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_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关于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 宪法诉讼
论文摘要: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
人类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先进的制度文明,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制度文明中的一颗明星.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当这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必然会危及一国的宪法秩序。这就要求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违宪审查制度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而产生的,作为此项制度的两大代表,美国和德国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
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然而,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虽说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却以难以实行,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二战后,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由此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一是由普通法院,二为由专门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一般认为,开创违宪审查制度先河的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对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审查权。从而最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切涉及联邦宪法问题的最后审查权。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其中主要有美国、日本、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美、瑞典等。除日本外,其他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理论基础的,胡锦光教授把它总结为四点:1.高级法思想的熏陶.2.议会意志不能等同民意的思想浸润。3.不完全信任立法机关的政治情感的萦绕4.多数决的原则之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的确立。除此之外,马岭还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能够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英美法传统,普通法院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续。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产生以后,法院又获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由于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在司法程序中同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可适用性,这样,法院既具有对一般法律的解释权,又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
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理解排除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与美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贯彻更为严格。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司法权是不能够直接干预立法和行政权的.鉴于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反宪法,而强调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立法权(即使是对法律的解释权)的观念导致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得不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另辟蹊径,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