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精选8篇)_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2022-07-20 岗位职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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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第一部分 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决定或者批准游行示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同意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基本情况核实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将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并及时公示和告知当事人。”

同意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初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2篇: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全地区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形象,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爱岗敬业,要有无私奉献,努力进取的忘我精神,把维护公路交通法律尊严,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

四、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使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做到稳、准、快。

五、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文书齐全,用词贴切,字迹工整,文书制作规范,六、持证、亮证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为自己的工作准则,确保依法行政。

七、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接受有妨碍、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不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觉接受政治、法律、组织、群众和社会典论的监督,发生错案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义务。自觉爱护执法设施、设备和其他公物,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九、遵章守纪,保守机密。严禁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纵容包庇,违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在行政执法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觉主动申请回避,并服从组织安排。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

3、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2、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防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

二、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遵守人防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人防违法案件,做到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

五、按规定和标准收缴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环卫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承担集中执法和负责指导下属各中队进行专项整治等工作。

3、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下属各中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承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篇: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水资源审批岗1、取水许可

(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水)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2、河道采砂许可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域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3、占河占滩许可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河道工程审批岗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4、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许可水资源审批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水源工程项目单位或个人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占用国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7、水利工程开工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科长。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水保审批岗

8、水土保持方案(含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河道工程审批岗

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部分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江河、湖泊

(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组织专家评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提出意见报科长。位和个人

9、入河排污口审批

第4篇:乡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乡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根据市法制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万府法函〔20xx〕9号),我乡迅速组建专班、集中时间对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0月29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和评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为认真落实好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我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自查方案,深刻领会抓好自查的意义,并且提出把这次行政执法案件的自查和评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单位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为确保认真自查、集中评查,提出“两坚持、三严格”即:坚持行政许可评查涵盖所有登记法规、坚持行政处罚案卷涵盖所有业务,做到涉及所有业务范围;严格执行评查制度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评查程序、严格梳理疑难问题不遗漏,认真总结经验不瞎评。为此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评查小组,对本年度的案卷进行评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根据文件要求,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我们除了重点对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的办案程序、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及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等情况外,同时还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集、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办案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执行及罚没财物收缴、立卷等方面。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0月29日期间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共计2件,评查主要分为二个步骤,第一阶段为评查。均采用“一案两评”的方式步骤评查。评查组通过实地检查、个案剖析等方法,点面结合。第二为阶段总结整改。对评查的情况从问题危害及影响、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从如何应对和整改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对问题以通报方式督促落实。

通过评查我们发现,在这2件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卷中,案卷登记程序合法,登记材料齐全,处罚主体正确,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用准确,案卷制作比较规范。

三、总结经验、落实制度

总体来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情况较好,我乡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较高,这是我乡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结果,之所以能够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做好了几个方面的监督工作:

(一)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切实到位。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有了明显改善,立案、查处、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得到健全。

(二)对案件实体的监督更加有力。办案机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解更加深刻到位,法制机构严把核审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卷决不和稀泥,决不装糊涂,从自查情况看,查办的案卷均已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性监督有力到位。

(三)对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程序化、制度化。加大了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完善了处罚决定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定责定人负责案件的执行,对没有履行能力和经批准分期履行的,依程序审批、登记和备案员,杜绝徇私舞弊,畸轻畸重,确保案件的执行。

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总体看案件质量较好,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x)“轻现检重询问”取证导向突出;(2)新文书填写不规范,主要是“现场检查笔录”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措施决定书”填写不规范;(3)案卷的装订不规范。

五、整改措施

虽然我们行政执法质量有所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尚有距离,仍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乡将进一步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认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乡将立即着手整改,对执法案卷通报分析会所通报的问题,备案登记,责令各办案部门限期自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第5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环卫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承担集中执法和负责指导下属各中队进行专项整治等工作。

3、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下属各中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4、承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行政执法的一些感想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为一名市政工作者,我主要从事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以下看法:

一、首先以高效为原则,理顺市政工程建设行政执法体制

执法机构的依法组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机关的规范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及时出台各项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组建与运作,体现了依法行政目标。

二、执法过程规范化,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 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

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也要合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规范好好执法行为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抓。

从主观方面自觉规范执法行为。首先要牢记党的宗旨,明确执法目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明确了这一目标,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有利已主义;只有牢记为人民服务,才会充分尊重人权,文明执法,不会出现特权思想,激化矛盾。其次要从服务大局出发,让党和人民放心。执法不作为,玩忽职守,漠视群众疾苦,监督不到位都会导致群众矛盾激化,发生上访事件,影响安定团结,制约国家经济的发展。从客观方面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是每个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及办事效率最有效的手段,在规范执法行为上我们更要突出这种机制的效能,实行内部监督管理,执法者之间相互监督,逐级监督,要借助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更要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对在工作中文明执法,秉公执法,群众反映良好的要鼓励;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不严,不依法履行职责,激化矛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惩罚,从而达到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三、加强培训,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能

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根本所在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江泽民同志讲过“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标本兼治”。加强市政建设管理项目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就是从根本上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本身就具有执法范围广,适用法律多,专业要求高、执法情况复杂等特点。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更新速度在加快,各项新的法律层出不穷,及时组织对于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再培训尤其重要。否则会出现用八十年代的法律观念来进行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执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否做到规范执法以及让群众满意就可想而知。

以上是自己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妥,请指正。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 徐应学

2012.715

第7篇: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执法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决定工作; 2、全面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决定工作; 3、主持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4、负责本局其他行政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5、对全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6、负责全局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

副局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所分管业务处室的行政许可的审核决定工作; 2、负责所分管业务处室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决定工作;

3、负责所分管业务处室其他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4、对所分管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5、负责对所分管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6、协助局长完成本局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药品安全监管处执法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部署全市药品研究、生产监管工作,对县、区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2、负责南京口岸药品、中药材进口备案工作; 3、负责有关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工作;

5、负责全市有关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剂、戒毒药品监管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9、负责与市禁毒委、经委、卫生等的特殊药品、医药生产企业发展及其相关管理等工作的联系;

10、负责组织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医疗机构监管信息的统计工作; 11、负责本处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管理; 12、组织全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13、负责对本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岗位

1、对区、县局(分局)相关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2、办理南京口岸药品、中药材进口备案工作; 3、办理有关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

4、协助省局作好全市药品、医院制剂、药包材、保健食品等品种注册有关工作; 5、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6、参与全市有关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工作;

7、参与全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剂、戒毒药品监管工作;

8、参与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9、参与实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10、具体负责与市禁毒委、经委、卫生等的特殊药品、企业发展及其相关管理等工作的联系;

11、办理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医疗机构监管信息的统计工作; 12、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药品市场监督处执法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地方性药品流通管理法规、规章;

2、负责部署全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各县区局(分局)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3、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的审核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及GSP认证的跟踪检查;

5、负责组织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负责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广告监管、医保定点药店认定等的工作联系; 6、负责对申请从事药品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初审。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药品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所招标的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有关医疗机构监管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8、负责本处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管理; 9、负责组织本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10、负责对本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处长岗位

1、分管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药品广告内容监督检查及处室电子政务管理、信息发送工作;

2、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的初审、报送工作;

3、参与省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及GSP认证的跟踪检查工作; 4、协助处长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及GSP认证的跟踪检查; 5、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岗位

1、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区局(分局)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2、办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的初审工作;

3、具体参与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及GSP认证的跟踪检查;

4、办理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具体负责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广告监管、医保定点药店认定等的工作联系; 5、具体负责对申请从事药品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初审和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药品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所招标的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6、承办药品经营企业、有关医疗机构监管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7、参与全市有关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8、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医疗器械处执法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对县、区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2、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3、负责对《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发放的审核;

4、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委托许可事项)核发、变更、换证的审核;

5、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做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6、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7、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8、负责本处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管理; 9、负责组织本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10、负责对本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处长岗位

1、协助处长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2、协助处长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计划的组织安排; 3、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委托许可事项)核发、变更、换证的审核;

4、协助处长对本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5、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执法岗位

1、对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材料初审; 2、协助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变更、换证)现场检查工作;

3、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委托许可事项)的核发、变更、换证进行初审;

4、对全市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5、参与全市有关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6、具体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7、具体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8、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药品稽查处执法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抽样;负责编制下达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指导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4、负责组织对上级指定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办重大、疑难及复杂的案件;

5、负责组织全市药品稽查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本处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管理; 7、组织全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8、负责对本处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岗位

1、具体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2、组织制定全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3、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抽样;编制下达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指导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4、对上级指定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办重大、疑难及复杂的案件;

5、具体承办全市药品稽查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6、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政策法规处执法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

1、负责市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2、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立法论证工作; 3、负责审理不服区、县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 4、组织、监督涉及市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答辩; 5、指导、监督全市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6、协助主持市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听证工作; 7、主持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8、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9、协助处理对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 10、负责本处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管理;

11、负责对本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追究; 12、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岗位

1、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立法论证工作; 2、具体负责市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3、具体办理组织、监督涉及市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答辩; 4、具体办理不服区、县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 5、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行政执法监督岗位

1、依法对市局执法处室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2、承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办理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 3、办理市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听证相关事项; 4、办理市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相关事项; 5、具体指导和监督区、县局(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 6、具体协助处理对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

分局执法职责

1、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考核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档案、台帐和统计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4、负责辖区内的信访接待和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举报的受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查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实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

6、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

7、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剂、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8、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指导各监测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9、协同区工商、物价、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工作; 10、承办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县局执法职责

1、接受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考核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档案、台帐和统计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5、负责辖区内的信访接待和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举报的受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查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实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

7、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

8、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剂、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9、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指导各监测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10、协同区、县工商、物价、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工作; 11、承办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8篇:乡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及各站所职能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及各站所职能职责

一、乡党委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组织的决议;

2、负责乡、村党总(支)两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总体建设,特别是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本乡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领导本乡工作。研究制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工作目标;审议乡乡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检查和监督规划的实行情况,带领本乡各族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4、领导和协调人大、政府的工作,领导和管理本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武装、统战、侨务、新闻宣传等工作;

5、正确执行党管干部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好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和奖惩,负责对干部的教育监督;

6、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7、处理本乡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各项中心工作,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对党员、国家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

5、经常了解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国家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

6、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党委政府办交的其他工作。

五、内设机构及各站所职能职责

党政办公室职能职责:

1、负责党政机关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做好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内外联系,综合协调等工作;起草或审核以乡党委、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材料,组织信息报送,开展调查研究,搞好有关工作的督查、落实,起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作用;

2、组织、安排乡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承办政府重要会议;负责文件收发、传递、文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及保密、信访工作;负责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公共财物的管理;

3、负责人大、信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民兵预备役、群众团体等工作;搞好接待、行政、后勤工作;

4、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的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加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建设;

2、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减少民间纠纷;

3、做好救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工作;

4、做好婚姻登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工青妇工作职责:

工会组织工作职责: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手续的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安置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党政领导制订执行各种形式的主要保卫责任制,配合治保组织和联防队员,维护内部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共青团组织工作职责:大力加强青少年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继续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青年维护社会治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除六害”斗争,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活跃青少年文化科技生活。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努力减少青少年犯罪。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妇联组织工作职责:加强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教育妇女抵制包办买卖婚姻、大操大办红

64、依法对农业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监测,监管纠正生产实践中使用农业机械的违章违法行为,负责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等工作。

5、开展农业市场信息、科技信息的收集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有关农业技术的培训。

6、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文化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职责:

1、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建设两个文明、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社会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3、开办书刊阅览,开展群众读书活动;

4、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

5、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指导村文化室工作;

6、受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文化市场;

7、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林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认真做好年度造林规划,提出重点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及造林技术规程,检查绿化实绩,及时总结绿化成果。

3、努力做好林果新技术新品种在全乡的推广工作,指导做好林果生产管理,不断巩固和提高造林绿化成果。

4、及时做好科技项目申报、实施、总结和成果报送;认真做好技术承包和推广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科技指标。

5、负责审查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申请等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乡财政所主要职能职责:

1、负责乡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结报工作;负责乡所属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工作;

2、负责各项惠农政策、优抚政策以及救助资金的及时兑现;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各项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和支农专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乡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工作;承担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工作;

6、负责乡党委、政府以及县财政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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