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_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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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公正执法,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实行事前报告
事前报告是指检查前立案间的行为动向的报告,事前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前,要向本科室主任汇报检查内容;特殊情况要向分管局长汇报。
(二)、执法人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日内向本科室主任汇报;需要立案的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立案。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于现场应向本科室主任汇报情况,必要时向分管局长、局长请示,汇报。
二、行政执法实行事中报告
事中报告是指立案后的调查到结案阶段的行为动向报告,事中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重大案件立案后,调查期间每5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二)、案件调查结案后,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三)、听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各级主管领导汇报。
三、行政执法实行事后报告
事后报告指结案后的报告,事后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处罚结案后视复议、诉讼等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二)、当场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后2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全部文书整理后交法规稽查科存档。
四、行政执法案件的报告逐级进行
五、经报告的案件,有关领导在2日内做出指示。
六、对隐瞒案情不报,不按期报告影响查处的具体承办人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微山县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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