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_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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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3 职责

3.1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

3.2 分管领导主管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3 行政管理部门是该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业务指导。3.4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岗妥善安置;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3.5 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产现场职业危害的辨识和防护工作。3.6 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3.7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落实。4 工作程序

4.1 识别和确定职业危害因素

4.1.1 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存档。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4.1.2 职业危害因素内容如下: a 危险化学品。

b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中暑)、低温等。c 噪声。d 振动。

4.2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4.2.1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完成后,建设业主方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2.2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业主方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4.2.3 建设业主方应加强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

4.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方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5 建设业主方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讨完善改进。

4.2.6 建设业主方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台账。4.2.7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业主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4.3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4.3.1 行政管理部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3.2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对新员工进行体检并保存相关体检档案,负责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配合提供培训内容和具体培训工作。

4.3.3 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4.3.4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需上检测点告知牌。

4.4 职业危害的控制

4.4.1 各部门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4.4.2 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4.4.3 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4.4.4 安全管理部门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4.5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4.5.1 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行政管理部门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统计、采购、发放,建立特殊防护用品台帐,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5.2 对可能发生中暑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药品。

4.5.4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6 现场急救、事故处理

4.6.1 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演练。

4.6.2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员工自救互救培训,邀请医疗卫生部门对培训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心肺复苏救护等技能。

4.6.3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互救,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组织事故调查。4.7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7.1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或退休以及应急健康检查。4.7.2 各部门按时制订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计划,上报行政管理部门。4.7.3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确定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4.7.4 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上述人员健康检查和复查,并负责将体检结果告诉体检员工。

4.7.5 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述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职业健康档案要求建立历年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原始记录。4.8 职业病防治管理 4.8.1 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工会组织进行监督。

4.8.2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8.3 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4.8.4发现有职业病患者,必须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4.9 纠正、预防措施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落实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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