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请假制度_考勤与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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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勤规定
第一章
考勤规定
1.1 作息时间:
公司作息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8:00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安排时间(需由总监批准,交行政部备案); 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5.5天。
1.2 打卡
1.2.1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到刷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严禁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
1.2.2委托他人刷卡及代人打卡和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处。
1.3 忘打卡
1.3.1
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包括加班)忘打卡者,应到行政部填写补卡单,呈直属主管或总监签证后,送行政部处理。
1.3.2
经查忘打卡之补签申请如有不实者,除当日以旷工论外,并给予申请人记警告一次。
1.3.3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需到前台处登记考勤,并给予处罚10元/次。
1.4 迟到、早退、旷工
1.4.1员工应于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1分钟后至10分钟以内打卡为迟到,一个月迟到超过两次者,从第三次迟到开始计算罚款,每迟到1分钟扣2元。员工一月迟到超过6次,公司有权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4.2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者,按每迟到1分钟扣2元给予罚款;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缺勤半天计。
1.4.3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与迟到的处罚相同。1.4.4擅自缺勤、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三日,或月累计旷工达4天者,公司可不经预告,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4.5确实生病或有急事来不及请假时,应事先通知部门上级主管或公司行政人员,并事后及时补假;如未及时补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1.4.6
旷工一天倒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四天起视作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
1.5 出差 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北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行政主管、财务主管、总监核准后交财务部备案;《出差申请单》批准后,一并填写《外出申请单》交部门主管、总监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2.1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将依照国家公布执行。法定公假,工资照发。(轮休制工作休息时间另行安排)
2.2 正常休假
2.2.1 行政的轮休表为准(轮休表必须由部门主管签字,不允许私自调休和更换班次);如有变动,部门主管应于当月最后一天提交改动后的排班表至行政部,以便核实当月出勤。
2.2.2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工作时,各员工皆不得找藉词推搪应以工作为主。
2.2.3 对于部门主管及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公司将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晚上加班不计入补休范围)
2.2.4 补休需提前到前台或部门文员处领取《请假单》,并注明补休字样,交各级主管批准后交行政确认方为有效。
2.2.5 补休天数不充抵请假天数。补休假期一年内有效。举例:2009年1月10日安排的加班,最迟补休天数安排为2010年1月9日。
2.2.6 除需轮休的部门外,一般安排周六下午及周日休息。
2.3 工伤假(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照发,但不计全勤)
2.3.1 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医疗证明,经行政部确认,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假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2.3.2 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指经定医疗机构、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对待。
2.4 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4.1 员工请假不超过1天的经部门主管批准,行政部确认方为有效;部门主管请假或员工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需经上级主管批准、行政部复核、总监核准方为有效;经理及以上领导请假或部门主管请假天数超过3(不含)日者,均应由公司总经理核准方为有效。
2.4.2 员工请假必须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行政主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2.4.3 事假最少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当月以小时请假累计不足4小时者,按半天计算。申请离职的员工,在离职期内无正常理由不给予批准事假。
2.4.4 员工申请事假,部门主管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2.5 病假(病假期间不计发全额工资)
2.5.1 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年以下者为1个月;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