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若干保障制度_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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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若干保障制度

为深入推进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上海市贯彻 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工作保障制度,各市委工作党委、区(县)党委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例行公开制度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内事务例行公开制度,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在不同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向党员公开。

(一)基本要求。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本级党组织的功能定位,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实施党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全面、真实、具体,突出重点;要把涉及党员群众切身 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及党员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作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及时回应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需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明确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落实 工作力量,确保例行公开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公开主体。

党务公开的工作主体为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内容应当遵照本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的基 层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公布并作 出说明。

(四)公开程序。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的基本要求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的程序,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流程。公开信息一般应经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审核批准后,由专门部门统一按照党务公开目录和有关制度要求实施公开。

(五)公开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单位实际,明确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公开方式一般包括:

(l)通过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公开;

(2)通过简报、通报等文件的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4)通过党建网站、局域网、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党务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党务公开顺序应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六)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确保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动态内容即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透明度,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可遵照组织原则,向所在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内有关事项。

(一)提出申请。

党员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项,原则上应由正式党员填写《党务公开申请表》(样式参见附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党务公开申请表》应当包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所申请事项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等内容。

党组织所辖范围内的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就与自身

利益相关的党内事项提出公开申请。

(二)受理登记。

各级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登记和办理,并向

申请人出具回执。被申请党组织应在收到党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办理实施。

党员申请的公开事项,可以公开且属于党务公开目录中公开事项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申请事项不在党务公开目录的,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事项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不属于本级党组织事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归档备案。

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归档,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为各级党的基层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上海《实施意见》的情况。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 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是否具体到位;党务公开目录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公开制度是否严谨完备;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做到全面真实具 体;公开的方式是否灵活多样、便捷有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公开的范围是否适当合规;公开的时限是否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迅速及时;党员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有关台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便于查询等。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自查。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对照党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就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原则上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级党组织可以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并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2)重点检查。上级党组织每年应采取重点抽查等形式,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充分掌握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工作情况,做出工作评价。检查工作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三)监督检查要求。

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党组织反馈,并按照公开目录实行公开。

四、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切实增强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要在监督检查工作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实施主体。

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各级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实施。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四)考核结果运用。

要充分注重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把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及党建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存在偏差的,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意见和建议收集反馈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进行反馈。

(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设立意见箱、发放意见征询表、领导接待、公布监督电话、开设网络信箱等多种形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1)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报告。

(2)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应及时以需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督促落实。

(三)意见和建议的反馈。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并落实整改。对因各种原因未予采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对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采纳情况应及时向党员反馈,结果可在相应的党务公开项目中进行公开。

(四)归档管理。

对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处理反馈情况要认真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充实完善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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