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_企业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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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
翠花和蛋蛋上班聊天,肆无忌惮的说领导毛毛长得很有创意,领导毛毛听到后,面色铁青的回到办公室。在对着镜子看了一阵后,毛毛召开了紧急办公会议,阐述了对翠花、蛋蛋言论的不同看法,同事们纷纷表态谴责翠花、蛋蛋的不实言论,毛毛听后很满意,翠花、蛋蛋听后很泄气。
第二天,公司通知翠花、蛋蛋已被解雇了,理由很多,重点包括相关言论破坏了诚信的企业文化,总之,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第某某条和某某某条。翠花、蛋蛋很委屈,竟没有发现领导的脚步如此轻盈?还有,这是第一次见到公司传闻中的规章制度,难道也是最后一次?
那么,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下面严肃的分析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是,确认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并判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依法进行,即:
一、首先,须确认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例如,关于特定期限内不能生育、结婚,或强制员工无条件加班等内容,由于违法,该部分应归于无效。
二、其次,原则上,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方可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制定程序是指民主制定程序,以制定过程中征求企业工会或者当地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见为条件,但是,并不要求企业必须采纳上述意见。公示程序,一般以劳动者签字确认为准,但也可合理考虑企业办公系统公示、公告以及群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另有下述特例:
1、规章制度如以劳动合同内容或附件形式存在,则可确认为双方协商结果,不再要求民主制定程序。
2、规章制度如以员工手册形式且属建立劳动关系前存在,则只须向劳动者公示,不再要求民主制定程序。
三、司法机关另会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比如依据一般判断标准,员工违规行为轻微的(比如偶尔迟到),不应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
于是我们得出了结论,虽然翠花、蛋蛋的方式方法并不可取,但如果公司没有履行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公示程序,且相关行为难以被上升为“严重违反违章制度”情形的,公司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翠花、蛋蛋的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