于社会,应为必然,法官亦不例外。解剖自身,本人出身于干部家庭(家庭中成年者清一色均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从小所受教育较为传统;在学习历程上,历经小学中学大学及在职的研究生学习,学习生涯长达19年,是所谓的“三门生”(家门——校门——单位门);在社会交往方面,因职业使然,与人接触较为谨慎,除同学、文友、球友外,社会交往面狭窄。凡上种种,决定自己的处事观较为保守。因循守旧的观念在思想交锋上优于开拓创新,反映于审判工作上,此典型表现为在司法上以一般人的感受为基准,怕审判结论反常态,标新立异。从以上办案记录中对多人的意见征求及请教上,这种稳妥、谨慎的司法观暴露无遗。
2.当事人态度。在以上的办案手记7中,观者可能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竟然要有意识地想办法探求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以求掌握当事人对判决的预期底线,此在西方法官看来,有些匪夷所思。然在中国现今之司法土壤中,此做法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从工作性质上看,如苏力先生所言,“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5]案结事了,是每一位一线法官最直接的工作目标,而当前和谐社会观的提出,更把这一“息争”的政治诉求定位于司法的终极追求。而如何做到“息争”呢?把判决这一产品做到当事人满意,是实现当事人不争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判决结论的确定之前,一名民事法官为了尽可能使当事人息争,运用调解策略,推测当事人对判决结论的可能接受程度,进而将判决结论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微调,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笔者所接触的一些民事法官(特别是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多少均有相似的“审判技巧”。
3.社会意见。司法者在审判中应尊重社会意见,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均有共识。但在程度上又有区别。凡社会信任度高的法院,法官在司法时较不易受社会意见的左右(如英美司法);而在一公众普遍对司法持一定怀疑态度的司法场境下,法官在司法时为追求结论的正当性,往往对社会对判决的预期甚为敏感,为使一项判决得到社会的认同,在判决结论作出前广泛探求社会意见,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判决结论合于主流民意,是消除公众对法院不信任感的应对之策。大量的数据表明,我国法院在社会信任度上存在缺失,因此在敏感案件的审理中,不少法官如履薄冰,往往将判决的社会接受度作为衡量判决成败的重要指标。再从文化土壤上观察,历史上,我国有“情理法”司法的传统,因此,判决结果是否合于“人情”,是判决正当性的重要依据。综上原因,我在本案的审理中,实际上通过不同的方式探求了社会阶层的意见,如与案件审理对象有同质性的在校学生意见、一位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意见,通过对以上意见的综合分析,逐步形成案件的判决脉络。
(三)案件请示、行政级别上的顾虑、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行政人角色
1.案件请示。读者注意到,在办案手记的6、12,我就案件审理的情况,曾向庭长讨教,并就案件判决拟定,获得庭长的同意。此项内容,应为较具中国特色的案件案件请示制度的一部分。[6]关于案件请示的性质,在诸多探讨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的专论中均有论及,学者及法官们多将之归为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认为其有悖审判独立之精神。对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我不想详述。只想从基层法官的司法心态角度,谈谈对案件请示的认识。简单说,基层法官对审判之独立是“即爱又怕”。应当说,绝大多数法官是渴望审判独立的,法官职业的魄力在于,它给了一名法官独立思考的空间及独立决断的权力,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7]然实践中,以下两方面严重困扰着渴求独立的法官们:一为超大的法外空间。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是一部民法的基本法,其条文加之《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不足900条,较之《法国民法典》的2281条、《德国民法典》的2385条,其粗放性质凸显,“法律真空”大量呈现。如此疏松的民事立法,导致了大量的法律漏洞存在,法官在面临这些法律漏洞时,往往无所适从;二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在我国的干部任免体制上,法官之职级升迁系由院党组决定的,而错案的发生率是院党组在衡量一名法官绩效的基本指标(部分法院已将法官的错案率记入法官档案,以历史资料形式保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往往是“爱恨掺半”。此时,案件请示制度的设立,为法官自我开脱提供了便利之门。案件是集体决定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名非独立的行政人。
2.行政级别上的顾虑。从办案手记11可知,本案审理中,我曾一度想做一下本案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解决本案。但在征求被告乙的意见上,遇到了麻烦。经数次通知,被告乙代理人并未应法庭要求提出己方的调解方案,在法庭询问其为何不明确调解方案时,代理人称,除非校长,校方无人愿意对此问题进行“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根本无时间对此决策。最后,调解一事不了了之。在这件看来是小事的处理上,我很无
也许,在目前的立法及相关制度设计下,法官们倒乐于成为一奈。若是当事人是一般人的案件,我会直接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但本案,我却无能力通知被告乙的负责人到庭。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我国的干部科层结构中,本人名义上是一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但在等级上仅是一名科员,相较于本案之校方领导(正局级),相差距离极大,且不说领导同志们是否肯赏脸参与调解,就是参与了调解,要在调解中说服领导做一些让步,我看也是难上加难,弄不好还可能引致行政权力介入本案,加大审判的难度。因此,在几经曲线努力无果后,本人选择了对调解工作的放弃。在对这件事的处理上,自觉或不自觉间,我已将自己视为了行政阶层中的一员。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办案手记5中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不仅体现了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个中可以看出“遵循先例”的影子),亦折射中国司法的行政性色彩。在我国的司法等级链条中,下级法官虽不负有服从上级法官意见的义务,但在法官的录用、培训、晋升问题上,上级法院有很大的决定空间。出于对自身前程的考量,在类似判决的处理上,基层法官一般不敢有太大的自由空间,一种类于行政服从的阴影始终萦绕在基层法官的身边。多重角色之下——我们如何选择
已经看到,我国基层法官所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分别要求法官必须扮演好“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角色。在此复杂的角色扮演中,法官要拿捏好个中分寸,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角色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是如履薄冰。如何处理好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值得法官同仁们深入探讨。个人认为,在确定什么是我们的角色选择前,应先明确什么是我们不能选择的。司法的行政化,是我国特定时期司法的一项特色。其成因,诸如众多学者所分析的,在于现行体制。而体制问题,非庶人所能左右,故我们虽怀善良的动机希望将司法的行政化色彩淡化直至消解,但目前,我们仍得扮演好体制所设定的角色。我们所能做的努力或许仅在于,躲藏于法律城堡之中,凭借法律的盔甲为正义做一些抗争(此在下文会论及)。
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应以法律人角色为主,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而在二者严重冲突时,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一)法律人角色——我们的基本定位
1.现代法治的要求。从宏观上看,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的构架上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为相互制约的权力予以设计的,一般认为,在以上三个权力中,司法权基于其被动性特征,是最不危险的,也是权力能量最小的。因此,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要求法官必须坚守规则的阵地。
2.司法正当性的要求。在权力的行使上,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且经过了人民全体或其代表的投票表决)。在概念法学盛行的年代里,有一个美丽的神话,即认为司法是对法典的忠实贯彻,司法的过程,仿如自动售货机的工作一般,司法者只要投入硬币(案件事实)于售货机(法典),售货机就能吐出货物(判决结论)来。但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发现世上根本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立法,司法的能动性已为人们所广泛认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如何能动,司法均应以法律文本为依托,在法律解释学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工作是文义解释,即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文本意思对法律作出理解,只有在法律的文义不明时,方有依其他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修正的机会。[9]
正因为规则的出身能使法官找到支持判决的合法性渊源,法官在司法中,最主要的角色定位应是法律人。
3.当代中国司法权面临处境的迫切要求。今天的中国司法,典型地呈现出一种地方化的色彩。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地方的依赖直接导致在涉及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裁判中,法院往往无法抵制地方党政部门打着“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旗号的行政干预。从性质上看,所谓“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口号均非法律标准,而体现为一种社会要求。若依此种内涵不明但外延极大的社会标准断案,法院极易沦为“正义”面罩之下保护地方私益的工具。因此,在司法权可能被行政权边缘化的今日中国,明确法官的法律人角色,将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一面盾牌。通过捍卫法律的概念和逻辑,法官们可以巧妙借助成文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权力支撑,在目前中国司法权地位式微的制度背景下,以法律推理的科学性对抗地方权力对司法干预的随意性。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真理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传统才可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二)社会人角色——一个检验的视角
1.传统中国“情理法”历史的要求。第一,在传统上,中国的司法官吏们大体上遵循的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统一的办案标准,此典型体现在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之中。司法官吏们在断案中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国法为中枢,使(前述)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与长久的文化积淀,决定中国古代官吏在司法中必须保证自己的判决符合民意和人情。第二,历史上,中国的民众也更倾向于将是否符合民意、人情作为判断司法裁断之正确性的依据,而将法律之规定放在第二位。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易于在民众中推行。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在此天人格局中,中国法的准据便在人心,„„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法之无效,法之在于人心中不合法,甚至视之如闹剧,原因也在此”。
个人认为,在现代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对法律适用必须合乎情理性的考虑大于法律的概念与逻辑,在此情境之下,我国基层法官在扮演法律人角色时,应当注意从社会人的角度审视法律人的结论,以防止法与情的过分脱节。
2.现阶段我国司法信任度缺失的要求。有人比较美国法官与中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的态度发现,我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普遍对民意予以了较高的重视。实践中,公众舆论倾向是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没有充分信心能够使公众舆论发生逆转的情况下,法官不愿把自己的判决建立在与公众舆论完全相反的基础上。” [13]个中原因在于,我国民众对法官的信任感不高,较之美国法官,我国法官
[14]更具有“寻找某种非人格的方法来使自己正当化的强烈动机。” 因此,关注社会,寻找共识,在很长的时间内,会是我国法官在审判中的重要工作。
3.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从实质上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冲突,实为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的冲突。在当前中国,司法的民主化渐成趋势(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即为适例),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倾向对判决的影响将越来越不容以忽视。
(三)对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冲突的处理
一般而言,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不会发生冲突,因为,法律不是无源之水,其根源来于社会,是对主流社会道德在规范上的确认。然法律的相对静止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动性之间、法律语言的有限性与社会内容的丰富性之间存在沟壑,有时,从两种不同的角色看问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在严格的依法裁判有可能与道德和习俗相悖时,我认为,法官不能无视社会的主流意识,应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修正保证判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此非以牺牲法律价值为代价。遇此情形,法官应妥当适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知识,或依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或依价值补充方法、或依对法律原则的适用,科学、合理地理解法律,总言之,对法官而言,解决问题的答案最终应回归于法典本身。
结论
(一)较之西方法官的司法相对单纯性,我国基层法官的司法面临多重角色的挑战,法官辗转于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角色之间,担负着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的多重期待与压迫。
(二)在角色扮演上,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在司法中应着力扮演好法律人角色,并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在二者严重冲突时,法官当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三)关于基层法官的行政人角色,本与法官职业相悖,期待体制改革的浪潮能将其冲淡直至消解。
(四)当然,本文并没有穷尽影响法官判决的要素,法官的直觉(见办案手记1)、同情心(见办案手记4)都可能影响判决的结果(此当另撰文予以探讨)。在法官的判决进程中,诸神共舞势必难免。
注释:
[1]王泽鉴先生所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在我国大陆出版后,对理论及实务界均[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该产生较大影响,许多法官已习惯以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做定位。
书认为,审判过程,一方面须依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其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
[3]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4]此处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实践中,案件请示的对象既可能包括庭长、也可能包括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法院对应[7]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来自宁波北仑区法院的访谈”,载《人[8]同注 [5],第120页。181页。
庭室,涵盖的范围广泛。
民法院报》2006年2月28日第3版。
[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10]强世功、赵晓力:“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对8名法官的调查”,载梁治平主编:[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12]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3]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理性思考”,载《南京师大[1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学报》1999年第2期。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