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律制度总结_自考公司法律制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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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我国不设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4、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②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公司法只调整与公司组织特点相关的行为,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③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④是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也包含了许多公法性规范;⑤主要采取成文形式;⑥是国内法,具有国际性。
5、公司法的作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需要;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二章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
1、公司的民事能力: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
2、公司本质即法人本质的三派学说:法人否认说 法人拟制说 法人实在说
3、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4、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直索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
5、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6、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7、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
8、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①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②行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代表权范围内所为的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对不具有代理权和代表权的普通雇员的侵权行为,公司承担雇主责任。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公司的设立:公司成立前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履行审批手续等。
2、公司设立的方式:①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②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7、公司合并的特征:①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行为当事人是公司;②是公司之间的法定合并;③除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和法人资格均归消灭;④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
8、章程变更的条件:经公司法规定的机构、部门和公司机关制定、批准或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公司被准予登记。
9、章程变更程序: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修订公司章程。
10、资本变更的: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11、破产的法律特征:①破产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②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前提;③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④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企业。
12、破产清算程序:①破产申请;②破产盛情的审查和受理;③债权人会议;④和解和整顿;⑤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⑥破产清算。
13、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按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
14、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15、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16、别除权:指债权人就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①破产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④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公司的治理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②人资两合性;③封闭型即非公开性 ④设立程序简单 ⑤股东对公司活动的积极参与;⑥组织机构灵活⑦规模具有伸缩性,可大可小。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①交纳所认购的出资;②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③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⑤出自填补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①权利行使的目的: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共益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②行使股东权是否须达一定股份比例: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股东自益权、表决权;共同股东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③股东所有股份的类别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优先股股东权。④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股东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非固有权: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权。
5、义务:①交纳所认购的出资;②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③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⑤出自填补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①股东仅以其所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东不对其所认购股数以外的股份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书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数额范围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额外责任。③股东不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仅向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的体现。(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的核心是股份平等原则。①公司所发行的各股份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②持有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
7、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融资方式
1、公司资本:由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公私财产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资本往往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又称股本。
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3、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
4、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①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设立。②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该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③资本不变原则:强调公司资本的公示性和确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增减,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指股东持有的通常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金额单位。特征:①金额性;②不可分性;③平等性;④可转让性;⑤证券性。
6、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①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处于对立地位,两者是公司的外部关系。股东是公司成员,是公司内部关系,两者的利益关系一致。②公司债券是债券证券,代表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到期可要求还本付息,但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是股权证券,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股东除了在公司盈利是可分配股利外,还可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③两者的风险不同。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资本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原则:①公开原则(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信息披露制度: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对于股票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公司或股票的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传媒上予以公布的制度
3、发行公司债券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③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由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第八章 公司融资担保
1、保证:是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和主债务人的主债务间有连带关系的保证。两者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效果之前,得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4、动产质权:指移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质押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管理
1、公积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基本法律规则——合同法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是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收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④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直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5、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撤销合同可以成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8、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属于后者。双务合同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9、合同权力转让: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转让合同权力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②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③被转让的合同权力须具有让与性转让合同全连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 ④应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0、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1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④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惩罚性的)⑤定金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活动的法律规则
1、票据行为的特性: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
2、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①实质要件②形式要件③其他要件—交付。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人前得不到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实质要件:①汇票持票人须为合法的持票人;②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形式要件:①以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②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
5、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单是重要的保险合同。
6、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便构成保险利益。
7、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②责任保险合同;③信用保险合同;④保证保险合同。
8、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第十二章 公司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规则
1、正当竞争的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产品。
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垄断: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4、垄断行为:①经济性垄断;②行政垄断。
5、垄断表现形式:①独占地位的滥用;②搭售行为;③联合限制竞争;④垄断性经济合并。
6、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①行政强制交易;②地区封锁。
第十三章公司消费者的责任
1、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于经营者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3、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公司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
3、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
4、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第十五章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
1、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接触和协商解除。
3、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签订的合同。
3、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第十六章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1、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公司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事先对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环境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制度。
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及主观过错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公司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