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操作性强)报告_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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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办〔2012〕65号
关于印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六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各级干部和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用制度规范干部、职工操作行为,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矿井每年应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和资金计划。每月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作业计划,并有月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矿井每月至少由分管通风的领导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九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矿井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如矿井主扇停运、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发生自然发火或出现一氧化碳严重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每月重点管理区状况,各种月、季报表,工作总结,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其它上级临时布置的各种文字材料应在指定时间完成并上报。
第十条
各矿井应当认真组织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集团公司批准,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调度中心备案。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充分结合矿井采掘接续计划以及年度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编制,内容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格式规范。规定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住矿安全监察处现场监督方案、措施的执行,反风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
矿井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执行。矿井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资料必须齐全。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对各煤层重新取样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十六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坚持“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大断面、低负压”的通风网络设计,减少矿井漏风量,实现矿井通风系统“风路短、系统简、设施全、风阻小”安全高效的通风管理模式。突出矿井的通风管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
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对《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其它一次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瓦斯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的过分集中情况,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不准施工和生产。采区开拓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二十三条
矿井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峒室都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设计,合理的风量分配计划,必须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量计算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风量计算细则》执行。未形成通风系统的地点、风量不足的地点,不得进行采掘和其它作业。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扇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正常开展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第三十一条 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及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设计位置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施工必须全断面掏槽至实帮实顶,掏槽深度一般不小于0.2m,与煤岩接实。永久密闭及永久风门墙厚不得小于0.5m。
第三十三条
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钢带、金属网等必须断开,并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孔、措施孔和“U”型反水孔或反水池。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密闭前距巷道口1-2米处必须设置栅栏,高度不低于1.6m,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栅栏要设置牢固可靠。栅栏外必须悬挂“禁止入内”牌、通风设施说明牌板及密闭检查管理牌板。密闭要进行统一编号,密闭前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第三十四条
行车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得小于5m。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应设置在风门墙的上方。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断面超过15m2时,测风站长度应不少于7m)。
第三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的间距不得小于4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6MPa。
第三十六条
防突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
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第四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其他事项严格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局部通风机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四十九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五十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相距6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被贯通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被贯通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
第五十三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第五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当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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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的重点瓦斯管理区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实行定点检查。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应执行巡回检查规定。要合理划分巡回检查区域,保证瓦斯检查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对井下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十九条
瓦斯检查测定内容:
(一)采掘工作面应测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有硫化氢气体的工作面)、温度。
(二)矿井总回风流、一翼回风流、采区回风流、机电硐室及其它检查点应测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
第七十条 矿井每月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气体种类、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地点、气体检查种类、次数、方式、周期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或安全员)放炮制度。高瓦斯、突出矿井“三人联锁”必须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
第七十二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
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第七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虚报、编造假数据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斯检查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通风(区)队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审阅瓦斯台帐,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七十五条
建立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区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斯检查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巡回检查瓦斯检查员上岗情况。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区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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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要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区(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八十六条
矿长因事不在矿时,应指定矿级领导审签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事不在矿时,由通风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瓦斯检查点的增加或减少也应在报表中予以注明。
第八十八条 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采、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第八十九条
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区(队)负责人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区(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区(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第四节
重点瓦斯管理区(工作面)管理
第九十条 矿井应在月底前根据生产接续计划和本矿实际,确认下个月重点瓦斯管理区地点,并及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凡应列入重点瓦斯管理区而未列的追究矿通风区(科)长责任。矿长、总工程师应每日认真审查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斯变化情况及其他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第九十一条
在重点瓦斯管理区内施工、作业,其作业规程中要突出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人员认真贯彻。每个作业、施工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通风系统,主要安全设施,灾害预防措施,避灾路线和自救知识,提高防范意识,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各项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九十二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应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所有风门应全部实行联锁。风量满足设计要求,测风人员应每三天对工作面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不得欠风生产。
第九十三条 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实行定点检查,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发现通风系统不稳定、风量不足、停风、瓦斯变化异常、超限等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供电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测、防尘、防火等系统和设施严格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开工。重点瓦斯管理区所有安全监测探头至少每三天调校一次,加强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为重点瓦斯管理区的,开工前必须按规定上齐“三专两闭锁”和其他安全装备和设施,否则,不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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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三)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驻矿安监处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四)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一百零三条
矿安检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必须全面调度平衡,并随时掌握排放过程,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瓦斯浓度、停电、撤人、警戒设置等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检查全风压风流
混合处的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排放人员严格控制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一百零六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可恢复正常通风。
第一百零七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一百零八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排放现场负责人沿排放路线全面检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受影响区域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矿井应成立专门的防尘专业队伍,人员满足防尘工作需要,并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国家、行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矿井防尘工作,不断消除煤尘超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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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3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第六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通风区(队)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矿井要制定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设立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征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并予以落实,确保仪器维修。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第七章
煤矿自救器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一)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其型号和防护时间应按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逃生需要进行确定。
(二)自救器的有效防护时间不得小于20分钟。
(三)无启动装置的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自救器统一发放管理制度。
应设立自救器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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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它
第一节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停产放假前应制定停产放假期间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驻矿安监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不准停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行。检修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有计划停风的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期间和恢复通风时的技术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并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正常运行,凡需停风的局部通风巷道,应实施封闭。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停产前矿总工程师要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系统、重点区域的气体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井下需要安排的机电检修或其他作业,通风部门应按照正常生产期间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措施予以落实保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瓦斯抽采系统应正常运
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防灭火系统应确保完好并能随时投入使用。有自燃发火征兆的采掘工作面,应采取专门有效的防灭火措施,保证安全。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在停产放假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调试,确保井下探头灵敏可靠,系统运行正常,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第一百五十条
矿井停产放假期间的瓦斯检查制度,应根据井下瓦斯涌出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停产放假期间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保证可靠落实,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严格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的审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停产放假期间入井的“一通三防”和其他作业人员,应安排两人以上同行,不得单人独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恢复生产前,各矿要组织复工前的安全大检查,总工程师要同时组织“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确认无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隐患时方可同意恢复生产,检查情况和恢复生产情况应及时向驻矿安监处和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节
矿井主扇停运和恢复矿井通风的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矿井主扇有计划停止运行时,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和措施进行;矿井主扇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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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神宁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一通三防 管理 规定 通知
公司:集团领导,顾问,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存档1份,共印60份。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