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对风险控制具体工作总结(精选3篇)_公司风险控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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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2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称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二、《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指引》的施行情况,各证券公司在《指引》落实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我会将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联系人:薛贵
联系电话:010-66575839
E-mail:xuegui@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动态显示和实时监控(T为工作日)。
第3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方案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方案
为使每个证券业从业人员树立合规风险理念增强职业操守,做到合规守法,防范证券风险,促进证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部根据公司精神,结合本部实际,特制定证券公司市场营销部XX年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做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扎实、持久、有效做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以此加强我部建设,做到合规合法经营,促进我部证券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每个证券业从业人员要努力学习,掌握证券风险发生的原因与规律,把警惕风险、正视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自己的心中,在任何岗位,任何工作中,思想上崩紧安全一根弦,时刻不忘证券风险。要认真学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洁身自好,正确对待名利和金钱,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夯实精神支柱,筑牢思想防线,做到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作风上高境界,杜绝一切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与腐朽作风。
(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证券内控文化
工作制度是防范证券风险的屏障,我部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到位,把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落到工作实处,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符合我部实际的证券内控文化,把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渗透到每个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深处,成为自觉行动,使自己的工作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形成事事都符合守法合规的工作标准,遵守职业道德、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珍惜职业荣誉。
(三)落实措施,确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到位
我部要落实措施,针对不同岗位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到位,实现无违规、无违法,杜绝产生证券风险。
1、营业部管理人员工作行为规范
营业部管理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做好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工作。二是要根据《规定》要求了解自己的客户,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风险提示及证据留痕工作,完成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和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持续评估工作。三是要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档案,按年度汇总上报公司和当地监管局备案。四是要公示营销人员及证券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加强营销行为的合规管理工作,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严禁限制客户转、销户业务,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各项业务。
2、营销人员(含客户经理、经纪人等)工作行为规范
营销人员一是上岗前要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按照公司和营业点要求,努力学习、掌握证券相关业务知识,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二是要服从营业点的管理,在公司业务范围内,积极进行客户开发、产品销售等业务宣传和拓展。三是要恪守诚信、尽职、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证券开户交易流程、证券基础知识及证券信息等内容的基础服务;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引导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产情况、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向客户推介不同的证券产品和服务。四是在进行产品
宣传和推介时,要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准确,应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收益浮动产品的推介,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和明示,确保投资者对产品和服务做出正确的评判。五是对营销推介的产品,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确保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六是严格执行保密政策,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按公司要求统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三、保障措施
1、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营业部全体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完善责任,保证落实工作方案,取得良好成效。
2、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工作方案的重大意义,提高大家的认识,增强搞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为搞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3、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要严格落实本工作方案,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取得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