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_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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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及时有效遏制健康危害事故及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顾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1、单位负责人是健康危害事故、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其他服务人员发现健康危害事故均有义务向责任报告人提供情况。
2、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当发现健康危害事故、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发现顾客或员工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急性结膜炎等症状时,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3、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4、医疗急救单位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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