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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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现代、规范、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做强做实公司,变个人决策为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逐步在公司中构建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 运作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并结合我区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和建立易于操作、适用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条 效率与监控相结合原则。在确保科学管理、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第四条 权利平衡原则。按照责权利对等要求,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独特作用,做到职责明确、运作有序。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合理设定职能职责及权限,议事操作程序等,做到各自运作规范、有章可循。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设立及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人员原则上定为7人。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执行董事)、职工代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人员(非执行董事)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一)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由区政府任命;
(二)财务总监作为出资人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三)公司领导班子提名公司其他副职领导任公司董事成员,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四)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职能职责
(一)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执行出资人决议。
(二)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投融资计划及经营创收目标,提出公司具体的经营实施计划方案、公司债券发行、融资计划等事项。
(三)草拟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方案,费用预算控制方案,报出资人审核。
(四)向公司出资人提出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五)向出资人提出公司机构设立和人员控制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在公司内执行。
(六)提出公司管理层人选及意见报出资人审核,按公司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执行。
(七)按照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实施对公司副职领导的考核及年薪发放,确定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标准及分配事项。
(八)审核管理层拟订的经营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授权董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资金划拨事项,金额1000万元以上资金划拨事项由全部执行董事会签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十)公司其他重大经营事项按《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执行。第九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需董事会成员全体出席,方能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事项、议程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本人,也可通知部分监事列席会议。
(三)公司有紧急、重大事项时,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建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方才合法有效,临时董事会所做决定需在季度董事会上做通报。
(四)董事长向董事会做工作汇报,可视需要邀请分管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做情况说明。
(五)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在公司行政部专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设立及运作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人员由3-7人组成,以5人为宜。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产生
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能职责
(一)监事会检查和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出资人决议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检查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资料,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建议方案,但不得参与和干扰公司决策。
(三)检查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行为人改正,也可直接向出资人提出报告。
(四)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减方案,机构设立和人员控制方案,公司管理层人选,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等事项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列席季度董事会会议,听取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汇报。
(六)监督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及决议的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需监事会成员全体出席,方能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内,将会议时间、地点、事项、议程等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本人。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建议,可召 4
开临时监事会。
(三)董事长向监事会做工作汇报,可视需要邀请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做情况说明。
(四)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五)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管理层的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拟定公司的年度经营创收、项目建设、融资、费用控制等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拟定公司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及人员岗位设置方案,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拟订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及规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部署、检查、督促和协调公司各部门机构的工作,签署签发公司管理和生产经营文件及生产经营资金的签批支付。
第十九条 对管理层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考核和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第二十条 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适用本办法。全资或控投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