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档案借阅制度_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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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档案借阅制度
(一)稽查局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库存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稽查局以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抄录、复制稽查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稽查局长批准。
通过计算机查阅稽查案件档案的,按设定的使用权限查阅。
(二)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查阅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档案室但不离开本单位的,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需要带出本单位的,必须经稽查局长批准,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
(四)借阅档案者要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二OO九年三月
《税务稽查档案借阅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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