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风控部工作总结(精选4篇)_证券公司合规工作总结

2021-12-11 公司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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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证券公司合规部工作总结

2015年工作总结

一、主要完成工作

(一)每日实时监控

1、异常交易监控包括:大单拉涨停、高买低卖、同一营业部对倒,尾市拉升、买入风险警示板股票等,对有重点监控账户参与的要求营业部提示客户参与操作风险。

2、新股交易监控包括:两交所重新修订了监管要求,根据要求设定出具体阀值,对新股实时进行监控。新股上市10日内对参与封涨停、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申报竞价、累计买入等大额实时监控,对预警账户要求营业部提示客户参与炒新风险。

3、监察员工(含经纪人)是否有持仓股票。

4、员工用机和手机委托实时监控:本年度共监控392笔涉及44家营业部,总共发放异常情况反馈表169份,合规问责通知单22份。

5、根据每日监控情况编制经纪业务监控日志共225份。

6、港股通异常交易监控:自11月开通以来,交易量不活跃,我部主要对账户透支,新开户不足50万等进行监控。

7、对营业部员工合规展业加强监控,今年对1-8月交易较频繁佣金较高、相同地址、有相同客户经理的账户进行筛选,共筛选出421笔,涉及31家营业部的275个账户和146名员工,要求相关营业部对客户回访,并将情况反馈我部留存,经营业部反馈未发现员工代客理财情况。

8、融资融券备岗等。

(二)每月工作

1、定期编制经纪业务监控月报,发送至各营业部及总部部门总经理。

2、每月对全部相同手机委托,人工筛查出有共同客户经理的账户,进行客户回访,6月-11月总共对59个手机进行回访,将回访情况通知到营业部,再由营业部落实后,做书面情况说明,由总经理签字后反馈我部留存。经回访有员工代理嫌疑的3个电话,都要求营业部落实员工后整改。

(三)其他工作

1、配合沪、深两交易所协助监控并督查重点帐户,对账户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严防出现参与股票炒作的行为。

2、做好风控档案的整理。年初将上一年度的风险监控日志、异常情况反馈表、合规问责通知单等装订成册归档,并将电子版刻录保存留档,保证风控工作的完整性。

3、兼职部门内勤和第七党支部的部分工作。

主要做好上下级信息交流的中转站,及时传达公司下发指示精 神做到了不让领导安排的工作在自己这里延误,不让办理的事项在自己手里积压,培养服务意识,为部门每一位同事做好服。

积极参与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代表我部门和第七党支部向公 司投稿和党员学习心得体会等3份。

二、工作计划

经纪业务监控工作,主要是针对客户异常交易和员工合规展业的监控。今年根据业务需要,陆续增加了监控项目(员工手机、相同MAC地址等)加强对员工合规的监控。今年年底股市异常火爆,开户数量猛增,为了防止员工为了开户而不合规展业,请信息技术部支持增加了员工见证开户数量的监控。风控岗作为公司后台支持部门,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创新,我个人会认真学习新业务,跟上公司发展步伐,努力做好新业务开展的风险监控,更好的把监控工作做好。

第2篇:风控合规工作总结

2011年风控合规个人工作总结

2011年,可以说是YZ证券经营管理转变年。在新经营管理层及部门领导的指引下,风控合规部严格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风险、堵塞漏洞、优化流程,稳步开展了各项风险管理工作。我很欣慰作为风控合规部的一员,参与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回顾这一年来的点滴历程,真可谓“新颖、困惑、充实、欣慰”。

一、清理历史自营账户

2011年3月公司申请取消业务资格限制有所进展,为自营业务重新开展做铺垫,领导安排我对公司历史自营账户进行清理。由于YZ证券以前证投部人员全部离职,只留下2铁皮柜的自营资料。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自营账户进行初步清理方案》,按照清理方案排查历史自营资金账户64个,自营股东账户126个,经过清理核实,划回资金5.7万余元。

账户清理完成后,所有自营股东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同时,重新开立了规范的自营股东账户20个,并按照规定进行了报备。

二、自营相关制度建设

为推进自营业务顺利开展,账户清理过后,马上开始着手制定自营业务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投资自营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风险监控实施办法。在领导的关心下,上述3个制度先后推出,自营业务的开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虽然时间仓促,相关条款有所欠缺,但现在看来制度的操作层面强,很好的指导了自营业务的开展。

三、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及维护

在账户清理及制度建设后,为确保自营业务的开展及风险监控落实到位,技术平台马上提上日程。在确定软件功能后,恒生公司的资产管理系统立即上线,整个系统的搭建(非技术部分)、参数设置、系统试运行评估都是由我主导负责,最终保证了新股申购4月底在新的资产管理系统的顺利展开。

资产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发现了部门功能问题,如,新股申购不能足额申购。由我协调,提出了解决方案。新会计准则出来后,我一直督促资产管理系统的会计准则升级工作,为财务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对接做好基础工作。

四、自营日常监控及对账机制的建立

自营业务全流程属于我的监控范围,股票池的建立、投资方案的形成、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资金的调拨、股票的买卖我都全程参与监督。2011年进行了7次股票买入监控,33次新股申购监控,58次股票卖出监控,3次债券买入监控,2次债券卖出监控,42次债券回购监控。

公司投资业务操作均在控制范围内,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运行,未出现违规情况。本年度公司的自营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均控制在风险指标范围内,单个债券投资成本未超过净资本的30%,自营业务规模未超过净资本的200%,也未超过公司年度20个亿的投资规模。

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逐一提出改进要求,并将相关制度规定作明确描述,使相关部门人员能够更直接的掌握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心悦诚服的接受意见并及时改进。这样,保证了监控的效果。如新股申购时发现申购超限额情况,我及时提出交易员应加强新股申购规则及股票交易规则的学习。

自营业务开展以来,自营柜台、财务账、结算备付金对帐机制没有建立,柜台资金、财务账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自营账务处理延迟,财务部难以对自营进行监控。为了扭转局面,我积极沟通,梳理了对帐流程,初步获得效果。本年后2个月对账相符,对帐机制初步建立。

五、内控平台及净资本监控

我在2011年7月正式接手内控平台的实时监控,负责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独立存管核对监控及净资本的实时监控。10年10月份后经纪业务监控、独立了存管监控移交刘刚进行。在此期间,我部对经纪业务、清算业务各出示了1份风险提示报告,提示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控制。通过3个月的监控,我对经纪业务、存管业务的风险点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

内控平台净资本监控虽然没有发生任何风险,但通过监控让我了解净资本、风控指标的作用及计算方法,特别是系统进行新会计准则升级时,我参与分析讨论,让我熟悉了净资本监控流程,为我胜任对监管报表审核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六、监管报表的审核

因为我有财务工作背景,监管报表审核工作主要由我承载。审核工作没有既定的规范,必须自己摸索,经过4个月的审核,我逐步了解监管报表的勾稽关系。另外由于填报部门对于报表栏目的填报流程及审核流程不熟悉,审核工作发生过

一些失误,为此我重新认真学习了编报指引,加强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对监管报表项目填报内容及要求的认识和理解形成一致意见,保证填报工作的准确与高效。

制度的建立、系统的架设、对帐机制的建立都是我以前没有经历过的工作,新颖的同时让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审核监管报表遇到的问题、部门领导经常更替,风险管理工作范围的界定或多或少让我困惑;除了自营监控工作外,还有内控平台净资本监控、审核监管报表、梳理流程、签报分析总结等方面的工作充实我自己。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我部与各部门日益协调、相得益彰,这让我感到欣慰和鼓舞。

2011年的工作我收益颇丰,在下一年,我认为我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推进我的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1、自营业务中的债券回购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如何进行实时监控,行业内也没有相关的先例,2012年,我将积极开展研究,争取有个成文东西出来。

2、自营风险如何量化,数量经济学虽有固定的模型,但如何实际运用,如何指导自营投资我没有看到成功应用的实例。我想2012年结合我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顾全整体,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皆尽全力的开展工作。

第3篇: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确保持续规范经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设在辖区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本指引要求,设立合规监察员。第三条 合规监察员是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派出人员或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对所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就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合规监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合规监察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合规监察员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规检查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证券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业务,熟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胜任合规管理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金融、会计或法律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五)通过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质测试;

(六)本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担任合规监察员,应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事先将下列资料报备本局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一)公司的拟任职决定;

(二)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履历表;

(三)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学历、学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本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合规监察员职责

第九条 合规监察员根据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做好所在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原则上,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环节。第十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所在分支机构运作是否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融资、账外经营、侵害客户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在分支机构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三)所在分支机构办理账户开立、变更、转户业务以及市场营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金融产品销售是否满足适当性原则;

(四)所在分支机构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交易通道不畅、数据遗失等情况;

(五)所在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消防与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损害所在分支机构安全运营的行为。

合规监察员发现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关注所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养成,组织合规培训,为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咨询。

第十二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按规定对所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就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出建议,协助公司处理涉及所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十三条

合规监察员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合规监察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所在分支机构相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合规监察员发现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之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合规监察员应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所在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在分支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或合规监察员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合规监察员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监察员应对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合规执行情况,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或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合规监察员应将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记录。存档资料、工作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第四章

合规监察员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独立性,对所在分支机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合规监察员不受任何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于违法违规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合规监察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合规监察员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敏感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关注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合规监察职责时,应当认真负责,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出具的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议合理。第二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加强学习,熟悉与所在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以及财税等相关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合规监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顾不履行职责;

(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三)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

(四)对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

(五)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滥用职权,干预所在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其合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合规监察员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任期、聘任及解聘程序、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合规监察员由合规管理部门提名,经合规总监同意,由公司聘任。公司选聘合规监察员,应当将拟任人选是否胜任工作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合规监察员了解所在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安排工作的程序以及合规监察员的报告路径。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合规监察员的报告。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越过合规管理部门直接向合规监察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合规监察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监察员考核制度。对合规监察员的考核,应当以所在分支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为主要标准,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合规监察员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诉。

合规监察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高于公司或分支机构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制定相应制度,为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合规监察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保证合规监察员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合规监察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各负责人、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监察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各月向公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合规监察员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监察员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公司拟免除合规监察员职务的,应当尽快确定拟任人选。公司批准免除合规监察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三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合规监察员的职务。

公司在合规监察员任期届满前拟免除其职务的,应当在免职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解聘理由及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支持合规监察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及分支机构限制、阻挠合规监察员正常开展工作的,将视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监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合规监察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合规监察员监管档案。

合规监察员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公司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九条

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合规监察员不能胜任履行职责要求,或者受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当影响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证券监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第四十条

合规监察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注册地设在辖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合规监察员。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可指定专人负责所在部门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兼职合规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13

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13 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 有效性评价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规风控内控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在合规、风控、内部控制中的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公司合规风控内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有效运行,结合另类子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所称合规风控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评价,是指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的、对公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有效性评价是通过规范评价流程,使合规风控内控体系不断完善,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检查、发现公司制度设计、运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性评价工作的程序合规、方法合理、结果客观、建议可行。

第三条公司实施有效性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由于检查或评价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当,无法及时发现制度缺陷,使制度体系不能有效改善,以致公司利益或声誉受损,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由于检查人员主观原因,或者有效性评价程序不当,致使评价结果不客观,或整改方案不具有操作性。

(三)对于发现的制度缺陷,提出的整改建议未能得到执行,导

致公司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风险得不到有效处置。第四条公司实施有效性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允性原则。有效性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独立性原则。有效性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风险管理部、投资部、财务部、综合部联合成立有效性评价小组。有效性评价小组负责拟定年度评价计划,将年度评价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根据各部门测试总结,形成公司有效性评价报告。董事会审批年度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二章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机制的要求,围绕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活动等要素,确定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制度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国家、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有关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是否已经在公司得到传达,涉及各部门是否已经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学习了解。

2、公司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了公司各项制度;

3、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各项相关制度是否已经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运行中是否顺畅。

4、是否有出现因公司制度缺陷问题而导致的风险事项发生; 5、公司各部门之间是否沟通顺畅、相互之间是否监督有力。监事、风险管理部履行监督权力时所提出的意见是否得到了及时的回复和处理。

6、其他评价小组认为需要评价的问题。

第八条有效性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有效性评价的分类

第九条有效性评价包括临时评价和年度评价

第十条临时有效性评价报告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主要针对公司临时发生的不合规现象、风险控制缺失、内部控制缺失等引起的制

度有效性问题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编制的临时性有效性评价报告应包括制度有效性问题描述、可能引起的后果以及针对有效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临时有效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落实制度有效性整改。如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进一步上报董事会的,则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年度有效性评价的计划、启动阶段

(一)有效性小组于每年12月初拟定年度评价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评价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外部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需求,内容包括评价计划编制思路,各类业务定期抽查时间、抽查范围,评估项目执行顺序,时间进度要求,明确检查人员分工和各有关部门配合责任,及完成评价工作的其他相关要求等信息。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年度评价计划进行审批。

(三)评价小组根据审批后的年度评价计划,向各部门下发有效性评价通知。

第十四条年度有效性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公司职能部门接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开展有效性评价工作。

(二)评价小组组织评价成员,针对有效性评价工作各环节,底稿的编制等事项对各部门评价人员开展培训。

(三)评价工作应以公司制度为核心,围绕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等要素展开,确定评价相关具体内容,对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四)评价小组统一编制《有效性评价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1.《有效性评价方案》遵循自上而下和交叉检查复核相结合的原则,内容包括有效性评价的重点部门,重要业务流程和控制点。

2.《有效性评价方案》每年度应当根据当年经营环境变化重新修订。

第十五条年度有效性评价的报告阶段

(一)评价小组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年度有效性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效性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2.有效性评价的依据; 3.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4.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5.制度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6.往年制度缺陷的整改情况及本年度新发现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制度有效性的结论。

(二)年度有效性评估报告的要求

1.评价小组应关注有效性评价报告基准日至有效性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有效性评价报告基准日为每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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