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内审结果通报规定(定稿)_福建省机电总承包

2020-02-28 公司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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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各权属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内容:

(一)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典型事例;

(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单位;

(四)审计工作及整改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第四条 通报形式

(一)以文件形式向权属单位通报相关审计结果;

(二)在本系统工作会议或财务审计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向权属单位通报相关审计结果;

(三)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五条 通报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生效后;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第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文件形式通报:按照公司发文流程的规定,由审计部拟稿,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

(二)会议形式通报:由审计部拟稿,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阅。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擅自发布审计结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不定期发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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