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_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介绍

2020-02-25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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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八条、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及时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执行工作票及挂牌进行检修。调试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一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的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二条、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备拆除、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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