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荐)_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介绍

2020-02-28 公司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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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1、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2、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

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出的现实意义

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具有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截止2000年,全国共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5.8749万户总资产123984亿元,当年实现工业增加值23685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工业企业5.400万户,总资产83641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4032亿元。然而,国企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在:工业内部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一般工业品生产能力过剩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短缺同时并存;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仍然低下;企业管理落后,纪律松弛的现象比较严重,成本、资金、质量缺乏有效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尚未形成,相当一批劣势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仍不断发生;市场秩序混乱,信用低下,制假售假,走私和骗税等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企业富余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的矛盾仍很突出,随着结构调整和改革深化,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这就使国企改革困难重重。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从“放权让利”开始到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再到制度创新,都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现在虽然有些问题的认识基本统一了,但公司制究竞怎么运行,也就是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仍没有解决。故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这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的。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是假的。为此,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其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法入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四是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是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只有形式上的治理结构而没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不能够全面到位,并且互相形成一种既协作又制衡的关系,则公司制很难运转起来。故而关键在于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具体地说,一是要合理设置领导机构。二是要合理确定各机构的人员构成。三是要合理划分各机构的权责。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可借鉴德国的模式。具体地说:

1、在组织形式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3个领导机构分设,且董事会和经理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

2、在权责划分方面:股东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和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董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成员的任免等;经理会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

这是因为: 股东大会拥有企业的资产最终所有权,行使股东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行使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拥有经营决策的执行权,行使经营指挥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形成了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

五、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

作为公司员工而言,他们是公司财产的直接创造者,是社会商品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具有公司劳动者和公司股权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公司员工模式必须既要考虑发展生产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员工的经济利益,调动员工参与公司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

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员工与管理的有机统一,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基础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

工人董事参与决策,建立了执行决策的保障体系,不仅可以给予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而且可以动员广大职工为董事会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提供最大可能的力量源泉,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国外股份公司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并且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了下来。我国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应当吸取这些成功的经验。从中国现实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和构建,其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提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采用国际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反映了公司制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尽管所提出的建议还仅是一种思路和框架,但毕竟使法人治理结构不流于形式,其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是将人治机制转变为法制机制。必须指出,探索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以科学、积极的态度,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这一过程的发展要允许群众的创造性发挥,允许公司制企业法入治理结构形式的多样化。

六、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首先论述一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就开始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经营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多大的财产责任,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部分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有限责任来解决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产责任问题。第二,权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东有根据一股一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时股东又有权随时转让自己的股份。前者称为“用手投票”,后者称为“用脚投票”。

下面我们讨论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公司将经营工作委托给高层经理人员,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行相应的激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层经理人员采用适当的行为,主观上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实现激励目标的具体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向激励。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订的报酬制度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能随着经理人员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报酬还有三种形式:奖金、股权(剩余索取权)和退休金计划。奖金的灵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而经常变化,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股权和退休金计划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股权即允诺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公司股权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联系,具有长期的性质。退休金计划的目的也在于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约束其短期行为。通过调整这三种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2、负向激励。负向激励就是指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偷懒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最大化。负向激励就是指所有者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惩罚性约束措施。负向激励首先表现在,在现代公司内部,尽管董事会把大部分的决策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聘用与解聘),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

其次、高层经理人员还受到众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约束,资本市场能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朝着有利于资产增值的方向。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股东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对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价比不上竞争对手的价格,管理人员的无能或偷懒行为就被反映出来了。这时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意愿,惩罚经理人员。其次,具有无限制转让性的剩余索取权和兼并市场对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自由转让以及是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敌意性”兼并者可以越过现任的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有多数股权的股票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经理人员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三、商品市场的约束。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倘若公司的产品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股东们获得此信息去调查公司的管理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对这些经理人员进行惩罚。第四、经理人员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市场)的约束。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无能的与不尽职的经理人员和责任心强与极高能力的经理人员会被区别开来。由经理人员竞争构成的职业经理市场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对其行为的累计结果有一种记忆功能,即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在被解雇后将会发现他们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作。

总之,在我国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须具有中国特色,而这一特色有赖于我国公司制企业中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创造性的发挥。相信经过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探索,既反映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共性规律,又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定会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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