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_员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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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一)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
(四)(五)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
二、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
1.收据金额在5000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3.收据金额在20000
第三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
第四条
第五条 员工子女、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第六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二)(三)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
(八)本办法核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
(四)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0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8000(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残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九)1.职工本人补助5000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
1.2.3.(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十二)
1.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
(二)1.2.(三)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
2.3.(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六)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七)发)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九)
七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
(四)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2.3.(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
(八)(九)1.2.3.4.5.6.(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八、员工抚恤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 1.2.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3.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
1.2.3.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
1.2.3.4.5.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
第十条(一)
(二)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
九、从业人员抚恤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
(一)(二)(三)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
(一)(二)(三)(四)(五)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