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问题的思考_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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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问题的思考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提高政府价格决策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推而广之”,增强了价格工作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分量,树立了政府价格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自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的法律地位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围绕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城市供暖、医疗、教育、公共交通、铁路或公路客运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的调整,已组织召开了200多次价格听证会,收到明显成效。尤其是去年底广东省举行的关于2002年公路春运调整价格听证会和今年初国家计委举行的关于铁路客运调整价格听证会,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现场直播,效果颇佳。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国家计委还于去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听证会的组织、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又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对地方制定价格听证目录提出了原则要求。可以说,价格听证会制度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群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意识日渐增强,政府价格决策行为将会更民主、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这也是我们努力争取达到的目标。问题在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毕竟是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新举措、新制度,毫无疑问,它需要有一个发展、完善、健全、成熟的过程。尽管《价格法》赋予了价格听证的法律地位,国家计委也发布了规范价格听证的暂行办法,但价格听证会的具体实施还是要靠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组织。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有的地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该听证的未进行听证,结果政府价格部门被消费者推上了“被告席”;有的同样召开了价格听证会,但效果反映却大不一样;甚至有的听证会“有名无实”,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等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还需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价格听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听证会组织者要有事业心、责任感,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思想保障。各级物价局是各级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其管理经济的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毫无疑问,也是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者、主持者。《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

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见,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是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职责。诚然,相对于过去“一对一的你报我批”的政府定价管理模式,价格决策听证要复杂得多。如,一要确立价格调整项目,二要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三要组织中介机构审定成本,四要组织召开听证会,五要整理听证会纪要,六要拿出审定意见报政府批准,最后才能发文公布、执行,等等。仅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就很麻烦,要安排时间,联系场地,选定代表,征求意见,甚至安排代表住宿,等等。有鉴于价格决策听证会工作的复杂性,一些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对待这项工作报有消极情绪。一是有的物价部门“怕麻烦”,价格调整项目该举行听证会的不举行,往往以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形式“取而代之”。二是有的领导同志“怕丢面子”,担心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难以回答的问题,形成尴尬场面,弄得自己下不来台,影响自己的威信。三是还有的同志产生“失落感”,认为价格听证公开、透明,社会舆论,群众参与,物价部门说话的分量轻了,自己的权威性没了。这些片面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则很难搞好。因此,要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当好“高参”,就必须首先统一物价系统内部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应看到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你报我批”、“高度保密”、“暗箱操作”的定价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现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开是为了公平、公正,听证是为了价格决策的科学、合理,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包括企业)的根本利益。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既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亦是法律赋予政府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应转变观念,尽职尽责;加强学习,增强素质;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艰辛的努力,扎实的工作,保证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听证会代表要有广泛性、代表性,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组织保障。《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构成。”据此规定,一是要注意选定那些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物价基本知识和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的人当代表,使之切实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二是代表的组织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能够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以形成多方制约,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听证会上“一个调子”、“一个声音”的现象不一定是正常的。应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点,力求在分析、争论中取得共识。三是价格调整方案应提前告知代表,让其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的搞好调查研究,切实能反映人们的真实意愿,为听证会提

供可靠参考意见。不能让代表在听证会上“只听不讲”,没有发言机会。听证会上要讲实话,听真言。否则,也就失去了举行听证会的意义。选定代表并非易事,一定要细致周全。如,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在京第一次举行了调整我国铁路客运票价听证会,中央电视台作了现场直播,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在代表人员的选定问题上,尚有美中不足之处。媒体反映,参加听证会的有来自各方面的33名正式代表,看起来是代表了不同的力量,但人们一直提出疑问:为什么2001年曾起诉铁道部不举行听证就擅自涨价的石家庄律师乔占祥与“打假”英雄王海未被选中?为什么没有学生代表?并且,由于组织者简化了听证程序,调价方案在听证会举行的当天公布,这33名代表并不能事先就调价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而只能当场就方案谈方案,这样是否能够代表公正?人们心存疑问,不能说没有道理。它至少提醒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选定听证会代表以及组织听证会之前要把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一些。

第三、价格调整申请方的成本材料要有真实性、可靠性,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基础保障。成本、税金、利润是价格的三大构成要素,而成本则是制定、调整价格的基础。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价格的高低。价格听证会上,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的成本材料是否真实可信、详实易懂,则关系到听证会的成败。计划价格时期,有时政府价格决策的失误,往往缘于一些企业成本材料的虚报。当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虽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但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动,有的企业(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的成本材料却带有较大的“水分”,不真实,不可靠,甚至弄虚作假,谎报高成本,误导听证会。南方某大城市的自来水公司,为了达到提高水价的目的,为价格听证会提供了一份成本、利润资料。资料显示,上一年度全系统利润为8000多万元,下一年度利润却成了负数,在没有大的政策及市场波动的情况下,这一利润的“雪崩”能让人信服?价格听证会围绕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成本及利润资料“听”来“证”去又能“听证”出什么效果?即便是请来专家,因其对企业生产成本、经营状况毫不知情,又能提出什么样的建设性意见?这样的价格听证会能不流于形式?因此,申请方能否事实求是地提供真实、可信的成本、利润资料,是价格听证会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要保证价格调整申请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强调企业必须求真务实,不得弄虚作假,“低本高报”,否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发挥价格调控、价格研究等所属有关机构的作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对听证申请方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

等情况查清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把握价格听证的主动权。三是还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将申请方提交的成本资料提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其对成本资料出具真实性的评审报告。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成本资料的真实性,也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开出高水平、高质量。

第四、要有社会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正确引导,这是提高价格听证会质量的舆论保障。《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透明度高,公开性强,可让广大人民群众“人人皆知,个个清楚”。听证,既是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过程,也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过程。一般来讲,凡是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要邀请当地新闻单位派员参加,一则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二则加强对听证会内容的宣传。应该说,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以及价格方针、政策的宣传,通过对群众提出问题的解难答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价格调整现实意义的理解,有力地保证了政府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但是,也有的新闻单位对价格听证会的宣传报道在内容上有所片面,在观点上有所偏颇,导致人们的误解,造成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不满情绪,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譬如,在如何对待消费者代表意见问题上,有的提出质疑:“听证会听谁的”?在其看来,好象完全“听”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让消费者代表“说了算”,听证会才是成功的。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价格听证,是价格决策程序的一个环节,主要任务是论证价格变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不能把“环节”当“结果”。价格听证会更不是当场“定价拍板会”,听证意见只是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见,听证是过程,是手段,是民主,是监督,而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公平、合理、正确,才是根本目的。再说,价格是调节利益分配的杠杆,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作为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立足全局,通盘考虑:一要符合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二要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三要考虑市场的供求需要,四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一句话,要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而不能顾此失彼,无视大局。诚然,如果价格听证会对价格拟调整方案的反对意见高度一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应“协商申请方调整方案”,使之价格调整方案反映民意,体现对消费者代表意见的尊重,不让群众意见“说了白说”。对价格听证会的新闻宣传只有客观、公正,既报道国家价格制定、调整的方针、原则、政策,也报道群众(消费者)代表意见,还要报道申请方的调价理由、依据,才能坚持正

确的舆论导向,保证价格决策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总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实践的时间比较短,还是个新生事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只要涉及有关价格听证的各方共同努力,加之价格法律法规的保障,相信在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增强民众参与意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问题上,一定会进一步显示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更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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