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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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大河镇金晶煤矿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017年7月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为2.0%;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部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煤矿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 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矿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科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项目部各科室要有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设备支出由项目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科室必须参与招投标,煤矿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科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科室每月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六章 安全费用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项目费用须按照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并落实到安全生产中,严禁挪作它用。但是,为了全面真实的反映各单位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避免项目安全生产支出统计不足和重列成本,对于在项目施工生产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属于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的,均应作为安全生产资金支出,要按照要求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账目,同时建立健全安全费用台账以便备查;在季度安全工作汇报中应说明安全费提取、使用的具体情况,其安全费提取计划和使用审批等资料,将作为对项目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提取项目应配合安检部门对安全费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要求提取专项安全费用或者未按时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处罚的,煤矿将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处罚;对于安全费用投入不足造成责任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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