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业务简介(972003版)_深圳市政府采购法

2020-02-27 公司简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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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业务简介

(该文为非规范性文件,仅供参加培训企业学习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规定,深圳市自2013年7月1日(免抵退税申报日期)起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一调整为“实耗法”,明确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实行三个环节管理,即:确认计划分配率、按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年度核销并进行数据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确定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于2013年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最近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在2013年7月1日后新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已启用电子账册的,应于2013年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若电子账册尚未报核过,则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应于电子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二)确定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以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确定本年度计划分配率,并于上年度手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或新手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册的,应于新启用进料加工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其年度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2014、2015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电子账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且有在用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新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三)确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自2016年度开始,确认年度计划分配率严格按照12号公告的办法执行。

1、企业在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2、企业在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延用上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应于新启用手(账)册的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新启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新启用电子账册的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填写规则 进料加工企业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时,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使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通关手册复印件;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子账册号、启用第几次报核周期、报核周期起止日期、最近一期已报核周期的实际进出口总额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总额等)。并按以下要求填写《备案表》:

1、进料加工手册号: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的实际手(账)册号,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实际手(账)册号。电子账册无需按报核周期虚拟手册号,直接填写实际账册号。

2、计划(备案)进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填写。

3、计划(备案)出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出口总额”填写。

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深圳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的实耗法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手(账)册号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

2、纸质手册企业使用分手册号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主手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审核过程中遇到由于使用主手册号申报而出现的“进料登记册号与电子备案号不符”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3、《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将增加“进料加工手册号”栏次,填写实际进料加工手册号。

注意:坪山区局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手册号结合核报周期来虚拟手册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的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2013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2013年7月1日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包括核销的进口料件调整项等,均应录入进口明细表)。

3、2013年6月30日前未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不再录入并生成该手(账)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三)关于免抵退税进、出口价格确认的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进、出口金额均应按照实际价格录入。出口金额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实际离岸价录入,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进口金额按照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录入,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数据。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若报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相应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

(四)电子账册“申报日期”的录入规则。

1、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报日期”数据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

2、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申报日期”栏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如果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没有“申报日期”栏次,则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申报日期。)

3、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并生成《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的申报日期。

三、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采取“一年一报”的办法。

(一)企业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1、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企业还应提供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以及应调减免税进口料件的相关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不用报送《核销申报表》,但企业应提供书面声明。

2、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有单证不齐的,应收齐单证或由免抵退税申报改为免税、征税申报后,才能进行该手(账)册的核销申报。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在本年度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未收齐单证的,应在办理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申报前,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再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

填写《核销申报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在填写《核销申报表》时应剔除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口、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进出口数据。

2、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号:应逐个填写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实际手(账)册号。

3、所属期:仅电子账册企业填写。应填写电子账册企业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起止日期,有多个报核周期的应合并填写。

4、海关核销时间:企业使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应以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时间为准;企业使用电子账册的,应以《核销通知书》上的核销时间为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根据海关传递的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信息,对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的核销时间进行自动监控、比对。纸质手册的核销时间,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比对与监管。

5、按照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填写上年度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年度进料加工核销前,以上上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其中第5栏“计划分配率”填写上上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第6栏“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填写企业按照上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额。

6、按照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填写上年度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进料加工核销并确定年度计划分配率后,以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其中第7栏“计划分配率”填写上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第8栏“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填写企业按照上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额。

7、结转至其他手(账)册产品:填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深加工结转出口额。

8、其他不退税贸易产品:填写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或出口贸易方式为不退税贸易方式(0642、0744、0400、0444)产品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金额。

9、取消出口退税产品:填写取消出口退(免)税产品的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取消出口退税产品金额。

10、其他:填写生产的产品发生损失没有出口、虽已出口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或属于出口免税的产品实际离岸价,不包括企业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金额。

(二)税务机关生成《进料加工企业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企业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经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写《反馈表》并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写《反馈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海关核销时间: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填写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日期;电子账册的填写海关已核销的首个报核周期的起始日期和最后一个报核周期的终止日期。

2、进口报关单份数和进口总值:填写2013年7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的进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中,进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进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料件放弃、进料料件内销、进料边角料内销、出料加工、进料成品退运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3、出口报关单份数和出口总值:填写2013年7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免税及不予退(免)税等货物劳务的出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货物离岸价。其中,出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出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出料加工等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4、实际分配率:按进口总值/出口总值*100%计算填写。

(三)企业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反馈表》数据确认为不相符的,应在审核系统中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1、对反馈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附件6-1,6-2)(以下简称“调整报告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注意:电子账册企业需要填写“申报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填写“提运单号”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不用填写。下同。

2、对反馈数据中报关进口价格与实际进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3、对反馈数据中报关出口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离岸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出口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4、对于2013年6月30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手(账)册并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以自2013年7月1日起改用12号公告进料加工实耗法之后的实际进口、出口数据进行手(账)册核销,并将其与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差额,填报《调整报告表》(附件6-

1、6-2),以保证参与核销的数据中不包括前期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出口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计算。

5、企业使用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填报《调整报告表》时,可按照不同手册号,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进口明细数据,以及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耗用免税进料的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分别汇总填写进口、出口金额,再将手册核销的进口、出口数据调减项按报关单明细逐笔填报。

(四)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由企业确认。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反馈企业。

(五)调整前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企业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电子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并在次月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六)确认本年度计划分配率

自2016年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默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七)其它

1、企业申请注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企业已申报手(账)册核销但是未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之前,如果发现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数据有误可进行调整,但是,要重新完成核销流程。出具《核销表》之后,企业不可以直接调整已核销手(账)册的申报数据。

核销后发现前期申报数据有误,应将进、出口额结转下个手(账)册处理。

四、原实耗法转为12号公告实耗法的申报要求 深圳市已采用原实耗法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划分配率并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年度核销。

电子账册企业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账册号结合核报周期虚拟账册号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自2013年7月1日起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账册的年度核销。

在进行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时,参与核销计算的进出口数据范围,包括用原实耗法申报但未进行免抵退税手册核销的进出口数据。

五、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申报及调整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应在日常申报中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完成手(账)册年度核销后,应分手(账)册填报《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应纳税额调整表》,计算出应纳税额调减额,并在次月增值税日常申报及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行调整。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数据的处理1、2013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且标注单证不齐的,则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进行收齐前期单证申报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单证不齐数据(做单证不齐冲减),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

2、2013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但是申报数据需要调整的,则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后进行数据调整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数据,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

(三)企业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核销办法

企业因备案出口商品名称或进口料件名称的数量超出EDI软件系统的录入范围等原因,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应根据海关核销管理的情况分别办理两个账册的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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