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_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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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从一个舶来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潮流,经历了若干阶段。这些阶段反映了“听证”从一个幼小、生存范围狭窄的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的基石的过程。

自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度引入处罚听证程序以来,“听证”这一“舶来品”正以一股极为强劲的势头在我国行政机关诸多的活动领域得以推广:先是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从而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而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初步确立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就行政许可设定及实施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正式建立。

随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展开,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听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 行政听证内涵、性质

行政听证是将司法程序引入行政行为中来,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它包括以下性质:

1.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规范组成的,确立起一系列为保证听证程序公正运行所必须得基本准则。

2.行政听证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程序意义上的听证,指的是听证主持人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下就相关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听取意见、获取证据并做出行政建议的活动过程。听证程序是听证制度的具体化,是听证制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3.行政听证是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一项行政权利。听证是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利即听证权,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亦对听证权利做了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得到通知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二 行政听证的理论依据与价值、功能

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我国学者在吸收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固有的行政经验,找出主要的理论依据即:正当程序与公共参与。

1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在行政法领域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通知、听证及理由之陈述,意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个人权利或财产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当事人获知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行政听证制度就是将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两方面结合起来,保障当时人的权利。公众参与

中国宪法所确定的人民民主原则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确立了公众间接参与政治的形式,但还需要借助于一系列直接的方式来实现公众参与。而行政听证可以作为公众直接参与行政活动、表达自己意志的有效方式。

行政听证制度对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1 行政过程公开透明

行政听证以公开为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在公众的监督下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决策民主化

行政听证扩大了民主参与,使民意得到充分而直接的表达。行政机关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再作决策,可以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行为可接受性

行政听证是一种事前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制,目的在于确保程序的公正。行政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决定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提高行政效率。

三 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听证应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及成本不大于效益作为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即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一般来说,发生不利行政行为是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首要前提,当事人权益遭到何种损害是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具体标准。

我国现行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不适用听证很值得深思。

四 行政听证当事人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行政听证主持人与诉讼法官的职能是有区别的:行政听证主持人只能组织程序、维持纪律,而诉讼法官能够裁决裁

判。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从建立职能分离、回避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等三项限制性法律制度入手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

根据听证操作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可以从听证之前、听证之中和听证之后三个阶段来分别设计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1.听证之前的职责权限: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确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确定参加听证的人选;及时向参加听证的所有人员发出听证通知书。2.听证之中的职责权限:确定行政利害关系人的各项权利;根据听证的实际需要,就案件的某些情况进行询问;随时把握听证的目的和主题;根据听证活动进展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维持听证秩序。3.听证之后的职责权限:1.监督听证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将听证笔录和全部证据进行整理审核。

(二)行政听证当事人

行政听证当事人是指与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有六项基本权利和两项主要义务,即提出证据权、复核笔录权、申请修正笔录权、知情权、请求保密权、获得法律救助权以及按时参加听证、服从主持人指挥义务等。

五 行政听证中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由于行政机关是管理者,有权自主决定案件调查的方法和范围,有权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意见。而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是被管理者,不了解案件事实的调查过程和行政处罚意见的形成过程,也无法向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因此,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所掌握的行政听证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克服信息不对称,并从我国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应在听证程序中设置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主,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辅的分配机制。六 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

听证的内容集中、具体地体现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程序能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主要看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在过去的听证活动中,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被充分重视,行政决定往往依据听证会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听证会的效力。我们认为,行政听证笔录上记载的所有证据由于经过质证而更具客观真实性,应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并确立案卷排他原则,使听证笔录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七 公听代表人制度

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公听功能的有效实现和解决公听代表人的实践问题。公听代表人制度包含适用范围、代表的遴选、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代表的信息保障等方

面的内容。

1.公听人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听代表人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公共听证,而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应考虑人数、成本、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听证方式的严格程度等因素。

2.公听代表人的遴选

公听代表人的遴选包括数额的确认、名额的分配、遴选标准、遴选方式等方面。3.公听代表人权利和义务

公听代表人一旦产生,应享有如下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和寻求救济的权利。公听代表人应承担如下义务:如实反映所代表的公众的意愿,不以自己的主张取代公众意愿;及时向被代表人反馈公共听证的情况;对于被代表人的利益是否被考虑的问题要及时向被代表人说明等等。八 我国现行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现行听证制度还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

1.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的一方具有全面、客观、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

2.听证参与人遴选不规范。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逐步确立代表的总数及各方代表所占的比例;二是对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分别采取不同的选任方式。3.听证笔录的拘束力不强。对于听证笔录效力应充分的研究与肯定。

4.听证主持人不中立。职能分离原则应进一步加强,应建立起一套有关主持人选拔、任命、权利义务、回避、监督方面的制度,用法律来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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