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华东师范大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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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对制定行政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起草部门应当就行政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报请审核)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行政规章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室。
报请审核的行政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一般情况下,行政规章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小组协助审核。
第十条(审核的内容)行政规章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协调、衔接;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缓办或退回草案的情形)行政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行政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章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审议决定)行政规章草案经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定: “规定”、“办法”的草案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通知”的草案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签发和发布)经审定的“规定”、“办法”,由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发布。经审定的“意见”、“通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校长办公室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解释)“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的解释权归该“意见”、“通知”的制定部门。
第十五条(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修改、废止行政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