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_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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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
为加强公司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关于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部署,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在驾驶客车时,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增强职业道德意识,防范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驾驶员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应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凡被公布的客运驾驶员,应对其调离客运驾驶工作岗位或解聘。
三、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客运驾驶员,列入“不适岗名单”进行公布。公布期内不得再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不适岗名单”公布的公布期分为6个月、1年、2年和3年四类。
(一)发生超员50%以上至80%以下的,公布期为6个月;
(二)发生超员80%以上至100%以下的,公布期为1年;
(三)发生超员100%以上的,公布期为2年;
(四)发生亡人一般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布期为2年;
(五)发生亡人较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布期为3年。公布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超员50%以下或超速50%以下等违规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五、因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责任事故,客运驾驶员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的,应相应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六、如需重新聘用“不适岗名单”公布期满驾驶员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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