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汇报制度_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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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汇报制度

1.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有的安全、环保事故。

2.汇报程序

2.1一般程序

操作工(或第一发现人)——带班长——车间主任

调度安全环保科——主管安全副总——总经理

操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逐级汇报。

若与上级联系未果可越级汇报。

发生人中毒、伤害事故或未遂事故,汇报到车间主任、安全环保科长。气、液、油发生泄漏,危及环保的,要汇报到安全环保科科长。

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除立即汇报外,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厂内发生车辆碰撞建筑物、损坏设备的,汇报到到厂办或生产部领导

情况危急,危及人身生命全的,相关人员有权先撤离再汇报。

凡发生安全事故,一小时内要汇报到总经理。

3处置

事故现场人员先将伤员救至安全区,并立即采取措施施救,严重者送医院救治。各相关责任人接到报告后,需本人或安排他人到现场处理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到现场处理。

4考核

未按以上汇报制度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由此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厂《事故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2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包括享受中层正职待遇的人员),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因通讯问题,而联系不上的,扣责任人20—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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