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管理制度_党务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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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综合管理部
编制日期:2013年3月
2013年3月1日发布 2013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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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内蒙古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基层党组织是指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直属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协助行政领导班子,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经营、管理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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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经常了解和反馈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凝聚力。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推荐和表彰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为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发挥聪明才智。
(六)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重视在生产、建设、经营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
(七)严格党内监督。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人事制度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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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考察、组织调动、奖励和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本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指导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委的设置。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委。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不足100名党员的基层单位,经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委。
第六条
党总支的设置。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不足50名党员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公司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3名以上但不足50名的单位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或较分散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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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3名党员。
第八条
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除书记、副书记外,一般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其他还可增设群工委员、生活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委员会设哪些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或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不设专职委员。若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但要确定一名党务工作联系人。
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企业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设立党委的企业,同时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一般设委员3人,设书记1人,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为3人,或不设支委会的基层党组织,必须明确一名书记或委员负责纪检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产生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的产生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建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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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同级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四)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五)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六)选举出的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七)党委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任期届满,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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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委员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
(八)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提前和延期进行委员会换届选举,须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临时组建的机构或新建立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指定。临时党组织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党组织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纪处分等问题。但可以接受党外群众的入党申请。
第十三条
党小组长一般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产生。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主要成员及党小组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书记职责: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将委员会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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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三)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生产、业务中去,保障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
(四)负责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副书记职责:协助书记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或按分工完成工作任务。书记不在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职责:了解掌握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落实党组织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做好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职责:协助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内蒙古建设运营管理中心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提出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掌握党员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本级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纪检委员受本级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
党小组长职责
组织党员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检查本小组党员执行决议的情况;主持召开党小组生活会;开展党小组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收缴党费工作。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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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向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日常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独立企业党组织每年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程序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各党支部组织下列活动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决定;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惩处意见;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其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事项;研究讨论本支部年度学习、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查本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有关材料,并提出建议;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做好本支部换届选举、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内蒙古建设运营管理中心
增补委员的有关工作;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组织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上述内容可作为党支部的活动内容。)
(四)党课。党组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课教育活动。举办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人员要带头讲党课。
第七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党员教育,重点是党的先进性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及各种业务知识教育,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服从、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一)每个党员(包括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支部对本支部开展的组织活动要做好记录和考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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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二)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3个月,应建立临时党组织,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支部负责向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活动。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只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活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纳入党内统计范围。
(三)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督促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四)加强对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当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短期请假出国、短期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或到国外及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的管理,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部发[1981]19号)办理。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的教育,使党员在外出期间严守党的纪律,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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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实行有效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公司党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无违规行为。
(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能否按期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是否盈利以及如何减亏、扭亏目标等。
(三)企业负责人的决策民主化程度,以及依法经营、决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在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中有无违规行为等。
(四)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能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落实情况,职工能否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工会、职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
(六)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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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党的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三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或党组织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传递,不得扣压。
第十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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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要培养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要重视对生产、建设、经营一线的业务骨干和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做好“推优”工作。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推荐。要重视吸收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所在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党组织举办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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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介绍人可由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并征得上级党委原则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介绍人、党小组长介绍申请人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并表明支部委员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7.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表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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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表态,谈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六)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须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做进一步考察。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上级党委批准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应将意见及时下达下级党组织。党支部接到批复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找其谈话,教育预备党员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可由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
(七)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每季度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到《中共预备党员考察教育情况登记表》中。
(八)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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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六条
党费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工资收入中相对固定部分是指基本工资;经常性的收入是指津贴、奖金。
(三)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6个月以内,只开具党员证明信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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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六)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交上级党委,按程序转交党中央。
(八)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支部除按照规定收交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十七条
党费的上交
(一)直属党委要将收缴党费的20%上交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公司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将收缴的党费全部上交集团公司党委。
(二)直属党组织每半年向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交纳一次党费,上半年党费7月份交纳,下半年党费于次年1月份交纳。收交的党员党费,一律要按时、足额上交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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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费管理的要求是: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会计专账、单独立户存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向党员报告党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因调动工作、参加培训、入学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的党员,应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一)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和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授权的直属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二)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直属的其他党委可在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公司内部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第三十九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持本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开具的介绍信须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或书记签字。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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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建管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