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纳税相关注意问题小结_华师23章小结与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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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纳税相关注意问题小结
(一)应提交相关的资料至税务局审核:
确定外国企业境内外收入时,税务人员应审核外国企业提供的以下资料: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人)划分境内外收入的书面资料、劳务合同或协议、来华工作人员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境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凭证、境外费用凭证、境外有关机构公证或境外完税证明等。审核内容包括:
(一)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公章 及经办人签字。
(二)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性:1.各项证明资料是否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有否伪造或变造;2.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有否遗漏、隐瞒及涂改。
(二)境内收入的划分确定:
境内收入的确定,可按如下顺序进行:1审核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中的劳务性质及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判定其境内外收入比重,结合企业划分比例确定其境内收入;2审核企业提供的来华人员出入境记录及境内发生的食宿凭证等单据,根据其境内劳务时间占总劳务时间的比重确定境内劳务比例,再根据合同总金额确定境内劳务收入;3要求企业提供境外费用凭证、境外劳务的境外完税证明或境外劳务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境外劳务证明,据以确认境内收入;4通过约谈、实地取证等其他方法确定境内收入。5 如果无法正确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税务机关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境内劳务(咨询业务、建筑工程设计、机器设备销售同时提供安装装配合同等特殊业务除外)
(三)营业税的征收比率
一般按照3%或者5%的标准计提营业税,特殊除外
(四)核定利润率
深圳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文件中明确规定:
对无法提供利润率及相关证明资料、或测算利润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的规定,参照外国企业在我市提供同类劳务的利润水平,在如下比例范围内核定利润率:(1)管理服务为20%-40%;(2)航空、海运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为5%(计税依据为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3)设计服务为15%;(4)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其他劳务为不低于10%。
(五)所得税
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而不采取查帐征收,1、根据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话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常设机构的定义: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存续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建安工程和劳务活动(存续的期限在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界定,一般为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
备注:与各国签定的税收协定界定存续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建安工程和劳务活动(一般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