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制度_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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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一、出差报销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公事出差由总经理批准后,依本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发票报销。
(二)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销差旅费。
(三)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另报)。
(四)一般情况在短程路途出差,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必需搭乘出租
车时,须向总经理申请同意后,并取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报销。
第二条 员工出差的餐费、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一)本市内出差不得在外住宿,下午二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下午至晚上八
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误餐费为每餐8元,每天不超过16元)
(二)省内(不含本市),凭票报销每天限额报销80元以内(包括:食宿费、餐
费)不足一天的每餐按8元。
(三)外省出差交通工具由总经理指定,出差人应实事求事凭票报销,主管级以
上职员每天按180元以内报销,其他人员每天按130元以内报销(费用包
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打的费、电话费等),住宿费:主管级以上职员每天按100元,其他人员每天80元
餐费:主管级以上职员每天30元,不足一天按每餐13元
其他人员每天23元,不足一天按每餐10元
杂费:按实际情况报销。
第三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或快递公司正式收据为凭。
(二)因公宴客时,应先填具“招待费申请单”,递请经理或总经理核准后,应
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三)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或发票为凭。
第四条出差人凭核准的“借款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
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