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制度_弃婴管理制度
弃婴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弃婴管理制度”。
一、收养对象的确定
1.父母因故双亡,其他直系亲属无抚养能力,而被列入城镇救济对象的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的城镇孤儿。
2.被父母和家庭遗弃,经当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家庭的社会弃婴及病残儿童。
3.父母均因犯罪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正在服刑,其未成年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4.由各单位送养,并负担全部生活费用的寄养孤儿。5.由家庭送养并负责承担全部费用的代养孤、残儿童。
6.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孤、残儿童,接收(养)入院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二、收养的地域范围
本院只负责收养重庆市主城区的孤、残、弃儿童。
三、入院所提供的材料
(一)由街道、派出所、公安机关等送养机关送弃婴(儿童)入院手续:
1.弃婴(儿童)必须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证明(证明需含两名出警人员姓名、警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派出所公章)。
2.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和弃儿审批表。审批表必须填写完整,加盖当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公章,方能生效。
3.出具经办人有关身份、证件以及联系电话号码。4.医院体检表。
(二)计生部门送养必须有相关处理意见
(三)孤儿入院
1.孤儿需提供能够证明被送养孤儿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家庭背景等有关材料。2.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街道处理意见书。
3.父母死亡的必须提供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4.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放弃监护权的书面意见书。
5.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和弃儿审批表。审批表必须填写完整,加盖当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公章,方能生效。
6.由单位及街道送养,并负担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的寄养孤儿,送养单位应与我院签定寄养协议。
(四)个人送弃婴(儿童)入院手续 1.须先到捡拾儿童的当地派出所报案。
2.捡拾人出据捡拾证明(捡拾时间、地点、经过、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弃婴体貌特征及随带物品),签字盖上手印。
3.公安机关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出据出警证明(证明需含两名出警人员姓名、警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派出所公章),并陪同捡拾人共同将孤、残、弃儿童送入我院暂时收养。
4.经公安机关查找孤、残、弃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无果,须出据《查找不到孤、残、弃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我院方可为捡拾的婴儿(儿童)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5.提供弃婴(儿童)入院前的基本体检报告。
(五)送病重及病危弃婴(儿童)
对于病重及病危弃婴(儿童),送养机关及捡拾人应先就近送入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待治愈后方可送入我院,并提供治疗病历;对于确定死亡的弃婴(儿童),送养机关或捡拾人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我院不予办理入院手续。
(六)送自费代养儿童入院
1.提供代养儿童家庭户口薄(父母户口、儿童户口以及主页)。2.提供代养儿童残疾证。
3.提供代养儿童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4.提供代养儿童确诊病情报告书。
5.提供代养儿童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无单位人员,应提供担保人相关资料(包括工作单位以及相关证件等)。
6.代养父母应与我院签定代养协议一式三份(收审、财务、养育科室各一份);无固定单位的代养父母应与担保人一同来我院签定代养协议。
7.由代养科室最终确定代养儿童是否合适代养,并确定服务级别及收费标准。
四、入院审批程序
1.审查相关手续后,为新收儿童照档案照片,确定儿童养育科室。2.填写入院通知单(回单)。
3.填写新收儿童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收审、观察、医院、养育科室各一份)。4.为新收儿童建立成长档案、电子档案。
5.弃婴送入观察班,由康复医院对儿童身体状况进行为期一月的隔离筛查。6.根据检查情况,由医生确定儿童健康状况,并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五、出院安置及手续办理
1.孤残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由送养地政府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1)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年满16周岁,通过统一考试未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2)因身体和智力等因素未能进入正规学校学习,已年满16周岁的弱智和残疾儿童。(3)父母有一方犯罪刑满释放的。
(4)由各单位公费供养的职工遗属子女和家庭代养的孤、残儿童可按协议商定的条件办理出院手续。(5)收养儿童如有亲人查找,必须出具当地政府或公安局报案证明,儿童以前的照片、父母身份证、户口等有关证据,经调查确系亲生父母,并交付儿童在院期间的全部费用,方可认领回家。
2.办理出院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由儿童福利院与送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2)结清孤、残儿童在院期间送养单位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户口已迁入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出院时应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4)档案及时立卷归档。
六、档案、户籍管理
1.经审查批准入院的各类孤、残、弃(婴)儿童入院后儿童福利院必须为其建立内容翔实的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永久资料管理。其档案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入院时由送养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原始件。
(2)入院审批手续。
(3)在院时的学习、品德鉴定、毕业证书。
(4)入院时体检资料、每年的常规体检资料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资料。
2.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孤、残、弃(婴)儿童,由送养单位负责将户口迁移到儿童福利院,待出院时由各院负责办理回迁手续。
七、收养 1.国内收养
(1)凡符合《收养法》所规定条件的夫妇或单身人员,可在院收养小孩。(2)收养小孩需有半年审查期,审查期满后才能办理领养手续。
(3)办理收养手续以前,收养方可先签字试养协议并将小孩领回家试养。(4)在确认收养后,办理好相关收养手续,收养方可生效。2.涉外收养
根据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死亡
1.养育科室发现弃婴(儿童)或代养儿童死亡或疑似死亡,应及时通知医院医生,由医生到场确定其死亡,并出据儿童死亡通知书一式两联(医院、收审科室各一份)。
2.自费代养儿童死亡后,及时联系代养儿童法定监护人到场,共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3.收审科室办理殡葬委托书并联系火化,按政策规定办理儿童离院手续,并注销户口。4.收审科、医院做好死亡儿童成长档案、健康档案以及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