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_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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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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