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_医保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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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殊病种就诊管理
(一)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出示《特殊病种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只能在我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在特殊病种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购药凭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处方)。不得在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二)门诊特殊病种诊治医生应具有五年以上诊治该病种的临床经验,依据患者特殊病种审核表上填写的病种及并发症进行检查和治疗,所用药品、诊疗项目要注明具体名称,不得滥用辅助药品或扩大诊疗范围。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种用药一次购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单份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350元。
(四)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按日照市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乙类药品”和非医保类药品,其个人负担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监督检查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现象,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予以警告,并按协议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属于参保人员责任的,将核销费用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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